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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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托管资产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资产账户包括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托管资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资产业务需要,不得使用托管资产账户进行该托管资产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托管资产账户内的资产应独立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托管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托管资产账户开户行应为托管资产账户信息保密,托管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托管资产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托管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托管资产账户的开立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负责牵头准备托管资产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资料,负责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保管、使用我行对托管业务的相关授权文件,负责保管和使用托管资产账户的预留印鉴章及相关账户资料的相关回执。

第七条各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负责办理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如为接受资产托管部资料开户的,资产托管部对相关资料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字样,然后交柜面会计人员办理账户开户等事宜。

若为柜台受理原件的情况,由柜面会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原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相关开户资料应统一送达至开户行指定人员办理开户。

账户开立后,开户行须将应返还的开户资料(包括1份印鉴卡原件等)及时送达至资产托管部。

(一)基金公司托管产品专用账户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账户

账户名称:

××证券投资基金(“××”指证监会基金募集批复上基金产品名称,下同)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预留印鉴:

“××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开户资料:

(1)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基金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银行资产托管部”印章(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基金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开户行留存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5)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6)《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7)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专户理财)

根据证监会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简称一对一;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简称一对多。

一对一:

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单一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单一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我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托管账户,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账户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银行+××(委托人名称)。

或: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银行+××(委托人名称)××投资组合××号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一对多:

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我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托管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账户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银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按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名称)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预留印鉴:

“账户名称+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开户资料:

(1)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适用于“一对多”情况);

(2)基金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基金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开户行留存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5)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6)《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7)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1.我行理财产品

账户名称:

银行理财产品XX号托管专户或我行另行确定。

预留印鉴:

“账户名称+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

开户资料:

(1)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总行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基本账户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2)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业务授权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印章的保管协议复印件;

(4)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5)《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6)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账户名称:

银行+商业银行简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预留印鉴:

“账户名称+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他行公章。

开户资料:

(1)加盖他行公章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2)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业务授权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他行公章的保管协议复印件;

(4)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5)《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6)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信托产品托管专户

账户名称:

信托产品名称、信托公司名称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预留印鉴:

“账户名称+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开户资料:

(1)加盖信托公司公章的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账户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2)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业务授权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4)《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5)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证券公司产品托管专户

账户名称:

证券公司产品名称、证券公司名称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预留印鉴:

“账户名称+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开户资料:

(1)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账户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2)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业务授权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4)《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5)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有限合伙产品托管专户

账户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预留印鉴:

“账户名称+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公章处加盖有限合伙企业章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章。

开户资料:

(1)加盖有限合伙企业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账户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2)加盖资产托管部印章的银行行长对资产托管部的业务授权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式三份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4)《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5)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交易类资金、专项类资金业务产品托管专户

账户名称:

交易资金接收方或付款方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

预留印鉴:

交易资金接收方或付款方公司或产品名称财务专用章及分行负责人名章。

开户资料:

1.开户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一条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网银开立

基金公司托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集合信托产品、证券公司产品、有限合伙产品的网银KEY由资产托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

单一信托产品、交易类资金、专项类资金业务产品由分行自行决定是否开立网银。

资产托管专户开通的网上银行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业务必须按照《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创新产品的托管(保管)账户的开户手续,在办理时按照总行的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九)分行负责人名章应事先向资产托管部备案。

请各分行填写《银行托管账户预留名章备案表》向资产托管部书面报备。

如分行负责人发生变动,各分行应在负责人变动后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九条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的开立

我行基于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在交通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开立“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用于指定交收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

账户名称:

银行

预留印鉴:

银行资产托管部公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

开户资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资金结算代理协议》;

3.《单位开户签约类业务综合申请表》;

4.预留印鉴卡3份,印鉴卡正面加盖公、私章各1枚,(公章为银行资产托管部公章,私章为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我行公章;

5.交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托管资产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级清算账户的开立。

资产托管部以银行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金结算代理行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一级清算交收,由我行与各托管资产分别完成二级清算。

账户名称:

银行基金托管结算专户(上海)、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深圳)。

预留印鉴:

“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财务专用章”,以及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

开户资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4.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5.结算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我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我行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包括:

指定资金结算业务负责人、指定结算业务经办人以及指定预留印鉴内容;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三联,印鉴卡正面加盖公、私章各1枚,(公章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保)管业务专用章

(2)”,私章为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我行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我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登记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新增托管资产在登记公司二级清算账户的开立

由资产托管部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1.上海(基金)

(1)基金清算承诺函(基金公司、我行资产托管部盖章);

(2)《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申请单位:

基金,基金公司、我行资产托管部盖章);

(3)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基金募集批复复印件;

(4)加盖基金公司公章的基金合同首末页;

(6)登记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深圳(基金)

由基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我行资产托管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上业务平台确认。

由证券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我行资产托管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上业务平台确认。

(三)以上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提供。

第十一条托管资产证券账户的开立

资产托管部负责以“银行+××托管产品”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托管资产证券账户。

开户资料:

(一)上海、深圳(基金)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

件及复印件(加盖基金公司公章),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3)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4)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5)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以上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提供。

第十二条托管资产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入银行债券市场的托管资产,由资产托管部负责在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银行间乙类或上清所乙类账户。

开户资料:

(一)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

1.申请表

(1)债券账户业务申请材料目录(证券投资基金复印件一份)

(2)债券账户基本信息一份与业务申请表原件三份,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必须盖章

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备案材料接收单

3.相关协议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非丙类结算成员)原件一份(只提交签署声明页)。

由获得委托人完整有效授权的投资管理人签署协议并盖法人公章。

(2)《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原件一份(只提交签署声明页)。

由获得委托人完整有效授权的投资管理人签署协议并盖法人公章。

(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原件一份(只提交签署声明页)。

由获得委托人完整有效授权的投资管理人签署协议并盖法人公章。

(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书》(适用于非法人产品)原件一份(只提交签署声明页)。

由获得委托人完整有效授权的投资管理人签署协议并盖法人公章,资产托管部加盖公章及负责人名章。

4.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上清所

1.申请表

债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非法人产品)原件一份,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必须盖章。

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备案材料接收单

3.相关协议

(1)《结算成员服务协议》原件一份(只提交签署声明页)。

由获得委托人完整有效授权的投资管理人签署协议并盖法人公章。

4.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托管部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产品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方能开立债券账户。

第三章托管资产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资产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托管资产名下的现金资产、证券资产等。

第十四条托管资产专用存款账户仅由资产托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资产托管部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托管协议的规定与有关当事人核对账务及账户资金余额、证券余额。

第十六条托管资产账户有关凭据、印鉴章等资料由资产托管部保管和使用。

本管理办法或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托管部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清算数据或管理人、委(受)托人或其授权机构下达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划拨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场外划款指令是指委(受)托人或其授权机构、管理人通知资产托管部进行资金划拨的书面通知,主要用于场外投资运作、费用支付、收益分配及其他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等。

第十八条资产托管部应当依据相关托管协议审核委(受)托人或其授权机构、管理人的场外划款指令真实性。

审核无误后,依据场外划款指令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托管资产账户的日常资金划拨,全部由资产托管部通过我行核心直连办理。

除应急资金清算并经授权外,开户行不得接受柜台办理人民币托管资产账户划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托管资产存款账户开户行每日将托管资产存款账户回单进行打印,由各分行留存,并在托管部要求时及时提供回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如遇利率调整,开户行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部。

第四章托管资产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三条开户行应按要求在柜台办理托管资产账户的信息变更、印鉴变更和销户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资产托管期内,托管账户名称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等法人企业的,遇名称变更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变更托管资产账户名称的书面申请,同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由托管人将上述资料原件交开户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托管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撤销:

(一)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或托管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

(二)资产管理计划或组合因故未执行的,托管人应及时清理资产托管账户;

(三)根据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应当撤销资产托管账户的情况。

第五章托管资产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刻制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行托管资产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的刻制、和销毁由总行指定部门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十七条资产托管部负责托管资产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的启用与保管。

第六章反洗钱

第二十八条资产托管部、托管账户的开户行产品经理或客户经理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等人民银行和我行的相关反洗钱制度的要求,在开立托管账户、变更印鉴、变更账户重要信息及资料时,需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九条托管账户的开户行应根据我行反洗钱制度的要求,核查被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并对托管账户的资金收付进行大额、可疑交易的分析、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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