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模板.docx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模板.docx(7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
一、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必须载明的事项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经营资质,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适用于广告主利用自有媒介(自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印刷品等)发布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4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7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8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9
广告中未全部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附带赠送的行为已实施,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0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1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2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上市公司除外)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3
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上市公司除外)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的为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4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5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亮照亮证亮标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6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17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
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8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9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十六条: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1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2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3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1.适用于市场调节下的经营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24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5
参加传销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3.非明知为传销仍然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软暴力等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7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8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9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1.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3.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且对标签内容进行了审查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