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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

71,073,776.53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标准条件;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等;

  ④监理谈判文件、监理人应答文件、供应商承诺书、中标通知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人系统工程质保期满止。

监理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为期拾肆个月。

  本合同一式拾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拾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

号赛迪大厦12层

授权代表人:

(签章)授权代表人:

邮编:

100026开户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

翠微路支行

电话:

64162562开户名称:

北京赛迪信息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

账号:

137********0003652

邮编:

100044

电话:

88559320

本合同签订于: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监理人提出项目监理服务的执行规范、计划及各种建议,并提交委托人认可和批准。

得到批准后,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共同遵守此规范和计划。

第九条 监理人在提供监理服务时应按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对项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安全控制、知识产权控制和成本控制,进行合同管理和文档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并应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十条 监理人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按照服务内容要求保证监理项目组成员到位,并保证监理项目组成员按照时间计划参加与本项目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人在提供监理服务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全遵照项目监理规范执行,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追究有关承包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发现承包人在“校校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影响或潜在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情况,应及时出具问题分析、处理建议等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将委托人处理意见及时送达承包人,协调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工作,研究并达成解决方案并进行二次监理。

第十三条 监理人不得与承包人达成任何与本项目相违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协议或承诺。

第十四条 在系统工程质保期内,如果因系统工程发生争议,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提出妥善解决办法。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按时向监理人支付工程项目款。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监理所需要的有关工程资料。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要求承包人保证按照项目监理人的要求提交项目各阶段的计划、方案、报告和质量标准、项目进展状态及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

计划和方案在得到监理人的认可以及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任何计划、建议和评估意见持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委托人的名义给予承包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监理人。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与承包人已达成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或委托人直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方案、计划或建议,应告知监理人。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与承包人拟签署补充合同、协议及备案录文件,需经监理人认可,对非因监理人的原因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监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向承包人支付与本合同相关的款项之前,均需得到监理人的认可和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付款。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在执行项目监理服务过程中应按照项目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提交的监理报告及时答复,重大问题应给予书面答复。

对于需书面确认的事宜,若超过双方约定期限而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意见,监理人可理解为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作决定的事宜和建议无需再作确认,可视为委托人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明确和维护监理人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正常的监理业务的开展。

监理人权利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建设目标、设计、实施、验收阶段的各项计划、方案和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并根据委托人实际需求的变化或技术发展变化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阶段性测试验收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工程实施计划、工程验收计划及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4、主持信息系统工程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6、信息系统工程上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材料和工程实施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软件、硬件设备和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流程,不安全的工程实施方法,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信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信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9、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各种资料,包括工程计划、设计方案、报告等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书面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审判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条委托人有对信息系统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建设目标,设计、实施、验收阶段的各项计划、方案和要求等的认定权和变更的审批权。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在15天内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人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展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期,委托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费用的要求,并就监理工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费用应在15天内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监理工期终止。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法定及双方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两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六条的方法计算和支付;

附加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七条的方法计算和支付。

  第四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五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或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包括政府的政策、行政命令、条例等。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设计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四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详见:

竞争性谈判文件);

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依法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光纤网工程建设与验收;

传送网工程建设与验收;

传送网辅助工程建设与验收;

数字同步网建设与验收;

业务网安全系统建设与验收;

应用服务系统集成与验收;

系统集成与验收。

1、监理服务的目标: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校校通”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工程深化设计、工程实施、工程测试、验收,以及技术培训等各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2.监理服务的内容:

●工程深化设计阶段的咨询监理服务;

●设备/材料采购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实施准备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服务;

●网络集成及测试阶段的监理服务;

●软件开发及测试阶段的监理服务;

●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

●移交阶段的监理服务。

3.监理服务的方式: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信息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通过专业的方法、监理控制手段和监理规范体系,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

4、验收标准:

●监理人完成监理工作的形式:

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项目竣工并通过委托人验收。

●监理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监理人向委托人移交监理总结性报告,委托人接收并签字确认。

5、监理竣工文档委托人执伍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监理人执壹份。

第三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应该提供合同执行所需的合适的、免费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上网连接端子、水电供应等。

监理人应自备计算机、打印机等。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监理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提交合同总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即:

34500.00元(大写:

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执行。

第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0.0162%(监理报酬比例)- 税金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正常工作的报酬:

正常工作报酬费用总额为1,150,000.00元(大写:

壹佰壹拾伍万元整),由委托人分期支付监理人,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首付正常工作报酬费用总额的40%,即:

460,000.00元(大写:

肆拾陆万元整);

2、自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正常工作报酬费用总额的30%,即345,000.00元(大写:

叁拾肆万伍仟元整);

3、自工程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正常工作报酬费用总额的20%,即:

230,000.00元(大写:

贰拾叁万元整);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递交竣工费用支付申请报告及完整的资料;

5、委托人自收到监理人工程项目结算、决算报告后,按照国家相关程序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完成后报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后予以拨付工程尾款,同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6、工作报酬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若附加工作超过23天,双方应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若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滞纳金,不足部分从应付款中扣除,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合同总额的0.5%计收,但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

若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的付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没有付款,应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逾期所涉金额的0.5%计收,但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逾期所涉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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