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及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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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及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果奖分别按照国家、自治区奖励标准给予1:

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级、自治区级其他科研成果奖分别按照国家、自治区奖励标准给予1:

0.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奖励的获奖成果奖,应是由科研处组织申报的获奖成果。

(四)科研经费贡献奖

为鼓励申报纵向项目和引进横向项目,学院将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当年实际到帐科研经费5%和10%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

纵向项目的主管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依前款规定计算的纵向项目负责人有权支配的额度,从该项目的学院配套经费中支出。

(五)职务专利奖

1.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项;

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

(六)创作类作品奖

文学创作、美术、专题音像等创作类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学院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章科研管理工作先进奖

第九条科研管理工作先进奖设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奖、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两个类别。

科研管理工作先进奖每年评选一次,由科研处组织评选,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评选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需要参考以下因素:

科研项目申报数、立项数、资助经费及各类成果总量;人均科研项目数、资助经费及成果数量;科研项目数、资助经费及成果增长幅度等。

第十条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奖,每次评选不超过4个,学院给予荣誉奖励;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每次评选不超过6个,学院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科研成果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伊犁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伊师院字〔2006〕102号)同时废止。

 

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激发教师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完善教师科研工作评价体系,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职、评优的重要依据。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本办法申请考核的科研成果只限于以主要作者(限前三名)或以完成人身份完成且注明“伊犁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最低科研工作量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分值为单位,教师年最低科研工作量定为:

1.正高120分/年;

2.副高90分/年;

3.中级60分/年;

4.初级30分/年。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申请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正高教师须至少提交下列任一项以“伊犁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排名为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副高教师须至少提交下列任一项本人排名为第二及以上的科研成果: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3.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

4.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含科协、社科联)组织评审的科研成果奖励;

5.获得职务性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未能提供上述科研成果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的依据:

1.科研成果:

包括著作和教材、学术论文、专利和其他科研成果;

2.科研项目:

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3.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省部级政府(含科协、社科联)科研成果奖以及创作类作品获奖。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计分方法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具体计分方法:

一、科研成果的计分

(一)著作和教材

1.著作包括学术著作和其他著作。

学术著作是指专著、编著、译著等。

2.教材包括三类:

国家部委组织编写的规划教材,即部编教材;自治区及其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教材,即省编教材;学院组织编写的教材,即院编教材。

3.著作、教材类别及系数

学术

专著

学术

编著

学术

译著

部编

教材

省编

教材

院编

教材

其他

著作

1.2

0.8

0.7

1.0

0.7

0.5

0.3

4.出版社类别及系数

一级出版社系数为1;国家级或省级人民出版社系数为0.7,其他出版社系数为0.5。

5.分值计算办法

分值=字数(千字)*著作或教材类别系数*出版社类别系数

著作、教材超过450千字按450千字计分。

6.合著著作和教材,主编和副主编分别得分值的20%和10%;主编或副主编由多人担任的,平均计分;剩余的分值,由全体撰稿人按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计分,未标明撰写章节和字数的平均计分。

7.汇编出版的论文集、作品集等出版物不予计分。

(二)学术论文

根据刊物的级别计分:

1.被SCI收录且期刊影响因子在本学科排名:

(1)前10%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50分/篇;

(2)前30%~10%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20分/篇;

(3)SCI其他期刊、SCIE、EI上发表的论文,计100分/篇。

2.被《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计120分/篇;

3.在SSCI、A&HCI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00分/篇;

4.在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计80分/篇;

5.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计60分/篇;

6.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摘要的学术论文,计50分/篇;

7.其他学术刊物论文、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计30分/篇;

8.国家级、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分别计20分/篇、10分/篇;

9.为支持学院学报的发展,对我院教师在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为优秀论文者可参加考核,每年评定的优秀论文数量不超过6篇,其中发表在学报“哈萨克文化研究”、“伊犁研究”栏目的论文被认定为优秀的合计不超过4篇,发表在其他栏目的论文被认定为优秀的合计不超过2篇。

学报编辑部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将遴选的论文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选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为优秀论文的,每篇计60分;

10.两人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按上述标准的70%计分,第二作者按上述标准的30%计分;三人或三人以上合著论文的,按作者排序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60%、30%和10%计分;排序在第四名及以后者,不计分;同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摘录、索引的,按照计分高的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11.发表在专刊、专集、特刊、增刊、内刊和一般报纸以及非法出版物上的论文不予计分。

(三)专利和其他科研成果

1.职务成果获得专利且专利权人为伊犁师范学院的,发明专利计120分/项,实用新型专利计80分/项,外观设计专利计40分/项。

2.转让技术成果、受托开发技术及其它各种技术服务收入,按实际缴纳到学院财务帐户的收入计分,计10分/万元。

3.合作完成的专利成果和技术成果,参照学术论文排名计分方法。

二、科研项目的计分

(一)纵向项目

国家级项目,计500分/项;省部级项目,计300分/项;自治区厅局级项目,计100分/项;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且依托单位须是伊犁师范学院并经费到账的,计150分/项。

以上项目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之分的,分别乘系数1.5、1、0.7、0.4计分。

(二)横向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数额计分,10分/万元。

上述上述具体项目科研项目计分按项目研究期限平均分配,计分时间截止到平均年限的最后一年,逾期不再计分。

年度计分须以完成当年度研究计划为前提。

科研项目参加者的计分,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分限额内按照参加者的业绩分配。

(三)院级项目

院级项目,重点项目计80分/项,一般项目计50分/项。

三、科研成果奖的计分

(一)国家和省级政府科研成果奖

1.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300分、200分、150分、100分。

2.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上述标准乘以系数5计分。

(二)国家科协、社科联科研成果奖

获国家科协、社科联奖励的科研成果,第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200分、150分、100分、50分;获省级科协、社科联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上述计分标准的60%计分。

(三)创作类作品获奖

文学创作、美术、专题音像等创作类作品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或金奖计300分,二等奖或银奖计200分,三等奖或铜奖计150分,优秀奖计100分;获得省级政府奖,一等奖或金奖计200分,二等奖或银奖计150分,三等奖或铜奖计100分,优秀奖计50分。

国家和省级文联、社科联、美协、音协获奖的创作类作品按上述标准的60%计分;

合作完成的成果获上述各类奖项的,参照学术论文排名计分方法计分;指导学生获得上述各类奖项的,教师按该奖项计分标准的60%计分。

合作指导学生获得上述各类奖项的,参照学术论文排名计分方法计分。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第七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在次年年初完成。

考核时,由本人提供原始科研成果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院(系)、科研机构科研秘书计算并填写《伊犁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统计表》,交所在院(系)审查后报科研处复核备案。

第八条科研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为:

超过最低科研工作量一倍优秀

完成最低科研工作量合格

未完成最低科研工作量不合格

第九条科研工作量考核优秀者,兑现科研工作量津贴。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获得职称晋升、荣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资格。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者,兑现科研工作量津贴。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兑现科研工作量津贴的60%,且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津贴的兑现

第十二条科研工作量津贴均按照每分最低12元予以兑现,各院(系)、科研机构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量津贴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后一个月内兑现。

依本办法兑现的科研工作量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依法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量津贴从院(系)基金中支付。

各院(系)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科研工作量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伊犁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伊师院字〔2006〕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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