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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

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

 

  

   摘要:

从历史上看,自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先后颁布的众多中国宪法尽管千姿百态,但是,在这些宪法文本的背后,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

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

对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而言,确认是起点,正名是终点。

从这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出发,有助于全面地解释中国百年宪法一系列的外在特征。

   关键词:

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确认;正名

   Abstract:

SincetheConstitutionOutlinesApprovedbytheEmpire1908,lotsofconstitutionshavebeenenactedinChina.Differentastheyare,behindthemthereexistsonemonfeature:

aninherentlogiccluefrom“confirmation”to“rectificationofname.”Confirmationisthestartingpointwhilerectificationofnameisthedestination.TheclueisconducivetoexplanationoftheexternalcharacteristicsofChineseconstitutionsinthecentury.

   KeyWords:

constitutionsinacentury;inherentlogic;confirmation;rectificationthename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公布。

这是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价值几何,姑且存而不论,它至少从形式上开启了一个时代。

从历史发展看,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宪法历经三代(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20XX年)刚好100周年。

回顾这百年的中国宪法,可谓跌宕起伏,柳暗花明,它既见证了中国政治的变迁,也牵动着几代法律人的学思。

这些宪法中的绝大多数,在颁布之前,都承载着沉甸甸的希望;但颁布之后,又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失望。

就在希望与失望的交织过程中,百年的光阴流过去了。

   百年中国的众多宪法,虽然政治背景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价值目标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百年中国”的宪法,都是在“转型中国”这个整体背景之下诞生的,是现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产物,都是用方块字写成的。

从这个角度上说,它们又带有很多的共性。

在诸多的共性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那就是:

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

对于蕴藏在中国百年宪法背后的这根逻辑线索,兹论证如下。

   一、确认:

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

   旧中国《钦定宪法大纲》第1条规定: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作为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一个条款,它是否改变了当时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

没有,它没有为大清帝国的政治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新要素,它仅仅是对沿袭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传统政治制度的再次确认而已。

初次诞生的旧中国宪法所具有的这一内在品质,百年以来,一直连绵不断,并由此而凝聚成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那就是确认。

换言之,旧中国众多宪法的制定与颁布,都蕴藏着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那就是对过去的确认——确认那些已经存在的政治事实。

用当代话语来说,就是要“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

   从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光绪皇帝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对旧中国传统政治的确认,是以宪法的形式使君权正当化。

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主要内容也是皇统不变和不可侵犯,皇权依法继承,皇帝有颁布宪法、任免大臣、统帅军队的大权,等等。

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

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

曹锟在凭借武力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

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几乎都是对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确认。

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昙花一现,不了了之,根本的原因,就是临时约法确认的政治格局、政治框架是脆弱的,甚至是虚假的;没有政治事实支撑的宪法,当然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因此,一部成功的宪法,必须以“确认”作为它的逻辑起点。

从这个角度上说,旧中国宪法也可以称为“确认型”宪法。

   为什么旧中国的宪法是一种“确认型”宪法呢?

从历史文化根源上说,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一个“向后看”的思想传统。

“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

孔子的古代权威是周文王和周公。

为了赛过孔子,墨子诉诸传统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

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

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发言权,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

”这样的思维模式,支配了中国百年宪法的精神实质,使中国的宪法以确认过去的事实与经验作为其内在逻辑的起点。

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就明确指出:

“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

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

”毛泽东的这个看法,颇有代表性。

它表明,新中国宪法习惯于回顾以住的事实与经验,通过确认过去,来规定现在与未来。

   现代法学喻中:

从“确认”到“正名”:

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确认作为旧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蕴。

一方面,是形而下的经验事实方面,它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政治事实,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框架;宪法上的安排基本上就是对既有的政治事实的确认。

袁世凯已经造成了个人专权的事实,他就必然要以宪法的方式来确认这种事实;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已经造成了一党专权的事实,它也要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来确认这种政治事实。

更为典型的政治个案是曹锟,当他占据了最高统治地位之后,即使动用武力、花费巨额贿赂,威逼利诱,也要迫使国会议员们为他制定一部宪法,以确认他的统治地位,等等之类的事例表明,中国宪法就是对中国政治事实的确认。

并非宪法文本在规定政治事实,而是政治事实在规定着宪法文本。

   另一方面,“确认”还是一种形而上的思想理路。

它意味着,只有通过确认过去,宪法上的言说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展开。

从根源上说,任何宪法都有一个未曾明确表达的思想前提(或一个不言而喻的立论基础、一个解释学上所谓的“前见”),只有以某个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作为基础,立宪者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建构起一个基本的宪法框架。

从比较法文化的角度上看,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思想前提”,从根本上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

   譬如,美国宪法的思想前提,就是源出于基督教的“约”的观念,它首先孕育了世俗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又成为美国宪法的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

因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宣称:

“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这样的表达方式意味着,美国宪法的文本,以及,通过美国宪法表达出来的政治框架,有一个不言而喻的思想前提:

它是“我们美国人民”相互协商达成的一个“约”定,正是因为它是一个契约,所以,这部宪法本身才是正当的,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它的权威性、合法性才有了一个不容质疑的地位。

美国宪法的这种表达方式意味着,“契约”乃是宪法的思想前提。

   反观百年中国的宪法,即使有一些宪法文本号称“约法”,但是,我们却很难把契约观念看作是它的思想前提,——在阅读百年中国众多的宪法文本的时候,我们无法体会到契约的观念。

那么,中国宪法是不是就没有它的思想前提?

也不是;确认的观念,就是它的思想前提。

以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为例,它的序言部分的主体内容,就是几段关于历史的叙述,譬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1840年以后的历史事实;进入20世纪以后的历史事实;尤其是1911年与1949年两个时间刻度,又把20世纪的历史裁为三段:

清末、民国与共和国等等。

通过这一连串的历史事实,我们就看到了一条清晰的历史线索,正是这些历史线索,揭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规律。

整部宪法的权威性、正当性、不容质疑性,就建立在这样一条历史发展规律之上的。

换言之,我们的宪法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起点的。

现在,我们甚至都很难想象,如果不通过确认历史,我们宪法的逻辑起点与思想根基会在哪里呢?

   二、正名:

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如果说确认是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起点,那么,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正名。

何谓正名?

《论语?

子路第十三》记载了一段着名的对话:

“子路曰:

‘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子曰:

‘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

‘有是哉,子之迂也!

奚其正?

’子曰:

‘野哉,由也!

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按照孔子的这段名言,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就是正名。

因为,名分不正就言语不顺,言语不顺就无法把事情办成,事情办不成意味着礼乐不能兴、刑罚不能恰如其分,这就会让老百姓恐慌得手脚都无法安放,最终也无法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治理。

   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也就是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因为,宪法是典型的政治法,是政治家治国理政的依据。

如果没有宪法作为依据,政治家的政治行为就会处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尴尬处境。

因此,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

1908年以后的众多当政者,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有多大的差异,都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为什么百年中国的当政者,都不约而同地把正名的希望寄托在宪法身上?

以至于正名竟然成了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以至于百年中国的宪法,竟然在相当程度上演化成为了“正名之法”?

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索解,有助于深入理解正名与中国宪法的内在关联。

   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当政者为自己正名的方式,主要是求助于上天。

上天的意志就是天意。

如果一个当政者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天意的支持,那么,他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统治者。

不过,上天虽然具有独立的意志,已经被想象成为了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但是,“天何言哉”,上天绝不可能亲口向世人宣告,只有某某才是合法的统治者。

上天表达意志的方式,必须借助于祥瑞之类的载体。

譬如,据《资治通鉴》记载:

公元5年12月,“前辉光谢嚣奏武功长孟通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有丹书着石,文早‘告安汉公莽为皇帝’。

符命之起,自此始矣。

”这种从井下挖出的石头及其字符,就是天意的体现。

王莽希望借助于这样的神秘预言,向公众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

根据天意,他本人应当名正言顺地掌握最高的政治权力。

又譬如,公元20年,“秋,七月,大风毁王路堂。

莽下书曰:

‘乃壬午餔时,有烈风雷雨发屋折木之变,予甚恐焉;伏念一旬,迷乃解矣。

昔符命立安为新迁王,临国洛阳,为统义阳王,议者皆曰:

“临国洛阳为统,谓据土中为新室统也,宜为皇太子。

”自此后,临久病,虽瘳不平。

临有兄而称太子,名不正。

惟即位以来,阴阳未和,谷稼鲜耗,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人民征营,无所措手足。

深惟厥咎,在名不正焉。

其立安为新迁王,临为统义阳王’。

”429一次重大的政治安排,就是以“名不正”到“正名”的方式完成的。

   如果说,以各种“符命”、“祥瑞”体现出来的天意,主要盛行于政治权力的争夺或转移的特殊时期,那么,证明天意的常规方式,则是一些庄严的仪式,譬如,东岳封禅、天坛祭天,等等。

这样一些由最高统治者主持的仪式,承担着一项重要的政治功能,那就是,沟通统治者与上天的关系。

因为,统治者的祭天过程,就相当于统治者向上天“汇报工作”,并祈求上天的认可与保佑。

假如在祭天的过程中,祥云笼罩、风和日丽、紫气东来,那就意味着,统治者的“工作报告”得到了上天的批准,甚至是嘉奖;同时也意味着,统治者的政治权力、统治地位是名正言顺的,天意的支持就是依据,就是证明。

   在传统中国,如果说天意是正名的主要凭据、主要载体,那么,从1908年开始,天意承担的功能就转给了宪法;宪法由此成为了为政治权力正名的新载体。

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宪法与天意的共通性。

如果说天意体现的是上天的意志,那么,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志;上天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人民也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天意通过看得见的祥瑞、符命、仪式体现出来;民意则通过看得见的成文宪法体现出来。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类的古老论断表明,在上天与人民之间,原本就有一种共通性。

因此,从体现上天意志的祥瑞转换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终于在1908年的中国政治舞台上变成了现实。

从此以后,百年中国的当政者不再关心表达天意的祥瑞、符命,转而依赖于表达民意的宪法。

   另一方面,发生在中国的这种转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西方的模仿。

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

在此之前,英国着名的保皇派代表人物菲尔麦出版着作,全面论证了君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的正当性。

按照这种传统的理论,国王的统治权力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不需要其它的依据,只要凭借上帝,就足以为君主的统治正名。

但是,在所谓的“资本主义革命”的潮流中,洛克通过《政府论》上下两篇,全面批判了菲尔麦的保皇立场,阐述了一种全新的主张:

社会契约与议会主权,——尤其是社会契约,几乎就是对各国宪法的一种抽象化的表达。

譬如,上文已经提及的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就已经清晰地表明,美国宪法乃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可见,随着资本主义革命的兴起,为政治统治正名的方式,也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换:

在菲尔麦之前,是代表上帝旨意的圣经,在为政治统治正名;在洛克之后,是代表社会契约的宪法,在提供着正名的功能。

发生在西方的这种正名方式的转变,对于中国百年之前的先知先觉者,也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

由此,在“得风气之先”的知识分子的鼓吹下,中国政治的“正名”依据,也亦步亦趋地经历了从天意到宪法的巨大变迁。

   三、从确认到正名:

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

   因此,要深入地理解百年中国的宪法,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形形色色的宪法文本,而是必须看到隐藏在这些文本背后的那一条逻辑线索。

上文的分析可以表明,就中国宪法内在逻辑而论,它的起点是确认,终点是正名,这是一根彼此牵连、相互依赖的逻辑线索。

   一方面,确认是正名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确认”这个逻辑上的起点,正名的政治功能与政治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因为,“正名”就是要有所言说,就是“要说话”。

如果无话可说,就谈不上正名。

百年中国的宪法话语,就是从确认开始的,并以所确认的历史经验、历史规律作为背景,来达到正名的目标。

因此,正名必须从确认开始。

譬如,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为什么要用那么长的篇幅来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原因就在于,立法者确认的历史事实,经过一番精心的排列与组合,足以转化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过去的事实上升为普遍性的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与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依据这样的真理而写成的宪法、安排的政治,其正当性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与起点。

   假如撤掉“确认”这个逻辑起点,那么,中国百年宪法就会陷于失语的境地。

因为,任何一部宪法,总要开口说话。

如果不从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开始,我们的宪法又该“从何说起”呢?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一开口,就说“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这样的话语,确认的就是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道统、政统、法统”:

皇位世袭、皇权至上。

无论是赢政这个“始皇帝”,还是光绪这个临近末尾的皇帝,都信服这个道理。

这就意味着,《钦定宪法大纲》是通过确认过去来展开自己的言说的。

至于现行宪法,正如前文所述,它也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作为自己的起点,并从这个起点出发,走向一个更加宽广、更加现实的世界的。

当然,与《钦定宪法大纲》不同的是,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非从秦始皇到光绪帝的历史,而是1840年以后的近代史,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史、当代史。

尽管不同的宪法所“看到”的“历史”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历史段落、历史侧面、历史事件都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确认历史开始起步,换言之,都是把确认过去作为自己的话语前提。

   另一方面,正名是确认的结果与归宿。

   如果只有确认,仅仅是对历史与过去的一种认知而已,这种对历史的认知,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与政治现实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当下的指向是什么,尚不特别清楚。

相反,只有从确认历史出发,最终走向正名的政治目标,宪法对过去与历史的确认,才获得了一个逻辑上的结果。

还是以1982年宪法为例,如果这部宪法仅仅只有序言部分,仅仅满足于对历史的回顾与确认,那么,它的价值就只相当于一篇“历史散文”,虽有一定的认知意义,但它的政治功能是模糊的。

只有在确认过去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现实的政治事实和政治关系,才可能全面实现宪法的政治功能。

因此,正名是确认在逻辑上进行推演的结果,是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必然归宿。

   假如取消“正名”这个内在的目标或终点,百年中国也不会制定这么多宪法文本。

当曹锟用胡萝卜加大棒两种手段,“要求”国会议员们一定要“通过”那部宪法的时候,曹锟希望得到的东西,就是附丽于宪法身上的正名功能,就是宪法所特有的“正名价值”。

如果曹锟手上没有这么一部宪法,他就只是一个掌握了枪杆子的武夫或军阀;但是,如果拥有这么一部宪法,那么,他的武夫或军阀身份,就骤然变成了堂堂正正的中华民国总统。

换言之,宪法所具有的强大的正名功能,足以把一个凡俗的曹锟打扮成一个金光灿灿的民国总统。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百年以来的中国当政者,无论他的政治理念是什么,他都会制定出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他才能够与现实对话,与未来对话。

   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包含两个端点:

确认与正名,“一个都不能少”。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

确认针对的是过去或历史,正名针对的是现在或未来,因为,只有现在或未来才需要正名,也只有过去或历史才等待着确认。

虽然在确认与正名之间,存在着这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但是,它们在骨子里,却存在着相互支持的另一面。

可见,在百年中国宪法的背后,实际上贯穿了一条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

确认是起点,是前提,是条件;正名是终点,是结果,是目标。

   四、从内在逻辑看中国宪法的外在特征

   如果说,从确认到正名,反映了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那么,这个内藏于宪法文本背后的逻辑线索,还有助于从多个不同的侧面,解释百年宪法的外在特征。

   就制宪过程而言,我们可以发现,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将近20部(注:

这些宪法文本主要有:

(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

(2)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3)1912年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4)1913年的《天坛宪草》;(5)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6)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7)段祺瑞的《中国民国宪法草案》;(8)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1936年的《五五宪草》;(10)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1)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3)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4)1949的《共同纲领》;(15)1954年宪法;(16)1975年宪法;(17)1978年宪法;(18)1982年宪法,等等。

此外,还有众多的宪法修正案,单是1982年宪法就修改了四次,1978年宪法就修改了两次。

),平均每5年左右,就有一部宪法出台。

如此频繁地制定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制宪史上,恐怕也是无出其右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一个内在的根源就是:

我们的宪法属于“正名型宪法”。

百年以来,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后登场的政治活动家,都有正名的需要;为了“正”自己的“名”,所有的当政者都需要颁布自己的宪法。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宪法才随着政治家的轮番登场而不停地制定与颁布。

另一个内在的根源是,我们的宪法属于“确认型宪法”,这样的本质特征使我们的宪法偏爱过去的经验与认识,把主要的力量用于描述已经形成的政治格局;已经形成的政治事实是什么,我们的宪法就跟在后面亦步亦趋地规定什么。

相比之下,对于未来的新变化、新发展,则缺乏足够的安排,也没有考虑为未来的新事物留下足够的空间。

因此,只要政治事实发生了些微的变化,就会很快突破当时的宪法框架。

在“名不副实”的现象经常发生的情况下,要么频繁地修改宪法,要么允许“良性违宪”(注:

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可以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法学研究,1996(4);郝铁川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J]法学研究,1996(6))。

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幅奇怪的宪法学图景:

这一边在主张“良性违宪”,即使改革实践已经突破了宪法,也不要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那一边又在反对“良性违宪”,因为,即使是良性的违宪,依然是对宪法权威的损害。

但在我看来,诸如此类的争论,并没有击中问题的要害:

为什么会有“良性”的违宪?

为什么又会有频繁的修宪?

表面的原因是:

既有的宪法无法包容新的政治现实与改革实践。

本质的原因是:

在客观上,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不是凝固的,它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科学化,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

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阶段对历史也会有不同的理解。

”由于百年中国的宪法在根子上属于“确认型宪法”,它以确认过去为归依,它对过去的政治事实、政治经验“确认”得越具体,它对未来的包容性就越小,它就越容易被不断变化的现实“撑破”。

   就宪法内容而言,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大多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政治宣言重于法律规范,政治性大于法律性。

以现行宪法为例:

宪法的序言部分长达1800多字,几乎都是政治宣言;总纲部分大部分也是政治性的表达;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也只有授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更没有关于权力越界的矫正制度,等等。

宪法文本中的这些具体内容与表达方式,虽然与宪法本身的宏观性、原则性有关,但主要还是出于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

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

正名的目标,在于“言顺”,而不在于法律性,更不必在乎程序性、可追究性、可诉讼性;确认的起点,也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更不必包括假定、处理、后果之类的逻辑结构,而是以往的经验与认识,或者说,主要依赖于对过去或历史做出的归纳与提炼。

因此,中国宪法文本所具有的外在特征:

偏重政治性、偏重意识形态,并不是某个宪法起草人的个性所决定的,而是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关于“中国宪法的法律味不浓”的判断与指摘,虽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样的评判并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没有看到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宪法内容的规定性、支配性。

   就行宪后果而言,百年中国的宪法几乎都属于“没有牙”、“不咬人”的宪法。

譬如,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人因为违反宪法而被追究相应的违宪责任;在法律程序中,没有宪法诉讼法;也没有严格实施的、例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之类的宪法实践,其实都可以用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来解释:

我们的宪法以确认过去作为它的精神前提,以实现正名作为它的现实目标。

这样的逻辑线索决定了宪法的外在特征:

只要把一部宪法制定并公布出来,尤其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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