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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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3.1.1.1每月的25日由人力资源处下发月度培训需求表,各部门于28日前将此表反馈至人力资源处(遇节假日顺延)。

3.1.1.2人力资源处经综合平衡后结合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编制月份员工培训计划。

3.1.1.3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

3.1.1.4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遇当月培训计划无法实施,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列为考核内容。

3.1.1.5未列入当月培训计划又需要进行培训的,需到人力资源处办理临时培训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临时培训计划执行。

3.1.2培训人员管理

3.1.2.1各单位应执行培训计划,各单位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好授课教师和受培人员的工作时间,以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3.1.2.2授课教师在培训前要向人力资源处提交一份授课计划表。

3.1.2.3授课教师与受培人员都应准时参加,不得无故变更计划规定时间。

3.1.3培训费用管理

3.1.3.1按企业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培训费,用于培训管理专项费用。

3.1.3.2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

3.1.3.3员工外出学习的培训费。

3.1.3.4员工技能培训费、材料费(工、量具等)。

3.1.3.5员工教育培训的奖励费。

3.1.3.6兼职教师的代课费。

3.1.3.7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费。

3.1.3.8教材、图书资料、音像制品费。

3.1.3.9低值易耗品和教学办公用品费。

3.1.3.10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违者按《江苏省员工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当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3.1.3.11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20元计算。

3.1.3.12工作日内业余时间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30元计算。

3.1.3.13双休日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40元计算。

法定假日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60元计算。

3.1.3.14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安排组织的出题费用,每类试卷按50元计算,阅卷按每份0.5元计算。

3.1.4培训形式管理

3.1.4.1岗前(转岗)培训

3.1.4.1.1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3.1.4.1.2员工可以在原岗位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选择其它岗位申请培训,员工岗位培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培训计划进行。

3.1.4.1.3人力资源处负责员工培训的效果跟踪、考核、评价。

经培训合格,员工业务技能没有提高,人力资源处应充分分析原因,进行针对性培训;

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后,业务技能还没有提高的,进行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按徐州市最低生活费执行)。

3.1.4.2岗位适应性培训

3.1.4.2.1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可提出岗位适应性培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处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

3.1.4.2.2人力资源处负责员工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效果跟踪、考核、评价。

培训后员工业务技能没有提高,经人力资源处分析原因,进行针对性培训;

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后,业务技能还没有提高的进行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按徐州市最低生活费执行)。

3.1.4.2.3岗前(转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可以由员工个人申请,也可以由部门主管安排员工进行培训。

待岗培训合格后,可安排员工试岗,如果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4.3企业内招聘过程的培训

3.1.4.3.1人力资源处负责企业内招聘过程的培训工作。

3.1.4.3.2人力资源处根据企业岗位招聘要求,组织人员对竞聘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经培训后组织竞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及综合考核,并择优录用。

3.1.4.3.3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知识要求,对聘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本岗前培训适用于岗前培训各条款。

3.2继续教育管理

3.2.1报考程序

3.2.1.1凡利用业余时间报考函授、夜大、电大及参加高等教育的自学考试者,其年龄不限,本企业工龄需满1年;

报考研究生的本企业工龄需满两年。

3.2.1.2凡进行继续教育者,应先到人力资源处领取员工外出学习审批表,本人填写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处进行资格审查。

报考研究生要经分管领导审批。

3.2.1.3员工外出学习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处存档,一份由员工本人保存。

3.2.1.4学习毕业后,凭毕业证到人力资源处登记备案,并交一份毕业证书复印件。

3.2.2继续教育费用管理

3.2.2.1凡进行继续教育者其所有费用自理(公派学习按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应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管理。

费用报销原则上先由本人支付,毕业后凭毕业证报销,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

3.2.2.2凡所学专业对口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可享受相应奖励(不含公派学习)。

3.2.2.3凡所学专业不对口,或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不享受相应奖励。

3.2.2.4根据徐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人事局、财政局联合颁发的徐委组通(1994)18号文,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达到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

达到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600元(本奖励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2.2.5外出培训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培训的应有相关文件,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2.2.6外出培训费用由企业支付,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费用自理。

3.2.3继续教育的假期规定

3.2.3.1各单位领导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员工参加自学考试,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3.2.3.2考试前要妥善安排、调度好应考员工的工作,并视情况给予应考者一定的复习时间(控制在一周以内)。

3.2.3.3应考员工在考试前应向本部门申请假期,并相应处理好手头工作,交验注明考试日期的《准考证》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其所报考课程考试的当天和赴考路程的往返时间,作公假处理。

考试日期与本单位休假日(包括双休日)相重的,不再补假。

3.2.3.4凡经批准的给假日,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应考员工如在批准给假日缺考,又未到单位上班者,均做旷工处理。

3.3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规定

3.3.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评定或考试合格者须到人力资源处登记,人力资源处审核原件后将复印件统一管理。

3.3.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企业组织的职称、技术等级考试,其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3.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合格后,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70%,个人承担30%;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合格后,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70%,个人承担30%。

3.3.4所有参加培训者,评审费、考务费自理。

所有培训费用报销原则上先由本人支付,毕业后或结业后凭证书报销。

3.4未在人力资源处登记的职称及技术等级发生的培训等费用全部自理。

3.5技校毕业满一年,职高毕业满两年可申请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试。

3.6技术工人工种变换应进行相关培训。

4附则

4.1本制度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4.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党工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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