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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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东欧,流行于我国。

即行政-国家管理-执行指挥职能-实施实际的组织活动。

综合上述观点,结合现代实际,我们给行政法上的行政下一个定义,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协调的活动,是为整个社会或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管理和服务。

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

对此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权的法定性(来源、行使、法律监督)

2、行政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3、行政权的公益性

(二)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本质上说是来源于公民权利),行政权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手段。

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维持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侵犯公民权利,但最易侵犯和危险公民权利的则是行政权。

二者即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

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有权”与“法不禁止皆自由”

(三)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的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与民法、刑法并称三大部门法。

何谓行政法?

简单讲,就是有关行政权的法,即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运行和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目前,关于行政法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观点:

1、行政法即“管理法”,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之上,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

2、行政法即“控权法”,建立在控权论学说基础之上,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3、行政法即“平衡法”,平衡公益和私益。

建立在罗豪才教授提出的“平衡论”学说基础之上。

4、行政法即“服务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其建立在“服务论”学说基础之上。

(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2、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初创阶段(1949-1957);

停止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

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

(三)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是三大部门法之一,是宪法的实施法,又被称为小宪法。

(2)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经济法的关系

2、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对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具有重要作用。

(2)行政法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构成行政法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以是否成文为标准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

思考题:

1、何谓行政法上的行政?

2、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公民权利的关系分别怎样?

3、行政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它们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4、比较行政先例与行政判例?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明确的法律性2、客观性3、普遍指导性

4、极大的稳定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意义)

1、为进行行政活动指明了方向,为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在理论上提出了纲要。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性质和精神实质的集中表现。

其效力高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统率条文、支配条文。

3、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一)法律之上:

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

(二)法律优位(法律优越),是指一个只要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之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三)法律保留,是落实法律优位原则的表现。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主体合法

(二)行政权限合法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涵义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客观、公正、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比较,后者贯穿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为前提,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二者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

行政活动就要做到二者的统一。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

1、符合立法的目的;

2、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3、平等对待,不能畸轻畸重;

4、最小侵害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之。

即手段与目的之间要成比例。

1、何谓行政法基本原则?

其对于行政法的作用何在?

2、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3、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4、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如何?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规范所调整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为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

(三)对行政的法治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律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二、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行政主体的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但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重合性。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根据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根据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三、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权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导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权力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

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一)物是指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和智力成果。

(二)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作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包括著作、专利、商标和其他智力成果如非专利技术。

(四)作为客体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法律关系主体最重要的权利。

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

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的条件:

1、确认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已经存在。

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2、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其中,法律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一定的法律实施

出现而发生部分变化的情形。

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

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存在。

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法律关系优位主体消灭而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因客体消灭而消灭;

3、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义务消灭而消灭;

4、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消灭;

5、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权利义务没有实现条件而消灭。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2、如何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但不对等。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意义何在?

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第四章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他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是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学则属于法学范畴,是一门关于行政法的法律学科体系。

它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法的观点、学说和理论。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

1、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

2、创建阶段(1978——1985)

3、全面发展阶段,学术流派逐渐形成(1985——)

第二节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1、管理论。

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就是管理法。

2、控权论。

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

4、服务论。

认为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罗豪才教授)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二、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控权加服务论。

既要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运行,同时更应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3、平衡论。

认为行政法就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

即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行政权和公民权利之间追求一种平衡。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

行政法学是行政法的理论概括,行政法学的体系则是这种理论概括的系统化。

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

渊源、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

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部分,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

第三部分,行政法的行为;

第四部分,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1、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趋势是什么?

2、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有哪集中观点?

第五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此定义,行政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资格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此外,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一)行政职权

1、概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

3、性质:

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不是行政职权的内容,而属于行政职权的保障性权力。

它包括:

(1)推定有效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先行处置权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相伴生,是辨证统一的。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相对主体。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三)行政主体公务员

行政主体只能是一种组织,公务员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者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

第二节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述

(一)概念

行政机关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

广义的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二)特点

1、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2、行政机关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专门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法定组织。

4、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运用行政权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法律地位:

1、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

2、是具有主体地位的管理机关。

3、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命令服从模式

(二)首长负责制

三、我国行政机关结构体系

(以政府为分类基础)

第三节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述

1、概念。

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2、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形态

1、行政机关内部机构2、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3、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节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涵义和特点

1、涵义。

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一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者之间的区别:

第一、依据。

第二、方式。

第三、法律结果。

三、委托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五节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概念

1、涵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了公勤人员之外的人员。

2、派出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派,在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分类

1、中国:

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而领导职公务员又可以分为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和一般领导职公务员。

2、西方公务员: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的称为公务员有的称为文官。

一般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三、法律地位

1、公务员与国家2、公务员与行政机关

3、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4、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2、义务

五、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委托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1)考任。

(2)选任。

(3)聘任。

(4)调任。

2、变更:

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聘任合同期限届满。

六、公务员的责任

1、含义:

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分类:

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1、何谓行政主体?

其资格要件有哪些?

2、行政组织、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相互之间的区分如何?

3、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分。

4、简述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5、我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是什

么?

6、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第六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对此概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为。

第三,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总之,主体要素、职权职责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我们界定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分析和探讨行政行为特征的基本前提,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特征的分析,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

(一)从属法律性

(二)单方意志性

(三)强制性(四)服务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讲,是指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行政行为所能反映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

赋予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或从事某项职业的权能和资格。

剥夺权利,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原赋予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和权能。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有科以义务,必然就有免除义务。

而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原来应负有的义务,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予以免除。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加以确认。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表现形式多样。

现介绍如下: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为标准划分。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如何区分?

有以下几个标准:

1、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有特定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否反复适用。

3、是否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范围、标准、形式及程序等来行为,而没有自由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余地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为标准划分。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只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不服,也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尚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

(2)必须是实际已经行使了行政职权或履行了行政职责,即有实际行为的意思表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熟和确定。

(4)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即使有行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行政行为的成立。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合法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不同的行政行为因产生的原因、针对的事项、行为的内容和实现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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