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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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案例分析题

1、【案情】2007年10月16日14时许,北京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A县零售户张某销售非法卷烟,随即派稽查一中队进行查处。

该中队到达张某商店说明来意后即对张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软“石林”40条、软“红梅”60条,共计100条卷烟,该中队即向张某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李某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男,36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100条卷烟系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晚从该县烟贩王某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38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

10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张某非正规渠道购进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38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退回。

局领导同意后,10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张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

10月25日,稽查员李某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张某。

10月26日,张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当场罚款收据。

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

(1)执法检查未出示检查证;

(2)超越执法权限对张某住所进行检查;

(3)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4)定性名称不规范;

(5)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混同使用;

(6)7日内应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7)处罚未经事先告知;

(8)申请复议期限不对,应为60日;诉讼期限未告知。

(9)处罚决定书送达为1人,应为2人以上;

(10)程序上未实行罚缴分离。

2、【案情】2007年9月4日,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货运站查获了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真品卷烟9件,用印有“家用电器”字样的纸箱包装,价值9645元,无任何合法手续。

检查人员将司机郑某和面包车带到烟草专卖局,对郑某开具证据登记保存单、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

经查,郑某是车主,B市人(与A市同省),个体运输户。

受B市自称是姓张的男子委托将该批卷烟从B市某小区运到A市,运费400元。

郑某虽有张某留下的移动号码,但无法查明张某的具体情况。

9月11日,A市烟草专卖局认定郑某的行为违法,向郑某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没收违法运输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日,A市烟草专卖局制作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张公告列入案卷,公告张某须六十日内接收处理,否则没收查获卷烟。

请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对郑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答:

不正确。

郑某受张某委托,并已约定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

郑某明知运输烟草专卖品,无准运手续,构成“无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

郑某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应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可处以违法运输卷烟价值9645元10%-2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张某的公告是否得当?

应如何处理?

答:

不对。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应该

(1)公告方式上.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方式,不能仅仅将公告列入案卷;

(2)公告内容上.不能写明没收处理。

真烟应按照有关程序变价处理,上缴国库。

(3)因张某身份不明确,不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案情】2007年9月31日18时,山东省A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大队在维护烟叶收购秩序过程中,发现一辆黑豹牌农用车装有大量烟叶向B县方向驶去。

因时间已是晚上,不可能是到烟叶收购站交售烟叶,于是跟踪至B县的某路段,对该车进行检查。

经初步查明,当事人林某,男,A县朱家村人,因听说B县烟叶收购价格高,便从临近村庄收购了一些烟叶并以运费200元租用同村司机陈某的黑豹牌农用车,欲运到B县某烟站销售。

A县烟草专卖检查人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将林某的烟叶运到A县某烟站按国标分拣等级,确定烟叶价值,具体等级、金额如下.

B2F×

B3F×

B4F×

合计.

A县烟草专卖局按照烟站评定的等级、过秤的重量开具了“违法物品登记保存清单”,并对当事人林某、司机陈某及向林某出售烟叶的烟农制作了询问笔录。

如果你是A县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请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对司机陈某应如何处理?

答:

(1)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管辖”,移送B县烟草专卖局管辖;

(2)可以报请A、B县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3)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构成“无证运输烟叶”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烟叶价值10%以上20%以下罚款。

2、以A县烟草专卖局名义对林某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案要点.

(1)林某姓名、地址;

(2)违法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5)救济途径;(6)A县局名称和决定日期;(7)A县局印章。

4、【案情】2007年4月5日晚,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在该市区某路425号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大约有10多件。

A局迅速安排稽查人员分组在举报地点附近守候。

4月12日晚10点,一辆微型车装了几件卷烟后离开,为了不打草惊蛇,稽查队一组继续守候,一组跟踪微型车到卸货地点,当该车卸烟时,稽查人员果断出击,当场查获软大鸡卷烟5件(每件50条),并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425号查获硬将军卷烟8件,同时查获作案时使用的一部,当场抓获相关人刘某。

经调查.该案所查获的13件卷烟是刘某于2006年3月至4月间出资从外地购进的假冒卷烟,共购进20件,已销售7件,销售额共计3万元,获利3000元。

由于涉嫌犯罪,13日早上8点A市烟草专卖局局将案件移送到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

请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暂存检查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运输工具,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2、A局应向公安部门移交哪些物品?

答:

涉案所有材料,包括查获的所有卷烟和收集的其他证据(调查笔录等)、作案工具(、车辆等)。

3、如果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认为当事人达不到追刑标准,案件被移送回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应如何处罚?

答:

当事人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行为”。

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应“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万元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5、【案情】2007年4月3日,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A市赵某的商店仓库内查获渠道外卷烟500条,价值10000元。

当场抓获当事人赵某、钱某,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依法对查获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4月4日,A市烟草专卖局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分别对赵某、钱某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证实,所查获卷烟为钱某从B市购买,运回后上门推销给赵某,赵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赵某的邻居及店内的员工也证明该卷烟为4月2日钱某用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到赵某店内的。

赵某准备放在店内销售,但尚未售出。

4月7日A市烟草专卖局向赵某、钱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两名当事人三日内陈述、申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4月9日,烟草专卖局负责人签批了承办人提交的“案件处理呈批表”,4月10日,向赵某、钱某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当事人钱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钱某自己开车运输,同时又是承运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钱某的无证运输的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其中运输行为罚款5000元,承运行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赵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从烟贩处购进卷烟用于销售,属“未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

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钱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答:

(1)钱某跨市运输卷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

(2)钱某运输卷烟,属“自运”行为,与自身无承运合同关系,只存在一种违法行为,不应同时作为承运人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6、【案情】2007年6月23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人员在该县胜利集贸市场李某的货摊查获烟末50公斤,并在距离货摊不远处的李某的机动三轮车上查获烟末200公斤。

李某年龄较大,对检查人员的调查询问只承认烟末是自已以6元/公斤的价格从上门销售的烟贩处购进的,共购进300公斤,已销售50公斤,销售价格是8元/公斤,其他情况不祥。

请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烟末属于烟草专卖品吗?

为什么?

答:

是。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

李某的行为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0元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末公开销毁。

3、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1)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李某能积极的举报并配合查处了贩卖烟末的烟贩,甲县烟草专卖局能否作出不包含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

可以。

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7、【案情】2007年7月20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7月19日晚有一辆大货车运来一车烟叶,存放在该县杨家综合加工厂仓库内。

7月20日上午9时30分,该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对杨家综合加工厂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烟叶80包(每包50公斤),共计4000公斤烟叶。

该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拍了照片、制作了勘验笔录,对烟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当日,承办人提交了立案报告,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2007年7月19日从相邻的乙县烟农手中收购的,收购价10元/公斤,共计40000元,并租用李某的东风货车从乙县运回甲县,准备卖给本村顶交售任务,运费400元已付给李某,且李某也知道运输的是烟叶。

现假如你是甲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请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对甲县烟草专卖局而言,本案可以定性为擅自收购烟叶或者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这样定性对吗?

请说明原因?

(2)若本案定性为擅自收购烟叶,甲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怎样处理

(3)请分别做出对本案当事人刘某、李某的处罚内容。

答:

(1)不对,对甲县烟草专卖局而言,该案只能定性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因为擅自收购烟叶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乙县,甲县烟草专卖局没有对擅自收购烟叶的管辖权。

(2)甲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将该案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乙县烟草专卖局处理,并随案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3)对刘某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运输的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对李某处罚如下.没收非法所得400元,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叶总值40000元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8、【案情】甲市A县刘政(30岁)经营刘政商店,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07年11月1日,专卖稽查二中队队员李政、张义对该商店进行检查,因为检查多了都相互熟悉,彼此打招呼后就直接进店进行检查。

李政有省局制发的检查证,张义已调到专卖岗位三个月,虽然没有检查证,但工作认真勤奋,已经熟练掌握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工作得到了局长多次表扬。

在检查中发现两条带有B县标识的盖八喜卷烟,经请示领导批准,办理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要求刘政三日内到A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罚,11月2日,刘政来到A县烟草专卖局,A县烟草专卖局对其做出了10%罚款计14元,因罚款数额较少,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刘政签收,在其向银行交纳罚款后,将两条盖八喜烟返还。

11月5日,刘政向甲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A县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

A县烟草专卖局非常生气,认为刘政不服从管理,于是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了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的决定,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请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在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之处。

答:

(1)检查时没有出示检查证。

(2)一人执法,张义执法时没有执法资格。

(3)没有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4)没有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与申辩权。

(5)不能以刘政申请行政复议就作出了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的决定。

9、【案情】甲市A县刘政(30岁)准备经营刘政商店,2007年10月10日刘政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证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A县专卖管理科经初步审查,要求刘政提供营业执照。

于是刘政到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

A县烟草专卖局经实地察看,认为刘政商店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甲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已在当地晚报上公布)的规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后来刘政因销售假烟被A县局查处,但刘政拒绝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于是A县烟草专卖局对刘政商店做出了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问题:

(1)A县烟草专卖局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才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吊销许可证的做法是否合法,应该怎么做?

(3)甲市烟草专卖局有权制定《甲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吗?

该标准有法律效力吗?

参考答案:

(1)不合法,因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增设条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就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四个条件,没有提供营业执照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增设条件,因此是违法行为。

(2)不合法,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可以做出取消其从事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烟草专卖局吊销许可证的依据不足。

(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有权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甲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有法律效力。

10、【案情】2007年7月13日,K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永江路盛德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无本区防伪标识卷烟,其中.盖中华3条、软苏烟5条、精品小熊猫4条,初步判断该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因此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稽查员赵波制作了《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和检查勘验笔录,并在“检查人”处签字为“赵波、王亮”。

该店店主董某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并对卷烟被断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异议,拒绝签字。

稽查员赵波随即在当事人签字处写上“当事人拒签”。

K区烟草专卖局于7月22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往省卷烟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确为假冒伪劣卷烟,据此制作第1098号处罚决定书,对董某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处罚,因其态度恶劣决定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如下.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没收,并处销售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问题:

(1)请指出以上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原因。

(2)根据案情,你会作出怎样做出处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

(1)未经负责人批准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不合法,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过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2)一人代签两人的名字,签字应该两人分别签;(3)对当事人拒签的情况,处理错误,当事人拒签,应写明原因,并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7.22日送检不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应在此期间由双方一同送检或经当事人签字同意后送检;(5)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作出处罚的内容和应享有的权利等;(6)加重处罚不对,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作出,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应证据等,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恰当的处罚。

(二)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董某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销售卷烟的行为;

(2)处以违法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总额20%至50%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11、【案情】2007年3月11日,A市B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在辖区红星镇柳湾村查获张三无证运输的一车烟叶计3.5吨,价值4.6万元,用蔬菜伪装。

经调查,烟叶系张三由相邻同省的A市D县雇用李四运到B县准备销售的,已支付运费3000元,李四明知运输的是烟叶。

同时查明,张三于2005年2月曾在B县销售过非法生产的卷烟20万支,销售额4万元。

以上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问题:

(1)该案应如何定性?

B县烟草专卖局是否有权管辖?

(2)根据查明的事实,B县烟草专卖局对张三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作出了按照销售总额30%的罚款计1.2万元。

请问B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理对吗?

为什么?

(3)B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运输车辆作出了暂存检查的决定,请问B县烟草专卖局的做法对吗,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案应定性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B县烟草专卖局有权管辖。

(如果存在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则该题不得分)

(2)不对,因为张三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行为系在两年前发生的,超过了追诉期限,应不予处罚。

(3)不对,因为《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跨省运输烟草专卖品,不适用于省内运输行为。

应适用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

12、【案情】2007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联合交通部门在国道线对M一03108号车辆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辆运输的文件柜、计算机下面用茉莉花纸箱伪装的将军牌卷烟1920条,司机白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6月3日2001年5月20日从邻省购得将军牌卷烟1920条,利用茉莉花纸箱对卷烟进行伪装,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雇佣白某驾驶货车(白某参与了用茉莉花纸箱伪装卷烟)将该批卷烟运往外省,在途经某市时被查获。

2007年6月6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分局的名义对货主董某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1920条,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48000元20%的罚款,计9600元,盖有该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10000元整。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存在的错误之处和本案处罚决定书应引用的法律条款。

答案:

一、错误:

(一)主体方面.某市烟草专卖分局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条件。

处罚主体错误;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方面:

适用法律准确,但对承运人执行罚款数额错误。

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48000元20%的罚款,计9600元,但盖有某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10000元整,表明多收400元。

(三)程序方面:

(1)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2)处罚未经事先告知;(3)多收400元,且未实行罚缴分离

二、应引用的法律条款: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6目规定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13、【案情】2007年5月2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镇卷烟经营户王某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

6月3日扣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王某停业整顿。

6月1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作出《处理意见书》,没收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

此前该市烟草专卖局对25条假冒卷烟未经有关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存在的错误之处。

答案:

1、定性不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该局认定本案为无证运输,定性不准,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分别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指定企业进货。

2、证据不足:

(1)该市烟草专卖局未将25条假冒卷烟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证据不足。

(2)将167条非法渠道卷烟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也没有足够证据,导致定性错误。

3、处罚不当,应做如下处罚.

(1)没收假冒卷烟25条,没收违法所得。

(2)按假冒卷烟总金额处以2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将假冒卷烟公开销毁。

(3)按非渠道卷烟167条进货总额,处以5%以上10%以下罚款。

4、程序方面:

(1)扣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

(2)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通知王某停业整顿,主体不对。

(3)未经检测对25条假冒卷烟作出处理,程序不合法。

(4)该局应当先履行告知义务,再作出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处理意见书》。

14、【案情】2007年3月7日,A省B市C县D镇驻地的王某将其经营的一家商店转让给朋友李某。

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李某承租王某店铺的同时,将货物连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起接收,其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折价300元。

2007年4月1日,李某从外地购进200条卷烟在店中销售被C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

经鉴定,其中有75条假烟,50条走私卷烟。

C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却拒绝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C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行为应该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

3、如果李某不服C县烟草专卖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案:

1、李某的违法行为有:

(一)王某与李某之间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二)无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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