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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事项经查证核实,被质疑中标供应商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就具备了中标无效的认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查证质疑事项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职责。

当证实被质疑人确有应当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形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结论和证据材料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规定,直接作出或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作出中标无效的认定。

  中标无效情形涉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被质疑人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的介入并不免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程序规定处置和答复质疑的义务。

  认定中标无效不宜否定评标结果

  中标无效是对中标人违规行为的事后追究,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中标人自己承担,不应累及他人,不应倒查溯往。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的是“中标无效”认定而非“评标无效”认定,其立法本意,就是不追溯有违规行为的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

中标无效是中标人对其违规行为应当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经错有其罚,不必重新判断中标人是否还具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

  认定中标无效后,评标结果依然有效。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的规定,是建立在认定“评标结果依然有效”基础上的规定。

任何因为发生了中标无效情形而否定原评审结果或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的动议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宣告废标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后续处置规定了两个选项,一个是“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一个是“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对这条规定可以有以下两点解读:

一是废标不是中标无效的法定处置办法;

二是由采购人决定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无效是由于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应该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

如果原评审结果只有三家合格的投标人,还可以引用“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予以废标。

这种观点曲解了《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法律适用错误。

《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授权,是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废标义务和行使废标权力的法律依据,不是事后追究或处罚的依据。

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当未中标供应商出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时,当然也要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这就势必造成一家违规,全体受罚,株连无辜的局面。

这样的处置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的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强调一点,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

必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中标。

请注意,后者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采购人拥有选择顺延中标还是重新招标的权利,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

当中标人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采购人认为不宜顺延而需重新招标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利,自主决定重新招标即可,不必错误套用不适宜的法条宣告废标。

财政部门在做出中标无效认定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作者:

彭时明赵春雪单位: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邀请招标的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

2012-10-09

问:

我区最近实施一项邀请招标工程,在邀请前没有对邀请人进行业绩考察,在投标时进行资格后审,邀请了三个投标人进行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在公示过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在标后考察发现,第三中标候选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反推评标过程,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请问,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答:

唐广庆:

邀请招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要有所了解,或者进行业绩和资质考察。

对初步认为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人数应三个以上,最好是七个。

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你们现在的情况。

由于你们未那样做,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如何处理,有以下看法:

1.评标委员会不该推荐第三中标候选人,因为他资质和业绩不符合要求,应淘汰其投标。

这种情况下只能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

2.不是“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请注意解读这句话是“虽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是其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

”那么什么是“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呢?

我认为剩下的两家或一家,只要他的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是不缺乏有效竞争。

3.在上述条件下,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时,招标人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

同时应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否定所有投标,对响应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合理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因为他的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重新投标时,他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此外,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此时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环节须警惕三大误区笔者是一名基层普通评委,参与过一些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标、监管取得的巨大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但其中也存在某些误区。

今结合实践谈一点肤浅体会,希望能为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奉献微薄之力。

  误区1:

评标方法选用不合理

  选用不同的评标方法会对评标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选用依据有三点:

工程类项目根据七部委30号令,一般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货物类项目根据七部委27号令和商务部2007年第13号文,一般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服务类项目根据八部委2号令,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选用合理的评标方法。

例如,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招标。

这些货物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通常可采用国际(国家)标准规范,此时可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惟一定标尺度。

综合评分法则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和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项目。

合理选择评标方法评出的结果,才能真正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物美价廉。

  误区2:

价格分比重不合理

  价格分所占比重经常能直接决定中标结果。

如果价格分占比达到40%以上,基本上都是最低价中标,即使技术得分很高,也难以弥补价格方面的劣势。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设置价格分比重一般主要考虑资金状况,而不是注重项目性质及功能需求,这一现状让人担忧。

例如,采购医院、敬老院、学校的电梯设施(其使用安全要求较高),如果只注重省钱而忽视质量,将后患无穷。

因此,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恰当设置价格分比重至关重要。

  误区3:

评标只求速度不重质量

  评标专家除了少数为退休人员外,大多数是在职人员,独立受聘、单独通知,到评审现场后不能耐心、认真地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而是马上动手打分或书写评标意见,不清楚的则问别人或进行讨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评标秩序和违背了独立评审的原则。

  为了追求速度,评标中按人分摊审阅投标文件也是常见的违规做法,严重违反了评标专家应对每份投标文件独立评审的原则。

过了有效期还没有定标的项目,如何处理?

中标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常要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已经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

(一)

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招标文件发售期: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

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

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

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

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

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

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特殊规定

(1)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函复时间:

收到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机构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等备案资料后3日内,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

(2)招标文件公告期:

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3)招标文件发售期: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期限:

开标日5日前。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

开标前。

(6)二次招标时第二次投标截止日与第一次投标截止日间隔期限:

不少于7日。

(7)投标人招标网注册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前。

(8)开标记录招标网备案期限:

开标后2日内。

(9)评标价格多种货币转换为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卖出价公布的基准日:

开标当日。

(10)银行资信证明有效期限:

开标日前3个月内。

(11)评标专家抽取时间:

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12)评标结果公示期:

7日,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

(13)投标人质疑期:

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

(14)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的期限: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4日起7日内,特殊理由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

(15)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答复报送主管机关的期限: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

(16)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17)主管部门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期限:

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5、27、29、32、39、41、45、48、52、54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的通知》第11、13、21、28、29条。

4、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

不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

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

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

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

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

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

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

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

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

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

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

最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第35、42、46、47、52、53、55、56、5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16、28、37、38、59、62、63、64、65、67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11、12、13、20、22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条。

(未完待续)

5.招标投标中异议规定的汇总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上述事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5)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44、54、60、77、82条。

6.招标投标中投诉问题的归类汇总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5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61、62、77条。

7.政府采购中投诉问题的归类汇总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3)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对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4)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5)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7)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8)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第55、56、57、58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8、11、12、13、20、22、24条。

8.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区别

(1)标底开标时应该公布,开标前必须保密。

而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

(2)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因此标底对投标报价不产生绝对影响。

而投标价格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因此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产生绝对影响。

(1)《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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