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EMS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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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EMS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清单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内容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第九条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符合

第二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参考

第一三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

第三三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参考

第二四条

产生环境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符合

第二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符合

第二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特别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参考

第二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参考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符合

第三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符合

第三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效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符合

4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7.7.30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参考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符合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符合

第二十三条

产生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采用无污染、少污染、节约资源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排放污染物超过本省或国家标准又不进行治理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

符合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和放射性污染物,防止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符合

第二十六条

运输、装卸、贮存煤炭和其他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物质,必须分别情况采取密闭、覆盖、喷淋或其他防护措施。

符合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对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综合利用,实行废物资源化。

对综合利用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和优惠。

符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垃圾应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无害化处理。

符合

第三十一条

拥有产生噪声、振动或电磁辐射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发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防振、防干扰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地方或国家规定的标准。

符合

第三十二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排气检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审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过户和年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辆排气情况进行抽检。

符合

第三十三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

禁止在市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的办法招揽顾客;禁止夜间从事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作业。

符合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符合

第七条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符合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参考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符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符合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参考

第二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符合

第三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符合

第三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符合

第四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参考

第四三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参考

第四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参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24日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参考

第二一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参考

第二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参考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符合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符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符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符合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参考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参考

第二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参考

第二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参考

第三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符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参考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参考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伤受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参考

11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9日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全体公民,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进行勘探、采煤、开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对已造成的水域污染和破坏,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费用由肇事者负担。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符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符合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符合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符合

第十七条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符合

第三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符合

第三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符合

第四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符合

第四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符合

第七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符合

第五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符合

1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7月1日

HW08

废矿物油

参考

HW24

含砷废物

参考

HW25

含硒废物

参考

1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日

全文

符合

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2.07.01

全文

符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符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符合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参考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参考

第二七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符合

第二八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符合

第二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参考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参考

第三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符合

第三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参考

第三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符合

第五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参考

第五四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参考

第五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符合

第五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参考

第六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符合

17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0年

1.1

Ⅱ类标准:

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参考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符合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符合

第三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参考

19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限制采用科学含量较低、耗能较高、浪费能源的设备、产品、工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引导电镀、铸造、热处理、制氧等行业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参考

第十三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对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状况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检测。

参考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增加效益的机制,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

第十六条

用能单位必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报表。

参考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转让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或者改造;但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符合

20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9年8月1日

全文

参考

21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1993年1月1日

全文

参考

22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2年8月20日

全文

参考

23

关于逐步淘汰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02.01

全文

参考

24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10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符合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符合

第五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符合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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