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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参见第8段),指出当且仅当以下情况时,母公司不需要遵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1)该母公司是一个全资子公司,或少数股权所有者(包括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表决权的所有者)一致同意该母公司无需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2)其证券没有公开交易;

(3)不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中发行证券的过程之中;

并且

(4)其直接或最终母公司遵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布合并财务报表。

●并入了《解释公告第33号——合并和权益法:

潜在表决权和所有者权益的分摊》中的结论(12B和15A段),并撤销了SIC33。

●将暂时控制情况下排除子公司于合并围之外的标准由“近期”改为“12个月以”(第13段)。

●删除了当子公司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从而大大削弱其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时,排除该子公司于合并围之外的规定(第13段),并指出:

对向投资人转移资金的能力的长期性限制可能使控制不存在(12A段)。

●要求对类似条件下的相同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不因无可行性而免除(第21段)。

●要求少数股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与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列(第26段)。

●要求对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合并、按比例合并或权益法核算的对子公司、共同控制实体或联营企业投资,在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核算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核算(第29段)。

●要求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子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和联营企业投资,在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相同的方式核算(第30段)。

●要求做出附加披露(第32、33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

(200X年修订)

围………………………………………………段落1-4

定义………………………………………………………………6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7-9

合并财务报表的围…………………………………………11-14

合并程序………………………………………………………15-28

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的核算……………………29-29A

成本法……………………………………………………29B-30A

披露…………………………………………………………32-33

生效日期…………………………………………………………34

附录:

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容一并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1.本准则适用于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包括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

3.本准则也适用于在母公司、合营者或者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和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

4.单独财务报表是除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之外,或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或《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之外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8段和第9段中表述的财务报表也是单独财务报表。

定 义

6.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控制,指统驭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子公司,指被另一个实体(称作母公司)所控制的实体,包括非法人实体,例如合伙。

母公司,指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实体。

集团,指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指将集团视为单一经济实体编制的集团财务报表。

少数股权,指子公司损益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于母公司、也不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地归属于母公司的那部分权益。

成本法,指按成本确认投资的核算方法。

投资人只有在收到被投资人购买日以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

7.除第8段所述情况外,母公司均应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8.当且仅当以下情况时,母公司不需要遵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上述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29、30和33段对单独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9.以上第8段所述母公司按照第29、30和33段编制的财务报表,是该实体编制的唯一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围

11.除第13段所列情况外,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对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进行合并。

12.除按照第13段而被排除在外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实体。

如果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某实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即视为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形成控制。

母公司拥有某实体半数或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也存在控制: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统驭该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并且对该实体的控制是通过该董事会或机构进行的;

或者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并且对该实体的控制是通过该董事会或机构进行的。

12A.当被投资人处于依法重组、破产过程中或其向投资人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长期限制的经营条件下,控制可能受到阻碍。

12B.某一实体可能拥有认股权证、股票买入期权、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务或权益性工具,或者其他(若行使或转换)可以潜在地增加该实体对另一实体的表决权或减少其他方表决权(即潜在表决权)的类似工具。

在评价某一实体是否具有统驭另一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时,应考虑当前可行使或可转换的潜在表决权(包括其他实体所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存在及影响。

13.在购入和拥有子公司只是为了在购买后12个月出售,因此控制是暂时的情况下,子公司不应包括在合并围。

对这类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核算,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变动当期损益。

13A.不能仅因为投资人是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实体而将子公司排除在合并围之外。

14.不能因为子公司从事与集团其他实体不同的经营活动而将其排除在合并围之外。

可以通过对这类子公司予以合并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子公司不同经营活动的补充信息这样一种方式来提供相关信息。

例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将有助于说明集团不同经营活动的重要性。

合并程序

15.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等各相同项目逐项合并。

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能将集团视作单一经济实体来提供财务信息,应采取下列步骤:

(1)母公司对各子公司投资的账面金额与其在各子公司中所占的权益份额相抵消(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其中对由此产生的商誉的处理做了说明);

(2)对被合并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应归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加以确定,并对集团的净收益进行调整,以得出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收益;

(3)对被合并子公司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加以确定,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与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开列示。

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包括:

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计算的、在原合并日的金额;

以及

②合并日以后权益变动中的少数股权份额。

15A.当存在潜在表决权时,损益和权益变动分摊至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以当前所有者权益为依据确定,不反映潜在表决权的可能行使或转换。

因此,具有潜在表决权的工具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

17.集团部往来的余额、交易和损益应全额抵消。

18.集团部往来的余额和交易,包括收入、费用和股利,应全额抵消。

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中确认的,由部交易产生的损益,也应全额抵消。

集团部损失可能表示一项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适用于因抵消集团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而导致的暂时性差异。

19.如果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在不同报告日编制,对在该日期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应予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子公司和母公司报告日之间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

各期报告期长度以及报告日之间的差异应当相同。

20.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在同一日期编制。

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日不同时,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而编制与母公司报表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

如果编制与母公司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将需要过大的成本与精力,可以采用不同报告日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只要日期相差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对在不同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调整。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类似条件下的相同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22.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条件下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适当调整。

2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的规定,子公司的收益和费用应自购买日起计入合并财务报表。

被出售的子公司到出售日为止的收益和费用计入合并财务报表,出售日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子公司的日期。

出售子公司所得价款与出售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包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确认为权益的子公司累计汇兑差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确认为处置子公司的利得或亏损。

24.对实体的投资,只要该实体没有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所定义的联营企业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所定义的共同控制实体,应当自其停止成为子公司之日起、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

25.投资停止成为子公司之日的账面金额,应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

26.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权应当作为权益与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开列示。

集团损益中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也应分开列示。

27.在被合并的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权的亏损,可能超过子公司权益中的少数股权。

超过部分以及归属于少数股权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权有强制性的义务、并且有能力作进一步投资以弥补的部分外,均应冲减多数股权。

如果子公司以后有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承担的少数股权亏损全部弥补之前,该利润应分摊于多数股权。

28.如果子公司有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被少数股权所持有并且分类为权益,母公司在计算其损益份额时,不论股利是否已经宣告,均应先就该股份的股利进行调整。

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的核算

29.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于在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或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或《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采用合并、按比例合并或权益法核算的对子公司、共同控制实体或联营企业投资,应当在本准则第4段所述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

(1)以成本核算;

(2)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核算。

对同类投资应当运用相同的方法。

29A.本准则不对哪些实体发布单独财务报表做出规定。

如果实体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声称遵照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适用第29、30和33段。

成本法

29B.在成本法下,投资人以成本确认对被投资人的投资。

投资人只有在收到被投资人在购买日以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时确认收益。

收到的超过该利润的分配部分应视为投资收回并确认为投资成本的减少。

30.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子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和联营企业投资,在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或不需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相同的方式核算。

30A.母公司、合营者或联营企业投资人的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关注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并且需要获取有关信息。

这一需要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或对联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财务报表来满足,它们不考虑个别法人实体的法律界限,显示了集团作为单一经济实体的财务信息。

相反,单独财务报表显示了将实体视为投资者的有关状况信息。

披 露

3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下列各项:

(1)按照本准则第13段,由于控制是暂时的,子公司未予合并的事实;

(2)未合并的子公司财务信息摘要(个别的或分组的),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和损益;

(3)母公司与其未直接拥有或未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的关系的性质;

(4)对于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但因缺乏控制而不作为子公司的被投资人,应披露该所有权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5)如果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报告日或报告期间与母公司不同,应披露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报告日以及采用不同报告日或报告期间的原因;

(6)子公司以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预收款(例如,借款方案、监管限制(regulatoryrestraints)等)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的任何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33.在投资人的单独财务报表或不需要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1)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原因;

(2)直接或最终母公司的名称以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对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实体采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核算的财务报表的指引;

(3)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实体投资核算方法的说明。

生效日期

34.本准则对报告期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

鼓励提前采用。

如果提前采用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则实体应披露这一事实。

附录

A1.本结论依据总结了理事会在达成本征求意见稿中的结论时所考虑的因素。

个别理事会成员对有些因素较之对其他因素更为看重。

A2.理事会于2001年7月宣布,作为其最初的技术项目日程的一部分,它将启动一个项目对若干准则进行改进,包括IAS27。

理事会改进项目的目标是减少或消除现有准则中的备选方法、重复以及矛盾,解决协调性问题并进行其他改进。

既然改进项目的意图不在于重新考虑IAS27中所建立的基本合并方法,本结论依据不对理事会没有重新考虑过的IAS27规定进行讨论。

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A3.原IAS27(2000年修订)第8段允许全资和几近全资的子公司可以不遵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

理事会对是否撤销这一规定进行了考虑。

A4.为了不给那些根据法律要求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要依照国际会计准则发布财务报表的公司带来过重的负担,理事会决定保留这一规定。

A5.理事会认为在有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通过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或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获得子公司的充分信息。

此外,子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通常拥有或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

A6.在同意保留该规定之后,理事会提议按照本征求意见稿第8段的行文对该规定进行修改。

此外,理事会提议对少数股东(包括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不编制合并报表的非全资子公司免除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

理事会认为,如果所有股东都同意不要合并财务报表,则不需要别的原因就可以免除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

少数股权

A7.少数股权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被定义为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于母公司、也不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地归属于母公司的那部分权益。

原IAS27第26段要求少数股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与负债和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列。

理事会考虑是否对这一要求进行修正。

A8.理事会提议将其修改为“少数股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作为权益,与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列”。

理事会认为少数股权不属于集团的负债,因为它不符合《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负债的定义。

A9.框架49

(2)段中将负债定义为实体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实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实体。

框架第60段进一步指出,负债的一项基本特征是企业承担着现实义务,而义务是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或执行的职责或责任。

理事会认为,子公司净资产中少数股权的存在并不带来集团现时义务的增加,不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该集团。

A10.更确切地说,理事会认为少数股权代表集团子公司一些股东所持有的子公司净资产的余剩利益,因此它符合框架对权益的定义。

框架49(3)段将权益定义为企业资产扣除企业全部负债以后的余剩利益。

A11.理事会认为,尽管对少数股权的分类会有一些潜在的后果,但它并不对当前少数股权的确认和计量带来变化。

少数股权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在企业合并项目(阶段二)中处理。

投资人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实体投资的计量

A12.原IAS27第29段对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对子公司投资在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的计量提供了三种方法——成本法、权益法或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2000年修订)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2000年修订)对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提供了相同的备选方法。

而IAS31(2000年修订)第38段表明,该准则对合营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共同控制实体投资采用的任何特定会计处理方法都不表明倾向性意见。

理事会准备要求在(将集团作为单一经济实体列报的财务报表之外的)投资人的单独财务报表中使用成本法或IAS39。

A13.尽管权益法可以向使用者提供与合并报表相似的信息,理事会认为,投资人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报表已经反映了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对其(经济实体财务报表之外的)单独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没有相关性。

相反,使用成本法或IAS39所要求的公允价值法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则可能具有相关性。

使用IAS39所要求的公允价值法可以提供当前价值的信息。

依据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使用成本法也可以形成相关的信息。

例如,母公司的债权人对于从子公司处收到股利的情况更感兴趣,而在成本法下可以提供这一信息。

A14.对于根据IAS27第13段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原IAS27第30段提供了与合并围的子公司相同的备选方法——成本法、权益法或根据IAS39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核算。

理事会就是否删除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了考虑,并提议要求使用IAS39,以便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保持一致。

理事会认为,没有理由不使用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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