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优先清算权条款并不违反强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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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优先清算权条款并不违反强行法

【最新判例】优先清算权条款并不违反强行法

其中所说的公司法规定是指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这一规定究竟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直也没搞明白,就盼着司法实践中来个实例。

今天分享的这个判例所处理的争议主要涉及业绩对赌补偿、股权回购,但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还将“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条款的效力问题列为争议焦点之一。

这样我们才终于算是有了一个有关清算优先权条款效力的判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6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林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北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林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科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5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蒙瑞担任审判长,法官龚勇超、金妍熙参加的合议庭。

在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中,上诉人林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被上诉人北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宇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北科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北科中心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首先,《关于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中包含大量“对赌条款”,性质上属于“对赌协议”,目标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校园电影院线公司)参与签订“对赌协议”属违法无效;其次,案涉《增资协议》中包含的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约定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实施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三》)及相关法律法规,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增资协议》的反稀释、优先清算权等部分条款违反了《解答三》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而由于北科中心不同意修改案涉《增资协议》中违反《解答三》规定的条款,才导致目标公司无法完成新三板挂牌,责任在北科中心。

三、根据《<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于北京二十一世纪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约定,北科中心已经放弃了股权回购,其无权再要求林宇回购股权。

北科中心辩称,不同意林宇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关于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案涉《增资协议》的对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一、虽然目标公司系案涉合同的一方主体,但是目标公司仅参与签订协议,目标公司并没有承担对赌的实体义务和责任。

“海富案”中只认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无效,但同时认定了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合法有效。

二、关于反稀释条款,合同中的反稀释条款仅约定了新三板挂牌之前要求目标公司不得以本次增资的估值再行融资,并没有约定挂牌之后也不能融资;关于优先清算权,合同约定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了税务、工资、外部债权人等等后,在内部股东之间分配时的优先清偿权,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

而且即使某些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仍应当回购。

三、林宇主张的因北科中心的原因导致新三板挂牌不成功,林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四、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北科中心无偿取得3%股权系基于《增资协议》第十七条的补偿,而非基于股权回购,双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权利义务不因此而灭失。

北科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林宇以630万元加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价格受让北科中心持有的校园电影院线公司的全部股份,林宇给付北科中心违约金100万元,林宇赔偿北科中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费等合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原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19日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650万元,股东为林宇、吴妍、林宙、吴亨钟、黄屹、张志勇、罗征林、曲凤娇、谢承瑜、北京宸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星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9月24日,北科中心(甲方)、林宇(乙方)、林宙(丙方)、吴亨钟(丁方)、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戊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校园电影院线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戊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金为2650万元;林宇、林宙、吴亨钟系标的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时点的现有股东,分别依法持有标的公司30.94%、11.51%、7.08%的股权,共同拥有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力。

北科中心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拟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认购标的公司新增105万元的注册资本(占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3.81%)。

标的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2650万元,增资前的股权结构为:

林宇出资额820万元、出资比例30.94%,嘉兴星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18.87%,吴妍出资额375万元、出资比例14.15%,林宙出资额305万元、出资比例11.51%,吴亨钟出资额187.5万元、出资比例7.08%,黄屹出资额175万元、出资比例6.6%,北京宸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3.77%,张志勇出资额87.5万元、出资比例3.3%,谢承瑜出资额50万元、出资比例1.89%,罗征林出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1.51%,曲凤娇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0.38%。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以现金形式投资于标的公司,甲方拟以人民币630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认购标的公司3.81%的股权,其中105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剩余525万元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5万元,其中乙方及其他10名股东出资2650万元,甲方出资105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林宇出资额820万元、出资比例29.76%,嘉兴星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18.15%,吴妍出资额375万元、出资比例13.61%,林宙出资额305万元、出资比例11.07%,吴亨钟出资额187.5万元、出资比例6.81%,黄屹出资额175万元、出资比例6.35%,北京宸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3.63%,张志勇出资额87.5万元、出资比例3.18%,谢承瑜出资额50万元、出资比例1.81%,罗征林出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1.45%,曲凤娇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0.36%,北科中心出资额105万元、出资比例3.81%。

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甲方及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正式签署,除上述标的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修订标的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应当尽快启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程序,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份制的改制(以取得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估值调整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愿意以630万元(即6元/出资额)的价格认购目标公司新增的10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是基于乙方、丙方、丁方对目标公司以下经营业绩目标的实现承诺,且各方一致认为目标公司以下经营目标及业绩目标的实现主要有赖于乙方、丙方、丁方的积极努力,因而当以下经营目标及业绩目标未能实现时,乙方、丙方、丁方自愿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承担对甲方的补偿责任: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戊方(目标公司)已经与60家以上的高等院校签署合法有效的《校园电影综合服务合约》(含设备已经投放完成及签约准备投放设备的高等院校),且设备投放完成已经开始电影放映的高等院校不少于45家;如该目标未能达成,每少完成一家高等院校的签约或设备投放,则由乙方、丙方、丁方共计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0.15%的股份,根据实际未完成目标的高等院校的数量,转让股份的比例=0.15%×未完成目标的高等院校的数量。

但由于“1”的目标未达成而累计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总股本为基准)的1.5%。

上述无偿转让股份的义务,甲方可以向乙方、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乙方、丙方、丁方不得以任何事由进行抗辩。

2.截至2016年12月3l日,戊方(目标公司)已经与100家以上的高等院校签署合法有效的《校园电影综合服务合约》(含设备已经投放完成及签约准备投放设备的高等院校),且设备投放完成已经开始电影放映的高等院校不少于60家。

如该目标未能达成,每少完成一家高等院校的签约和设备投放,则由乙方、丙方、丁方共计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0.15%的股份,根据实际未完成目标的高等院校的数量,转让股份的比例=0.15%×未完成目标的高等院校的数量。

但由于“2”的目标未达成而累积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总股本为基准)的1.5%。

上述无偿转让股份的义务乙方、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乙方、丙方、丁方不得以任何事由进行抗辩。

3.目标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市场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0万元(即盈亏平衡);如该目标未能达成,目标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0万元时,则由乙方、丙方、丁方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作为补偿。

无偿转让股份的比例根据目标公司实际经审计的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如下公式计算:

转让股份的比例=0.15%×(0万元一目标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00万元。

但由于“3”的目标未达成而累计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总股本为基准)的1.5%。

上述无偿转让股份的义务,甲方可以向乙方、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乙方、丙方、丁方不得以任何事由进行抗辩。

4.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市场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如该目标未能达成。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时,则由乙方、丙方、丁方共计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无偿转让股份的比例根据目标公司实际经审计的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如下公式计算:

转让股份的比例=0.15%×(500万元一目标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00万元。

但由于“4”的目标未达成而累计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总股本为基准)的1.5%。

上述无偿转让股份的义务,甲方可以向乙方、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乙方、丙方、丁方不得以任何事由进行抗辩。

第十八条(4):

乙方、丙方及丁方承诺将尽一切努力以使得:

目标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同意挂牌函的日期为准)。

如该承诺未能如期完成,则由乙方、丙方、丁方合计按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5%,无偿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丙方、丁方承担回购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责任,回购总价格为甲方本次投资本金630万元及该投资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目标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以目标公司股份开始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日期为准)。

如该承诺未能如期完成,则由乙方、丙方、丁方承担回购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责任,回购总价格为甲方本次投资本金630万元及该投资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利息,或由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乙方、丙方及丁方、标的公司承诺,在本次增资完成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目标公司季度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时提供给甲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将目标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时提供给甲方,并承诺该等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丙方及丁方、标的公司承诺,即在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将聘请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以2015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并以该基准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进行股份制改制。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义务、承诺与保证等)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造成守约方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违约方应当足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2015年9月29日,北科中心向校园电影院线公司转账630万元。

2015年9月28日,校园电影院线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755万元,新增的105万元注册资本登记在北科中心名下。

2016年1月19日,校园电影院线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名称由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林宇(甲方)、北科中心(乙方)、林宙(丙方)、吴亨钟(丁方)、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戊方)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乙丙丁戊方已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乙方履行了对标的公司的增资义务,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2016年1月19日,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作为发起人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105万股股份;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乙方以630万元的价格溢价认购标的公司10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是基于对标的公司原主要股东甲方、丙方、丁方对于标的公司的经营及业绩目标的实现承诺,当《增资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及业绩未能实现时,甲方、丙方、丁方自愿根据约定的方式承担对乙方的补偿责任。

由于标的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与高等院校签署的《校园电影综合服务合约》的数量以及设备投放完成已经开始电影放映的高等院校数量未能达到《增资协议》约定的目标,与此同时,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亦未能达到《增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友好协商,就补偿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严格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甲方、丙方、丁方应合计向乙方无偿转让超过137.75万股股份(即合计超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作为补偿,乙方本着友好合作及有助于标的公司发展的精神,自愿降低甲方、丙方、丁方的补偿,并与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为履行《增资协议》的约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2.65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3%)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补偿,乙方愿意无偿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上述股份。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系为方便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签署。

本协议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不同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向乙方转让标的公司82.65万股股份,乙方并不需要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等。

本次股份转让前,甲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8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764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额变更为737.3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变更为26.7641%。

本次股份转让前,乙方系标的公司的股东,依据合法持有公司1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11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公司187.6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变更为6.8113%。

各方一致确认,如严格按照《增资协议》“估值调整条款”的约定计算,甲方、丙方或丁方应当给予乙方的补偿股份数量超过82.65万股股份,但基于各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将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为82.65万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实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2.65万股股份无偿转让给乙方,则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不再依据《增资协议》“估值调整条款”的约定要求甲方、丙方或丁给予新增的股份补偿。

如甲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实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2.65万股股份无偿转让给乙方,则乙方保留依据《增资协议》“估值调整条款”的约定重新准确计算甲方、丙方或丁方应当给予乙方的股份补偿,并可以向甲方、丙方或丁方中的任何一方、多方同时主张补偿。

甲方、丙方或丁方不得根据本协议主张补偿责任仅由甲方承担,亦不得主张补偿股份的数量仅为82.65万股。

各方一致确认,《增资协议》第十八条(4)的约定变更为:

乙方、丙方及丁方(为《增资协议》中的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将尽一切努力以使得:

目标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同意挂牌函的日期为准)。

如该承诺未能如期完成,则由乙方、丙方、丁方合计按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5%,无偿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丙方、丁方承担回购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责任,回购总价格为甲方本次投资本金630万元及该投资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单利计算)。

目标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以目标公司股份开始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日期为准)。

如该承诺未能如期完成,则由乙方、丙方、丁方承担回购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责任,回购总价格为甲方本次投资本金630万元及该投资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单利计算),或由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一审诉讼中,北科中心提交其与上海星原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及上海星原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9日开具给北科中心的律师代理服务费30万元的发票,用以证明北科中心支出的律师费。

林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北科中心是否真实发生30万元律师费无法查证。

一审诉讼中,北科中心提交两张北京市至上海市的往返火车票,合计1203元,用以证明北科中心支出的差旅费。

林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一审诉讼中,北科中心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给北科中心开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9137.50元的发票,予以证明北科中心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支出的保费。

林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费用不是必要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关于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北京二十一世纪校园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于北京二十一世纪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林宇主张校园电影院线公司参与签订协议属违法无效,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校园电影院线公司并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按照协议约定,北科中心可以要求林宇回购北科中心持有的校园电影院线公司全部股份,北科中心提出的要求林宇以630万元加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价格回购北科中心持有的校园电影院线公司全部股份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林宇主张北科中心已放弃了要求林宇回购股份,现无权再要求林宇回购股份,理由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协议约定: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义务、承诺与保证等)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造成守约方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违约方应当足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现北科中心以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未完成新三板挂牌为由,要求林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而根据协议约定,林宇、林宙、吴亨钟承诺尽一切努力以使得校园电影院线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从文意看,林宇、林宙、吴亨钟承诺的是为新三板挂牌而尽力,并不是承诺新三板挂牌,从当事人的本意看,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是否能于2016年12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这正是原股东与投资人对赌的目标,而对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挂牌的处理,协议也做了约定,即林宇、林宙、吴亨钟无偿向北科中心转让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总股本1.5%的股份,或北科中心可以要求林宇、林宙、吴亨钟回购北科中心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故此,应当认定,校园电影院线公司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挂牌,属于违约责任条款中“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而且不能认定为属于林宇违约,北科中心以此为由要求林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林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科中心630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用以回购北科中心持有的校园电影院线公司的全部股份;二、驳回北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期间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24日,北科中心作为甲方(投资方)、林宇作为乙方(原股东)、林宙作为丙方(原股东)、吴亨钟作为丁方(原股东)、校园电影院线公司作为戊方(标的公司)签订案涉《增资协议》中载明:

“第十条乙方、丙方、丁方股权处置限制及优先受让权1.本次增资完成后且标的公司上市之前,不论标的公司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乙方、丙方、丁方拟将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该等股份或该等股份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均需事先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2.在戊方(标的公司)实现新三板挂牌前或A股上市前,乙方、丙方、丁方及高管总计只能在戊方(标的公司)股本总额10%的范围内对外转让股份,对于超出的部分,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甲方的股权(份)同售权1.如果乙方、丙方、丁方拟向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无论该等转让是否出于乙方、丙方、丁方自愿,均应至少提前30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出具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且甲方可以主张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出售给拟受让乙方、丙方、丁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方。

如甲方上述同售主张不能得到满足,则乙方、丙方、丁方不得向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四条反稀释1.在完成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前,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标的公司不得以低于融资前估值2.5亿元人民币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即使甲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享有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增持到350万股(且不低于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时总股本的10%)的优先认购权。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前,标的公司为新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特殊资源的人才的情况下,可以不低于融资前估值2.5亿元人民币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但该等新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特殊资源的人才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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