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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概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

1、法律:

2、法规:

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4、工程建设标准:

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5、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的条件包括: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

6、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一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1.1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

1、审查的内容:

“三类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2、审查的结果:

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资格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规定

1、提供资料的内容:

(1)地下管线资料

(2)气象和水文资料

(3)相邻建筑物等的有关资料

2、提供资料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

3、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

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三、有关安全所需费用的规定

1、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费用

2、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

四、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规定

1、编制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等四个方面

2、方案的内容:

项目概况等八项内容

3、方案的上报备案: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备

4、方案的调整:

情况发生变化时

五、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规定

1、开工前,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2、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依法发包的规定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从事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1、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做好的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三类人员”安全职责的规定

1、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六项

2、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六项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3)对建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四、安全经费列支的规定

1、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主要用于:

(1)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1、应当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2、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定、报批度汛方案的规定

1、工程有度汛要求的,应当制定度汛方案

2、度汛方案应当报项目法人批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

2、上岗条件: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2)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1、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

是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

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是用电设备。

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

(2)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涉及高危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九、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1、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3、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十、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说明的规定

1、由项目管理技术人员负责

2、交底说明的对象: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3、交底说明的要求:

详细、明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规定

1、在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根据不同情况变化,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暂停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十二、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规定

1、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

2、职工的膳食、饮水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十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规定

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防止或减少污染源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在市区内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十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1、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3、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5、配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十五、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

1、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不得使用替代品

2、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六、现场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有权进行紧急避险

2、义务:

(1)、《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七、安全防护器具检查、管理的规定

1、安全防护用具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十八、特种设备使用前验收的规定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有特别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经检验合格

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九、实施安全考核制度的规定

1、“三类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水利施工单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十、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

1、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3、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十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等的规定

1、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2、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3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要求

2、实施监理过程中的责任

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二、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施工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安装完毕后,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二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制度

一、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施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

一、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理管理工作

2、流域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1、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3、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三、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或停止施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2.3安全生产许可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共十三个方面)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办理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可以延期三年

第三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类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3.2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应当及时、如实地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可以越级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的内容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的内容

3.3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二、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的规定

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4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事故调查组职权的规定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不得擅离职守的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它可以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第五十四条)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等行为的(第五十五条)

二、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施工起重机械等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等行为的(第六十一条)

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第六十二条)

3、挪用列入概算安全生产费用的(第六十三条)

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用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第六十四条)

5、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等行为的(第六十五条)

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六十七条)

7、“三类人员”、作业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第六十六条)

4.2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第十九条)

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第二十条)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

4.3违反《建筑法》相关法律责任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第六十五条)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的(第六十六条)

三、转包、违法分包的(第六十七条)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等行为的(第七十四条)

4.4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的(第六十八条)

三、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第六十九条)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第七十四条)

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的(第七十六条)

六、投标人伪造材料进行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定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规定》第三十四条)

二、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规定》第三十五条)

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应当制定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定期组织演练

四、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根据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等制定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制定

3、总分包单位各自建立组织、配备器材、组织演练

5.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种类

二、应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的组成

四、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工程项目应急处置指挥部

(1)、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2)、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当地政府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五、应急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3、经费与物资保障

六、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

2、专家咨询队伍

3、应急管理队伍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6.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一、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二、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规定

1、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3.1.8)

2、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3.1.11)

3、危险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5.1.12)

三、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3.1.12)

1、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

2、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定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3、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四、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相关规定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3.1.18)

2、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5.5)

3、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3.5.9)

五、防火安全距离的规定(3.5.11)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少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六、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3.9.4)

1、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2、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

3、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

七、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1、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应施工(5.2.2)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5.2.3)

3、在10KV及以下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为2m(5.2.6)

4、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5.2.10)

5、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前,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5.2.21)

八、爆破器材运输的相关规定

1、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应少于3m(8.3.2)

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等运输爆破器材(8.3.3)

水路运输时,严禁使用筏类船只作运输工具

汽车运输时,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应有空隙

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九、爆破时个别飞石对被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8.5.5)

1、浅孔药壶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2、深孔药壶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3、洞室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十、生产作业场所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及限值的规定(3.4.2)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为30mg/m3

6.2《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

一、人力搬运爆破器材的规定(3.6.1)

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二、洞室爆破应当遵守的规定(3.6.3)

1、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装药填塞作业

2、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三、设备检修的规定(5.4.7)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的警示标志

四、拆除模板时禁止行为的规定(6.2.1)

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五、搅拌机运行中禁止行为的规定(7.1.10)

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洞内掏挖或清理

6.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01—2007)

一、严禁人员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2.0.9)

二、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2.0.10)

三、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2.0.20)

四、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2.0.26)

第七章水法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7.1《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总则的相关规定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制度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1、在通航等的河流上修建的

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

2、在不通航的河流上修建的

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为该设施建设预留位置

二、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1、水工程的管理范围

(1)有(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防》第二十一条)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生产区、生活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审

2、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水资源规划方面的相关规定

1、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2、按层次分为:

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

3、水资源规划的关系:

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4、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7.2《防洪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范围在防洪规划中划定

一、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等工程设施的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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