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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五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法,因此对于法律的解释是相当不规范的。

尤其是在刑法方面,一些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立法法里只规定了有权机关解释法律的权限,但是具体操作没有规定。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分为: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六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主,就是只要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都有权管辖。

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范围内都应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这种人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谓的中国领域,除了领陆、领空、领海外,我国驻外使馆,航空器、船舶也算是我国领域。

还要注意的台湾香港澳门不适用刑法典,但是如果有特定的情况发生,则同样适用;

其次是一些民族自治区可能会有一定的变通。

二、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属人原则就是指只要是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同样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如果这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保护原则是说外国人在我国外对我我国的国家利益或者是我国公民的利益造成了侵害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这是有条件的,1这一犯罪行为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这一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3犯罪地也将其列为犯罪行为应当受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实际上就是有利于罪犯的原则。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

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采取的危害性的这一特征,实质上这和犯罪为刑法禁止的行为是有冲突的。

当然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刑法分则来解决。

总之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的关键,只有深刻理解了它,才能理解刑法的其他内容。

而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

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根本区别。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当然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是刑法所禁止的。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到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一般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只有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实际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它是罪刑法定思想的产物。

同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管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的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

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之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

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并非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叙述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客体

二)同类客体

三)直接客体:

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就是公民的生命权。

它又可分为1、简单客体;

就是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客体;

2、复杂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客体。

在刑法典里,复杂客体占了多数。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

用个简单简单的例子说明,某人盗窃汽车,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汽车。

一)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二)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

比如故意杀人罪,杀人这一行为和经过就是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社会的行为:

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定要是能够表现犯罪人心理态度的,要么是过失要么是故意。

一)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二)不作为:

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最为典型的就是虐待罪,还有一些失职罪等。

这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就是刑法里规定只能又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

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作为手段来达到故意犯罪的犯罪。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包括: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比如说,铁路扳道工在火车进站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了火车出轨,人员伤亡事故。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要注意两点,第一就是要符合一定的年龄,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第二就是要符合一定的精神状况。

只有两点都符合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主体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说,一个15岁的孩子偷了一千块钱,他是不是犯罪主体了?

当然不是。

犯罪构成虽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是犯罪主体了。

精神病者在犯病时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间歇精神病者如果在清醒时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等八种罪行年满14周岁的公民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二)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馨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

第四章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形态。

二、犯罪既随:

犯罪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

(注解:

分为1、结果犯;

2、危险犯;

3、行为犯)

三、犯罪预备:

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行为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注释:

着重理解)

(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过程重放弃犯罪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4、(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

必须是二人以上,都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客体要件:

指各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件:

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几种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1、同时犯;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依据法律规定)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依据分工)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依据组织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的划分:

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二、主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又分为: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众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众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

指北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

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教唆犯成立的要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按单独犯论处。

(注解:

教唆犯今年已经考过简答题)

第六章 

一罪和数罪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

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癌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地犯罪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地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地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

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三、吸收犯

(非重点)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

指威力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合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成立要件

1、起因要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害紧迫性的办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3、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必须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三、无过当防卫权(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

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又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只能是另一个较小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又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大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略)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略)

刑罚的种类

一、管制(3个月-2年以下,不能超过3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役(1个月-6个月,不能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不能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及其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六、附加刑(略)(注意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章 

量刑

量刑制度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二)特别累犯: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

从重则不得假释)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注意结合法条理解,内容略)

五、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注意考验期限及数罪问题)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一、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略)

3、限度条件(略)

假释

一、假释的条件(略)

二、注意假释后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主要注意一下时效问题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主要注意一下我国法定刑的问题以及各种类型罪状的区别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一)概念: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未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活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指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司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爆炸罪

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毁坏重大公司财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是指使用与防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防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八、劫持航空器罪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有机、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十、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为前提条件2)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视野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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