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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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退(免)税审核职责
(一)出口企业到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保证书;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7)《出口企业视同自产情况明细表》;
(8)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单的出口发票、代理协议等。
(10)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延期申报报告、要求补办退税单证的报告等)。
2、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2)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
(4)《出口申报明细表》;
(5)《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6)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向供货方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出口退税专用)。
(7)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延期申报报告、要求补办退税单证的报告等)。
(二)主管征税机关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的审核范围
1、主管征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主管征税机关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审核确认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税款和留抵税额数据负审核责任。
在审核确认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签字并加盖征税部门公章,退回企业。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1)根据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核实企业当期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销售收入征退税率之差与税额与“进项税金转出”栏是否合理。
2、主管征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
主管征税机关收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明细表》、《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数据与每笔出口单证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签字并加盖征税部门公章。
对申报资料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当即退回企业补正。
(1)审核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额”栏、“进项税金转出”栏、“期未留抵”栏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中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未贸抵税”数据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2)核对出口企业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应退税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是否相符。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是否扣除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扣除是否正确。
(三)主管征税机关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审核范围
每月22日前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具体内容:
(1)审核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2)审核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外贸企业退(免)税汇总表》中的销售收入是否一致或合理;
(3)审核退免税申报表(含汇总表与明细表)数据与每笔出口单证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正确。
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签字并加盖征税部门公章。
(四)退税机关审核范围
出口企业每月22日前向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提供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退税资料。
退税机关接到报送的申报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核。
1、对审:
(1)审核出口企业是否办理退(免)税认定,申报时间和单证收集时间是否超过时效。
(2)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4)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
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b代理出口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c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d.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e.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
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2、机审:
(1)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审核、核对重点是: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4)出口退税率文库。
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
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疑点处理:
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五)主管退税机关在每月25日前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月底前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及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资料、软盘反馈给企业和各县(市、区)局。
(六)主管退税机关在省国税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拟定本次免、抵、退企业名单,报局领导审签。
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市进出口分局统一办理;
对需要办理免抵税调库的,由各县(市、区)局在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免抵税调库通知单》5日內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调库手续。
三、本操作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机关退(免)税管理职责
(一)主管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职责
主管征管机关必须指定专门科室或岗位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1、根据退税机关下发的《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对企业填写内容遂项审核,并在《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后返回企业。
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
2、根据退税机关反馈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设立并按月登记《出口企业退(免)税台帐》。
3、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员必须对出口企业按时进行纳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月报送退税机关备案。
(1)出口企业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一是对出口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
二是对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情况是否相配、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情况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纳税评估评估时限和重点:
一是对新办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自企业申请第一笔出口退(免)税业务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二是对所辖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每年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分析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其生产、销售、纳税、资金运动及会计核算情况。
三是对出口企业生产销售以海关凭证、收购凭证为主要抵扣凭证产品的企业、出口敏感货物的企业应重点评估。
4、对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或从事假收购真代理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按月报送退税机关备案。
5、主管征税机关每月15至22日审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外销销售收入增长迅速、或与其生产能力有很大出入、或其申报的进项税额及进项抵扣凭证有虚假或不实嫌疑或生产经营异常的,应由审核人员按月书面通知税源管理员,税源管理员下户核查时必须下达核查通知书。
每次核查情况须下达核查结论书,并将核查结果按月报送退税机关备案。
6、根据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传递到计征部门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将调库情况每月10日前反馈给主管征税机关。
7、根据退税机关来函或本机关相关部门的核查通知书,及时上户核实出口企业的生产、销售、纳税、资金运作及会计核算情况,并及时回函或反馈核查结论书。
8、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通知书”,督促出口企业转内销处理,并按季将已征税款凭证复印件或已征税的说明材料报退税机关备案。
9、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报告》,督促企业及时转内销处理或调帐,并将处理结果于60日内反馈给退税机关。
10、根据退税机关下达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通知单》,对出口企业进行核查,并在60天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退税机关。
(二)退税机关主要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等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
2、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进行人工审核。
3、负责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对计算机审核一般疑点进行分析,按规定程序做出调整处理。
4、负责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并把认定情况按月传递到主管征税机关。
5、负责退(免)税计划的申请、管理和退库工作,并按月把退库情况和免抵情况反馈给主管征税机关。
6、负责对出口企业转内销工作的计算和清理,对出口企业按次下达“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通知书”,并按月把出口企业转内销情况传递到主管征税机关。
7、负责核实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转内销征收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并按月下季下达《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通知单》。
8、负责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清算工作,并按期制作《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报告》,反馈给企业和主管征税机关。
9、负责对出口企业的函调和调查工作。
10、根据审核结果按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库和生产企业免抵调库工作。
11、负责调查、汇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情况,按季制作《景德镇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汇总表》,并主管征税机关反馈。
12、负责出口退(免)税审核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