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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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andFloodControlofWaterResources

andHydroelectricProject

主编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2000年8月1日

前言

  根据水利部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

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SDJ12-78和SDJ217-87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编制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麟祥陈鉴王忠法魏山忠陈肃利钟琦

           汪洪黄建和魏新柱蒋季恺黄启知陈传慧

1总则

1.0.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工程等别

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108m3)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保护农田(104亩)

治涝面积(104亩)

灌溉面积(104亩)

供水对象重要性

装机容量(104kW)

I

(1)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120

(2)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120~30

中型

1.0~0.10

中等

100~30

60~15

50~5

30~5

IV

(1)型

0.10~0.01

一般

15~3

5~0.5

5~1

V

(2)型

0.01~0.001

<

5

3

0.5

1

注:

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2.1.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2.1.3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

表2.1.3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过闸流量(m3/s)

≥5000

5000~1000

1000~100

100~20

20

2.1.4灌溉、排不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2.1.4确定。

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4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分等指标

装机流量(m3/s)

装机功率(104kW)

≥3

200~50

3~1

50~10

1~0.1

10~2

0.1~0.01

2

0.01

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2、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3、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2.2水工建筑物级别

2.2.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的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表2.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4

2.2.2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

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2.3水库大坝按2.2.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2.2.3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级别

坝型

坝高(m)

土石坝

9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30

70

100

   注:

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

2.2.4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2.5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穿堤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的级别高者确定。

2.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表2.2.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

使用年限(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高度(m)

库容(108m3)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

50

1.0

1、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1.5

50~15

1.0~0.1

3、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

2.2.7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

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2.2.8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

3洪水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3.1.2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

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3.1.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3.2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表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项目

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

1000~500

100~50

50~30

30~20

校核

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5000

5000~2000

2000~1000

1000~300

300~200

500~200

200~100

3.2.2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3.2.3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3.2.4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3.2.4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对超过消能设计标准的洪水,容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运行。

表3.2.4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标准

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级别

洪水重现期(年)

30

10

3.2.5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

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确定。

 表3.2.5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水电站厂房级别

200

1000

500

3.2.6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且修复较容易,其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

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7确定。

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表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坝型

拦洪库容(108m3)

50~20

20~10

3.2.8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3.2.8规定确定。

表3.2.8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大坝级别

3.3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3.1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3.3.1确定。

表3.3.1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项目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库工程

300~100

拦河水闸

3.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2确定。

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3.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4、5

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100

3.3.3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

3.3.4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

3.4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1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表3.4.1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注: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3.4.2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

表3.4.2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运用情况

3.4.3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

表3.4.3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00

3.4.4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50286-98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3.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5.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3.5.1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3.5.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土石结构

1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5~3

4建筑物超高

4.0.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

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中的规定。

表4.0.1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建筑物类型及运用情况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级别

0.7

山区、丘陵区

0.4

0.3

平原、滨海区

混凝土闸坝、浆砌石闸坝

0.2

4.0.2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4.0.1条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4.0.3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4.0.3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4.0.3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m)

防渗体结构形式

超高(m)

斜墙

0.8~0.6

心墙

0.6~0.3

4.0.4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冻结深度。

4.0.5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

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

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4.0.6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包括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

安全加高值应不小于表4.0.6的规定。

  经统一规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4.0.7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

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

  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加高。

表4.0.6堤防工程顶部安全加高(m)

表4.0.7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防浪条件

堤防级别

不允许越浪

0.8

0.6

允许越浪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类型

建筑物级别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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