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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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4、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
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及一般合理程度确定。
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33090.05元/年×20年×0.5=330900.50元。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33090.05元/年×[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0.5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33090.05元/年×5年×0.5=82725.13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11669.31元/年×20年×0.5=116693.10元。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11669.31元/年×[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0.5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11669.31元/年×5年×0.5=29173.28元
〔3〕、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A、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0.5
B、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0.5
C、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0.5
D、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局部。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元。
12、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承当标准
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缺乏的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缺乏的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当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当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当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当30%的赔偿责任。
三、哪些因素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件》,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驾驶未登记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2、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3、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4、驾驶制动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5、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6、机动车违反规定驶入临时交通限制、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7、违反禁止通行限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8、驾驶人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9、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平安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0、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1、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2、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的载重量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3、夜间占道停放机动车,不开启夜间警示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5、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6、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7、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18、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当承当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19、在道路施工路段平安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施工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四、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罪量刑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10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5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10-30%。
9、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