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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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TechniqueCriterionForDistributionDesign

OFResidentialProject

CJS01-2013

 

2013-7-2发布2013-10-1实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1999年,杭州市建委颁布了《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HBD/T001-1999,统一指导杭州地区住宅工程的户内外配电设计及工程建设,受到了建筑设计、安装单位和广大用户的欢迎。

十余年来,杭州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用电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带动了电力技术的迅猛发展,新设备新技术普遍应用,配电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用户需求呈现多样化。

杭州市作为国家电网配电自动化第一批试点城市,城区配电自动化覆盖率已达到50%以上,用电集抄系统已实现全覆盖,智能配电网雏形初具。

随着形势变化,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满足住宅工程配电设计的要求。

2011年,根据市电力局提议,市建委同意,由市电力局负责对《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HBD/T001-1999进行修编,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省、市规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编。

本规定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方案、开闭所及配电室标准设置、用电负荷指标、小区公变选型、无功补偿要求、表箱、接户线、户内配电箱、低压系统接地制等。

修编中结合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新增加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过电压(浪涌)保护、漏电保护、谐波控制、超高层建筑(含住宅)的设计原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住宅户内外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

修编后的《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CJS01-2013,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杭州市电力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杭州市电力局运维检修部(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219号,邮编:

310009,电话:

电子邮箱:

)。

本规定主编单位:

杭州市电力局

本规定参编单位: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章玮、姜建、王凯、黄武浩、徐立、顾建炜、钮伟梁、应雪正、陈小飞、林旭中、沈涛、燕龙

本规定主要审查人:

朱时光、杨彤、李平、刘莹、范鸣、周建

 

附图1~8

附:

修编说明

1总则

1.1主要内容

1.1.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规定了住宅小区10kV系统接线原则,小区变电所的标准化接线方式,380V/220V系统接线原则,电力线路进户方式,住户负荷配置原则及相关电气设备技术主要参数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包含萧山区、余杭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等)的户内外配电工程。

市郊乡(镇)建设的农居小区及其它各县(市)住宅小区可参照本规定或结合当地实际,拟订当地住宅小区配电设计管理办法。

1.2.2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2.3对于大型综合体中单体建筑包含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3引用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56-200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

《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化设计技术规定》Q/GDW625-2011

《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Q-ZDJ04-2007

《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Q-ZDL04-1999

《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1-282-2011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

 

2术语和定义

2.1住宅小区

本规定中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2.3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2.4小区公用变电所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简称公变。

2.5专用变电所

指为公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简称专变。

2.6小区变电所

小区公用变电所和专用变电所的总称。

2.7开闭所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2.8配电室

户内设有10kV进出线和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

2.9配电变压器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V/22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和干式配变。

2.10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

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11电缆分接箱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13电能计量装置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预付费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2.14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指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2.15三双接线

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

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双电源开关接入“双线路”。

2.16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2.17孤岛现象

光伏电站与主电网解列时仍保持对局部电网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2.18防孤岛

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

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住宅建筑户外配电系统

指由10kV开闭所,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电所及10kV/0.4kV用户专用变电所,10k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封闭母线,电力电缆沟,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380V/220V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表计箱等组成的配电系统。

3.1.2住宅建筑户内配电系统

指电能表计箱以后的配电系统,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3.1.3新建住宅小区的户外配电工程,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造的住宅小区户外配电工程,亦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

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线。

3.1.4住宅小区的住户采用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供电,高供低计,装表到户。

配套小公建及公用设施也可采用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供电,高供低计,装表到户,但负荷超过100kW需设置专用变电所。

3.1.5住宅小区建设在各个规划建设阶段应当及时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进行充分沟通。

初步设计阶段前应征求电力部门关于项目供电相关内容的原则意见;扩初设计文件应取得电力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委托供电部门出具小区的户内外供配电方案。

3.1.6T接接入10千伏开关站母线的分布式电源系统方案应明确用户进线开关、并网点位置,并对接入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分布式电源总容量不得超过母线容量的25%。

3.1.7新建住宅小区单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应独立设置公用变压器。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配套设置一座10kV开闭所,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按每10万平方米配套设置一座10kV开闭所的标准进行配置。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配套设置110kV变电站。

3.1.8住宅工程的户内外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确保住宅工程的安全用电。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体积小、容量大、污染少、免维护的节能产品。

3.2负荷分级

3.2.1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

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3.2.2建筑高度为50米~100米或19层~34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

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3.2.3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及7层~9层的中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二级负荷。

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3.2.46层及以下多层住宅楼内的用电设备(含楼道照明、住宅内部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对配有电梯、生活给水泵的高级多层公寓楼,其电梯、生活给水泵等为二级负荷。

3.2.5别墅楼内用电设备一般为三级负荷,部分高级别墅内用电设备也可作二级负荷供电。

3.2.6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用电设备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负荷分级。

对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冷)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低于二级。

3.2.7地下车库根据停车库的类型、类别,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相关规范确定其用电负荷的等级。

3.3配电方式

3.3.1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建筑中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2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均应由双电源供电。

配电方式采用10kV双电源,双台小区变,0.4kV低压双路常供,采用末端双电源切换供电。

(详见附图1、附图2、附图3)

3.3.3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中压配电方式采用10kV单电源,单台小区变,低压配电方式采用0.4kV低压单路进线。

双台小区变,可采用低压联络(详见附图4)。

3.4负荷计算

3.4.1负荷计算的期限

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分近期及远期,近期指目前至2020年期间,远期指2020年以后期间。

小区户内外配电设计时,变电所布点数量、平面布置、空间面积、线缆及开关设备等应以远期配置。

3.4.2用电负荷计算方法

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或该两种相结合的算法。

3.4.2.1单位指标法

按照单户定义负荷容量,单户5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4kW;大于5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8kW;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4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12kW;超过140平方米部分宜按每平方米50-60W确定。

3.4.2.2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

住宅计算用负荷,近期以40W~50W/m2(指建筑面积,以下同),远期以50W~60W/m2计,其中别墅以60W~70W/m2计;小区地下室的公用负荷部分,平均以10W~15W/m2计;配套小公建计算用负荷,近期以60W~80W/m2计,远期以80W~120W/m2计,物业管理用房可适当降低(经营性用房除外)。

3.4.2.3需要系数法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3.4.3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热、空调时,可根据相应内容降低指标。

3.4.4住户电表配置

随着单户建筑面积增加,其户内用电同时率的下降,户均最大负荷及电表配置一般可按表3-1配置:

表3-1住宅建筑面积负荷及电表配置表

住户建筑总面积(m2)

用电负荷(kW)/户

电表容量(A)

住户进线方式

<50

≥4

10(40,60)

单相

50~90

≥8

10(40,60)

单相

90~140

≥12

单相10(40,60)/三相10(40)

单相/三相

≥140

≥12

超过140m2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每平米按照50-60W/m2计算

单相10(40,60)/三相10(60)

单相/三相

 

4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4.1开闭所

4.1.1住宅小区应设置10kV开闭所。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套设置一座10kV开闭所,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每10万平方米配套设置一座10kV开闭所,开闭所尺寸要求一般为6×10×4.5(长×宽×高),梁底净高(含电缆沟)4.5米。

4.1.2开闭所宜为独立建筑,或设置在沿道路建筑内地上一层,有独立进出通道,进出线方便,并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

当条件受限时,开闭所也可与建筑结合,但应设在地上一层,尽量安排在公建内,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

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得在开闭所内通过,严禁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下方。

4.1.210kV开闭所选用开关设备应满足“小型化、少维护、无油化”的原则。

额定电压为12kV,标准额定电流为630A,主母排采用铜材料。

设备短路电流水平宜按20kA/3s选择,特殊情况可以按25kA/1s选择。

4.1.3开关柜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选型,通过型式试验,“五防”功能完备,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

开关柜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额定容量,宜按开闭所的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到位。

同一开闭所内应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的开关柜。

4.1.410kV开闭所进线单元(柜)宜采用负荷开关柜;馈线单元可选用负荷开关或者断路器柜。

4.1.5特殊受限情况下设置于户外的10kV开闭所,必须选用高可靠性共箱式(气体绝缘)的开关设备。

户内安装的10kV开闭所选用单元式(空气绝缘)的或共箱式(气体绝缘)的开关设备。

4.1.6选用的设备尺寸可按如下所示参数选择:

对于气体绝缘柜:

深750mm、宽500mm、高1500mm;对于空气绝缘柜:

深850mm、宽500mm、高2000mm;对于断路器柜、压变柜和计量柜宽度为750mm。

4.1.7新建开闭所的配置必须符合实施配电自动化的要求,每站配置一只配电终端和通信终端,配电终端应满足所有间隔实现“三遥”;每段母线安装一只PT柜,PT柜内采用双PT,变比为10kV/0.1/0.22kV,0.22KV侧PT功率在1.5kVA及以上。

户内开闭所设自动化屏柜,用以安装配电终端、通信箱等设备。

户外开闭所箱壳内应预留安装配电终端及通信箱的空间,并有通信走线槽和管孔。

新建电缆沟体应预留通信光纤通道及敷设条件。

4.1.8双段母线的户外开闭所应采用整体箱式外壳安装,I、II段母线及PT柜并列平行安装,柜门相对,中间为过道。

4.1.9新建开闭所所有间隔均需安装电动操作机构、具备通信功能的故障指示器及电流互感器,具备配电自动化接入功能。

4.1.10新建开闭所宜装备智能一体化环境监测装置,应采用门禁控制人员进出,并视情况选择安装具备通信功能的电缆头测温仪、母线温度监测仪、电缆沟进水报警器、环境温湿度监测仪、SF6气体检漏仪、臭氧浓度监测仪等设备以实时监测开闭所运行环境信息。

4.2小区公用变电所

4.2.1住宅小区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小区建筑总体规划,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运行管理并留有发展可能的原则考虑小区公用变电所的建设。

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4.2.2小区公用变电所宜为独立建筑物,采用户内变电所模式。

一处变电所布置变压器不应多于两台,不得将一个变电所分割为数个变电所使用。

4.2.3当小区公用变电所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宜设在地上层面,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

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应设置在地下负一层。

变电所位置不应设在住宅建筑主体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尽量避开住宅建筑主体的投影下方。

严禁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下方。

特殊情况下采用预装式变电站时,外壳与建筑外墙间距不宜小于20m。

4.2.4小区公用变电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排风、防潮、减震与降噪措施。

4.2.5小区变电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当小区公用变为独立建筑物时,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否则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控制在63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宜控制在800kVA及以下,最大不宜超过1000kVA。

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超过85%。

4.2.6小区变电所应预留10kV进出线及低压出线线路走廊,10kV预埋管孔直径不小于150mm,0.4kV及光纤通信预埋管孔直径不小于100mm。

开闭所至各公用配电间环网柜之间,应预留通信光纤通道及敷设条件。

4.2.7小区公用变10kV侧应采用环网或具有自投功能的双向负荷开关双接入接线。

小区内按建筑面积计算设若干小区公用变电所,小区内每个环网近期配置的小区公用变总容量不宜大于3000kVA,远期不宜大于4000kVA。

具有一、二级负荷的小区宜采用双环网(详见附图5),三级负荷的小区可采用单环网(详见附图6)。

城区内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核心区域的10kV小区公变宜采用“三双”(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接线方式(详见附图7)。

4.2.8小区公用变压器容量配置综合各种因素,供多层住宅的近期宜以≥50VA/m2配置变压器,远期按60-70VA/m2配置。

供高层住宅的近期宜以60~70VA/m2配置变压器,远期按70-90VA/m2配置。

供别墅住宅的近期宜以60~80VA/m2配置变压器,远期按80-100VA/m2配置。

4.2.9综合考虑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负荷增长,规划设计时,以架空绝缘线及柱上变压器配电的小区,每台公用变供电范围宜控制在0.6万m2左右,容量宜控制在400KVA以内;以电缆、户内组合变的小区,每台小区公用变压器供电范围一般宜控制在1万m2左右,小区变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

4.2.1010kV侧负荷含该小区内全部公用变压器及专用变压器负荷,其同时率在该小区无专用变时宜以0.80~0.85计。

如含专用变负荷,可根据性质与类别有所降低,宜以0.65~0.80计。

4.2.11公用变压器各类低压用户的负荷,在以供住宅为主的小区,其同时率宜以0.8~0.85计。

4.2.12小区公用变压器的主要参数

4.2.12.1额定电压及分接头开关10kV2×2.5%/0.4kV或10.5kV2×2.5%/0.4kV

4.2.12.2额定容量315kVA、400kVA、500kVA、630kVA、800kVA、1000kVA

4.2.12.3额定频率/相数50HZ/三相

4.2.12.4额定阻抗500kVA及以下≤4%;630kVA~1000kVA及以下≤4.5~6%

4.2.12.5结线组别D.Yn11

4.2.12.6额定损耗应优于S11(SCB10)系列变压器的铜铁损指标

4.2.12.7额定绝缘水平工频耐压35kV/1min;冲击耐压75kV;

4.2.12.8运行噪声油浸变≤45dB;干式变≤50dB;

4.2.13小区公用变(户内变及箱式变)0.4kV侧采用单母线出线。

低压出线开关额定电流不宜大于630A。

柱上变10kV采用终端型,配置跌落式熔断器,0.4kV采用单母线双分段出线,配置≥400A熔断器隔离开关。

4.2.14小区公用变应采用低压电容器集中补偿,电容器安装在小区变压器的低压侧,经补偿后Cosφ≥0.9,其中低压电容器容量应按变压器容量的5%-20%选取,电容器应根据功率因数值分相自动投切。

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如果大于等于40KW,且在现场采用低压电容器补偿更合理时,宜在就地设置单独无功补偿。

4.2.15小区公用变应配置智能监控终端,必须实现无线信号覆盖。

智能监控终端应具备通讯功能,可对变压器低压侧的三相电压、电流,有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素,电度数及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负载率,负荷曲线等进行监测,并实现配变分路数据采集、油温测试、门禁系统等相关功能。

小区公用变电所内宜装备具有环境监测、防凝露、除湿、温度调节等功能的环境控制设施,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4.2.16低压配电柜可选用固定式或抽屉式柜,进线柜应加装电涌保护器。

低压配电柜应预留间隔,在分布式电源接入时用于加装低压反孤岛装置。

4.2.170.4kV进线主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一级选定。

应选用智能型脱扣器,具备长延时、瞬时、短延时保护功能,有较大的电流和时间调节范围。

4.2.180.4kV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低压出线回路计算电流一级选定。

应具备过载、瞬动保护功能,宜选用智能型脱扣器。

4.2.19为防止因中性线接触不良或断线导致用户侧三相电压不平衡,公用表箱内的总开关宜带过电压保护,当电压超出规定值时,开关应跳闸,及时切断电源以保护用户侧电气。

4.4.20小区公用变电所低压400V主接线宜设置母联,以保障变压器检修或故障时的应急供电,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

4.2.21为确保电网检修人员的安全,在与低压分布式电源连接的系统电网侧必须安装低压反孤岛装置,在用户侧必须安装专用开关。

专用开关具备在市电失压或电压小于一定值的情况下在预定时间内自动动作脱离电网,防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倒送电。

接入低压台区的分布式电源,其接入总容量不得超过台区容量的25%。

4.3中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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