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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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通稿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通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部党内重要法规的体会。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介绍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两部法规修订的背景情况;二是两部法规修订的亮点;三是对《准则》内容的理解;四是对《条例》重点内容的理解;五是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一、两部法规修订的背景情况

(一)两部法规的地位

201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包括7类,即:

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内法规位阶自上而下,相对比较明确。

从内容上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

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

我们党目前颁布了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再一部就是《廉洁自律准则》。

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条例有8部,分别是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条例、控告申诉条例、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权利保障条例,以及2013年年底出台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准则》是除党章之外最重要的党内法规,提出了党员和党员干部的道德高线,是标尺。

《条例》是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言行的红线,是戒尺,是处理违纪者的根据。

(二)修订两部法规的必要性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修订《准则》和《条例》作出重要指示。

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奈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的问题,理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原《准则》“8个严禁’’“52个不准”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于准则(试行)》“6个方面30个不准”的基础上修订面成,2010年1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仅规范80余万县处级以上干部),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

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四是内容过于繁杂,难以记忆,难以执行。

原《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70多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亟须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准则》和《条例》这两部法规先行修订。

(三)修订的简要过程

中央纪委坚持以党章为遵循、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和问题导向的原则,自2014年下半年启动两部法规修诃工作,经历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等过程。

修订过程中,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

王岐山同志主持召开14次专题会,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亲自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修订组先后32次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讨论修改。

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部法规的意见。

中央纪委充分吸纳了关注度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修订送审稿。

10月8日和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两部法规,10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两部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两部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一次重大实践。

二、两部法规修订的亮点

两部法规修订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入高尚的道德追隶,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一个高线,一个底线,空间界线非常清晰。

(一)《准则》的五个亮点

1.紧扣“廉洁自律。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

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

《准则》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这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

与“廉洁自律,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在准则中予以规范。

按照这一思路,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的廉洁要求作梳理、归纳、概括,有关“廉洁”的要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二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三是公私分明;四是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五是加强道德自律。

原《廉政准则》“廉洁从政”的表述侧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外在约束,《准则》将“廉洁从政”修改为“廉洁自律,突出内在要求。

2.坚持正面倡导。

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正面要求,作为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原《廉政准则》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是为适应当时廉洁自律工作的需要。

这种负面清单昀好处是,对于违反原《廉政准则》的行为一目了然,针对性强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包容性、前瞻性不够,实践中不廉洁行为多种多样,且新的不廉洁行为不断出现,以负面清单形式难以完全涵盖;二是没有正面行为规范,只规定了不能做什么,没有明确应当如何廉洁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要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

同时,从党的性质上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加强正面引领,从正面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准则》变“不准”为“自觉’’,把原有负面清单的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

3.面向全体党员。

廉洁是对共产党入的基本要求。

《准则》将适用对象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主要考虑是: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管全党治全党靠全党,全面是从严的一个方面。

第二,相比党员领导干部,广大党员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更为密切的大多数,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党的形象,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要管好全体党员,全体党员都要廉洁自律。

4.突出“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修订准则要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解决领导干部从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准则》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主要考虑是:

第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在各自工作领域和工作岗位上担负一定领导职责,掌握一定权力,权力意味着责任和担当,职务越高受到的约束理应更多,应当更加严格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也将对广大党员起到很好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

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的人员中党员领导干部也占很大比重。

5.删繁就筒,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

对于原《廉政准则》,贯彻执行中很多同志反映内容庞杂,不容易记,不利于遵照执行,且很多禁止性规定与《条例》存在交叉。

《准则》着眼于易学好记,便于掌握执行,参考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有关问题进行提炼,找出本质特征,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明确了廉洁自律规范,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执行。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五个亮点

1.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党纪特色。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

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

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分种类和幅度。

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条例》分则六章85条规定的各项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

不管违反哪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涉及党的规矩的纪律处分条款,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3.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为什么说党纪严于国法呢?

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一是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比国法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高。

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而党纪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

二是党纪对党员义务的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义务的要求更广泛。

比如,普通公民没有见义勇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这不是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党员则不同,《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可见党员较普通公民而官,承担着更多的义务。

三是党纪对党员的权利约束比国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更严格。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党员就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的党员要教育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阻不退的予以除名等。

四是对党员违反国法的处理要比法律对公民的处理更为严厉。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违反国法的处理是一事一罚,而对于党员,违反国法则是一事双罚。

不但与普通公民一样要接受国法制裁,还要接受党纪的处分。

比如,普通公民酒驾,可能被拘留。

但是如果是一个党员酒驾了,不但要拘留,还要给予党纪处分,严重的可能还要开除党籍。

这就体现了对党员的处罚更严格。

为什么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呢?

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成为腐败分子,大都是从违纪开始,一步一步地滑下去,最后不可收拾。

所以我们要防止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首先要把住执纪关,执行纪律严,让他对纪律有一个敬畏,防止他违法犯罪。

实际上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也是对我们党员干部的一种爱护。

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

一些违反纪律的党员不受追究,最后发展到违法犯罪,才严肃处理,今天是“好同志”,明天是“阶下囚”。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在全面执纪的过程中注重抓早抓小,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这种最常态的执纪,提醒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违纪的路上不要再往下滑、要止住。

如果通过这个最温柔的措施还不行,就轻处分,作平级的组织调整,别在重要的岗位上了,这是多数。

第三种就是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这应该是少数。

最后一种是移送司法机关,是极极少数。

相对于我们8700万党员,那真是极极少数了。

为什么要实现纪法分开呢?

党的纪律体现政党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而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入。

体现意志不同,约束对象不同,标准当然不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

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拥有相应的公共权力或影响力,如果将党纪与国法混同一起,不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来约束党员干部,不但党的先进性无从体现,而且很可能面临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从而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因此,实现纪法分开,既是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4.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条例》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防止因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而放纵违纪行为。

后面为大家作重点介绍。

5.体现全面从严治党

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增加了有关内容。

后面为大家作重点介绍。

三、对《准则》内容的理解

《准则》从原来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修改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从负面清单修改为正面倡导,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也是最简洁的一部党内法规。

(一)关于“四个必须”

《准则》第一部分是导语,开篇就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介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

第一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这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

理想信念是总开关。

也是一个党员能否做到廉洁自律的根本。

党员干部一旦理想信念动摇,

就会抵挡不住各方面的诱惑。

第二个必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章对全党的要求。

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党群干群关系,损害的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所不允许的。

第三个必须,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口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我们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

我们党自成立之始,就形成了很多优良传统和作风,并不断继承发扬到今天,廉洁自律、清正廉洁就是其中之一。

所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说,永远没有过去时,作为长期执政党,应当继承和发扬下去。

第四个必须,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廉洁自律,首先是要筑牢自己内心道德防线,内心的自我约束才是最管用的。

一个道德情操高尚的人,一定是一个严以律己、廉洁自律的人。

所以,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加强党性修养、提升道德境界、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做到廉洁自律的前提是基础。

(二)关于“八条规范”

《准则》第二部分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这部分围绕全体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第三部分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这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标准更高的“四条规范。

一共八条,简称“八条规范”(四个坚持、四个自觉)。

第一条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已奉公。

该条讲党员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

这是廉洁自律的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合理合法的利益当然要承认,也要保障,但这同私心、私利、私欲不是同一个概念。

因此,我们说的私,是指在行使公权力时谋私,这是不允许的。

”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私分明。

第二条规范,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该条讲党员正确处理“廉与腐”的关系。

首句“坚持崇廉拒腐,点明主题。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是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中提出的,总书记讲要“清清白白做人、千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

第三条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该条讲觉员正确处理“俭与奢’’的关系。

首句“坚持尚俭戒奢,点明主题,“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我们现在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反对“四风’’,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规范,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该条讲党员正确处理“苦与乐,的关系。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是党章对党员义务的明确要求。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

这条实质上讲的是党员与群众的关系,就是要时时处处事事想到群众、和群众同甘共苦、不与民争利。

上述四条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也就是“无职无权之人”。

普通党员也应做到在公与私发生冲突时先公后私,在面对腐败时干净做事,在日常生活中要勤俭节约,在日常工作中甘于奉献,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

第五条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该条讲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公仆本色。

“廉洁从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就是要会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廉洁从政的落脚点和目的。

《党章》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第六条规范,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该条讲用权。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廉洁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这里所说的“用权’’,是广义的权力,包括人事权、决策权、执行权,也包括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等等。

第七条规范,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该条讲品行操守,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不仅关系他们的个人品行,而且关系党的整体形象。

廉洁修身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要沉溺于灯红酒绿、流连于声色犬马。

二是要交往有节,择善而交,慎重交往,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朋友圈。

三是要作风正派,不陷入权色、钱色交易,以防身败名裂。

第八条规范,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该条讲家风。

习近平总书记讲,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这些年查处了这么多“家族式腐败”案件,大都是家风出了问题,领导干部治家不严,很容易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树立良好家风,关键在立家规、正己身、懂真爱。

立家规,除了传统的家教家规外,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纵容支持配偶、子女、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现在很多的利益输送都是从家属身上打开口子)。

正己身,就是以身作则,当好表率,重要的一条,就是自己不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家人谋取利益。

家风好不

好,作为领导干部的家长起主导作用。

懂真爱,就是过好家庭关、亲情关,让配偶、子女、亲属自食其力。

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亲情,做到“发乎情,止乎礼”,关爱不溺爱、善待不纵容。

准则的内容非常简洁,具体规定也很原则,那么在执行申怎么去执行和落实?

法规的执行,一要靠自觉,二要靠监督。

准则作为党内法规,全是正面的倡导,没有罚则,号召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去努力身体力行,自觉做到,这从它的题目“自律”就可以看出来。

因此,准则的执行主要靠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自律、自我约束去落实;但是,任何法规的执行,包括准则,与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离不开有约束力的纪律和惩戒机制来督促、保障。

也就是说准则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肃的惩戒机制,来保障其贯彻执行。

实际上,准则的每一条正面要求,反过来看,背后都有惩戒制约机制保障,关键是执纪口比如准则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第五条“廉洁从政”、第六条“廉洁用权”的规定,只要违反了,在《条例》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具体规定中都能找到处分依据。

四、对《条例》重点内容的理解

《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原《条例》3篇、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改比例达到80%以上。

从《条例》发布后的情况看,大家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有些问题认识还不清楚。

在此,我就一些内容的理解谈谈看法。

(一)总则的重点内容

新《条例》总则5章,44条,保留9条,修改29条,新增6条,在保留原《条例》体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1.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

新《条例》第四条“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

这一内容至关重要,是关于执纪政策和执纪方式的规定。

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时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善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2.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到二十九条是大家最关注的,也是针对原《条例》最大弊端——纪法不分作出的修订。

原《条例》178条中有79条是涉法条款,现在全部测去。

王岐山同志指出,别的都不改,把这个改了,就是重大进步。

确立“纪法分开”是新条例最大的特点之一。

一是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条例》与《刑法》的衔接。

新《条例》将原《条例》中涉刑的内容(442条刑法罪名),比如:

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全部删除。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则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二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上一种情况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而本条所针对的行力不涉及犯罪,仅仅是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

比如,贪污公款人民币3000元、受贿人民币3000元,等等。

三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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