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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考点】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

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考点】拾得遗失物、占有 

【解析】选项A、B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

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

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

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答案】BCD 

【考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

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可知,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才可以更正登记。

选项C、D正确。

本题中,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用房屋并保存产权证,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但刘某无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应当先通过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再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5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

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

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答案】AD 

【考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选项A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选项B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选项C错误。

《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本题中,季大与季小成年后已各自立户,他们为成年兄弟关系,不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因季大一直未婚,且其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因此,季大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季小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据此可知,如季大死亡,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57.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

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

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

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CD

【考点】债的抵销、抵押的实现、房屋租赁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题中,王某将房屋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销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本题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设定在后,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题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8.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

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

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保护、占有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因此,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的情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

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

2013

1.[单选题]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赠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

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 

B. 

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 

C. 

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

D. 

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

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二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物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 

[单选题]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

不幸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

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A选项正确。

依《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小王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B选项错误。

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C选项错误。

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小李买得该房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D选项错误。

8. 

[单选题]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某某,1938年7月5日”。

经查,王某某是李某的同村村民王小某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

则该5000块银元:

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 

应归王小某所有 

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 

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本题的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

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

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孙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79.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与自然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C,D 

本题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形。

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

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2012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押物灭失对主合同的影响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灭失,债权人的抵押权一般消灭,除非存在物上代位。

但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借款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A选项中,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该风险应当由张某负担,甲的说法不成立。

B选项中,还款能力与是否负有仍还款义务无关,乙说法不成立。

C选项中,银行可以做坏账处理的系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非只要房屋损毁即应当做坏账处理,丙的说法颠倒因果不成立。

D选项成立,彰显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利用权的行使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所以,A不应选。

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

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

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

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

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B正确。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

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8.甲、乙是邻居。

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

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

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

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 

【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乏权源,属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甲属于恶意占有,A正确。

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合同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有约束力。

另外,《合同法》第22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也说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正确。

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不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却有疑问。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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