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和项目资金管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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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和项目资金管理Word下载.doc

  (三)、建立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审核制度。

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来源的审查监督。

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时,按财政部门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

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拼盘”项目的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四)、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开支必须按标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

对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中按规定应上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同级财政。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要结合建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筹资、建设、生产、还贷一条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审查建设工程概、预、决算是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参与概算的审查。

为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要停止拨款。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须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标底造价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

项目竣工后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

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财政部门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资金文件及资金指标到位时,在5个工作日下达预算指标;

项目完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同时,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基本建设财务和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如没有专户专帐核算,建立基本建设财务帐等。

(二)资金使用不规范。

有些项目没有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无发票、有白条现象等问题。

  (三)个别项目进展缓慢。

究其原因,主要是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项目单位对财务制度、政策理解不到位,项目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设项目前期准备不到位等,致使财政性资金不能发挥作用。

(四)有的建设项目不按批复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随意变更和扩大建设规模,出现超概算现象,造成建设项目资金缺口。

(五)、基层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六)、项目完工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导致项目验收不及时。

四、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强化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等文件规定,加强投资预算执行力度、资金拨付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基础性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建设单位内控机制;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已完工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认真审核把关,做好投资预算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

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

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暂缓下达投资预算。

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控制投资概算,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

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避免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做好招投标工作、编制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等。

一旦明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项目应及时开工建设。

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同时要按照财政厅的要求,认真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工作,按月真实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

(四)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

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等。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依据规定审核拨付,避免因资金拨付过早而形成闲置、浪费。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做为主要培训内容,使财务人员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按规定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建[2008]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算的账目和经审查的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各项清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三)遗留的少量尾工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尾工工程实际成本可根据经批复的概算等因素进行估算,并作出说明,完工后可不再对尾工工程单独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包括: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等文件;

招投标文件;

历年投资计划文件;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下达或调整的支出预算;

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现行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规定;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方面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编制依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及说明书内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报表和说明书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以上各表详见附件2)。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概算执行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会计帐务的处理情况、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及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

第十三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自治区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应由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审计部门按四种方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是审计部门对项目直接审计;

二是审计部门按《条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是审计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是审计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在此之前,主管部门可先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上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同级财政。

如建设单位较好的执行概算并按投资计划完成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严格控制投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并且建设项目还需进行后续配套工程建设或维护,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留用资金的申请,并明确留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项目名称和金额)。

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可考虑将应上交同级财政的结余资金全额或部分留在建设单位,用于后续配套工程建设或维护。

应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在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地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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