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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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

Abstract

MingandQingdynastywasthepeakofFeudalSociety.Politics,economy,andculturewereintheleadingpositionoftheworld,butthe“LiteraryInquisition”whichtheChineseScholarsshunnedalsoreacheditssummit.“LiteraryInquisition”hadappearedinancientChinesehistory,whileinMingandQingdynastyitwasknownforitslongtimeandwidespread.ThisarticletakestheMingandQingDynasty’s“LiteraryInquisition”asthebackground,andthenanalysisesfromthemainbody,theprogramandprominentfeature.Finallythispaperpayattentiontothecorereasonofthe“LiteraryInquisition"anditsenlightenmenttothesociety.

Keywords:

TheFeudalSociety;LiteraryInquisition;RevolutionofZheMind

试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总会出现人因言论而获罪的事例。

他们之中有的用犀利的言辞抨击时政弊端,有的用语言描绘理想世界,有的甚至因统治阶级的猜忌而被强加定罪。

等待他们的不外乎是牢狱之灾,抑或杀身之祸。

反抗言论对于统治阶级的威胁,甚至超过了暴力反叛。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政府对于言论抱有极大的宽容,主张民主与法治,给予国民言论自由。

但我们仍有必要对言论犯罪加以研究,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与自由,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中国古代因言论而被定罪盛行于明清两代,是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

封建国家建国初期,统治阶级采用各种手段来证明自己政权的合法性。

通过对反抗性的社会变革思想进行残酷镇压,来为新生的统治政权创造稳定的社会条件和正当的理论基础。

本文从政权的合法性入手,结合国家政权、社会变迁的范例,揭示明清两代统治阶级发动多宗大型“文字狱”的原因并探究其根源,以更好把握我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并期待在此基础上获得相关启示。

一、明清两代“文字狱”的产生背景

“文字狱”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都曾出现,但明清两代“文字狱”的打击和波及范围都是史无前例的。

这不仅仅因为明清两代是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顶峰时期,更深层的原因是其独特的时代背景。

由明至清的朝代更替正是处于中国最早的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大量寻求变革的思想涌现。

当知识分子开始用文字的方式威胁封建政权时,“文字狱”就不可避免了。

(一)何谓“文字狱”

“文字狱”,从字面理解就是由于文字的缘故而构成的罪案。

“文字狱”,《汉语大词典》定义为“旧时谓统治者为迫害知识分子,故意从其著作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中国大百科全书》则定义为“明清时因文字犯禁或藉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

“文字狱”在中国古代社会都曾出现,明清两代的“文字狱”以打击时间长、波及范围广而著称,尤其集中在明初的洪武年间和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时期。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有记录的“文字狱”就有100多起。

清康熙时期的《明史》案和《南山集》案,牵连数百人。

清乾隆时期的“文字狱”次数最多,牵连的人数也更多。

“文字狱”这个词,就是出现在清朝时期。

明清两代之前,以文字获罪的事件早已见诸于史籍,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

明清两代之前最著名的“文字狱”出现在北宋,文学家苏轼的“乌台诗案”,牵连了三十七人,被审查的诗词有一百多首。

最后苏轼入狱四个月,被贬为黄州安置。

明朝朱元璋立国初期,人们将“文字狱”称为“表笺祸”。

清军入关后,人们把“文字狱”称为“书祸”、“史祸”、“字祸”、“逆书案”。

清初年间,“文字狱”多因撰写明史而发,当时被称为“史狱”或“史案”。

乾隆年间的史学家、文学家赵翼,是历史上第一个注意“文字狱”的学者。

他比较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了南宋秦桧弄权时期和明初的“文字狱”,把诸如“史狱”、“诗案”、“表笺祸”之类的罪案做了抽象性的概括,名之为“文字之祸”。

到了嘉庆朝,在官方文件上也出现了“文字之狱”的提法。

自此,“文字狱”的提法被后人普遍接受了。

自古至今,对于“文字狱”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因“文字狱”获罪的人并非有推翻统治阶级的意图或行为,而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的欲加之罪,是统治阶级强加在知识分子身上的莫须有的罪名。

此外,在明清两代的律法之中不曾出现“文字狱”或与之含义相近的罪名,大多数的“文字狱”案件均以大逆定罪。

由此可见,“文字狱”事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没有专一的罪名定罪,而“文字狱”是后人解释“文字狱”事件而创立的名词。

(二)明清两代“文字狱”的政治背景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元之后的统一王朝。

1368年,朱元璋推翻元朝统治,在应天(今南京)称帝,国号明。

明初设大都督节制诸军事,后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各卫所,并使其与兵部分权。

又设立都察院和大理寺,与刑部合称为三法司。

在中央设置通政使司,接纳天下臣民的章奏。

这样,就使政、军、法三权集中于皇帝一身。

明太祖提倡法制,刑用重典,制定《大明律》。

在农民起义胜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明王朝,为了应对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空前强化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

明王朝的统治者,不仅废除丞相、设特务机构、改组军事指挥体系、大大加强了皇帝的集权统治,而且还极力推行以“程朱理学”为主要内容的思想统治。

随着土地的高度集中和宦官专权的出现,明王朝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压迫日益加重,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也日益加深。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满族统治者建立。

清军入关,确立对全国的统治,采取了比明朝更为严苛的政治体制。

在政治上,清朝“首崇满洲”,强迫汉族按照满俗薙发易服,违者处死。

不许满汉通婚,采用民族高压政策。

刑罚方面,满汉之间、各个等级之间量刑标准亦不同。

汉人虽在政府中任职,但实权掌握在满族官员手中。

清政权实行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满、蒙、汉封建阶级的联合专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形态。

清朝以科举制作为培养、选拔官吏的“正途”。

考试从四书五经中出题,写八股文章,思想内容和文章形式均有严格的程式,应试者受很大束缚,不能反映其真才实学。

如果说明朝封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最终爆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那么清朝统治者的崇满排汉政策更加加剧了阶级的对立。

严苛的科考制度使得大批知识分子对于仕途感到担忧,不满与求变的情绪不断高涨。

(三)明清两代“文字狱”的思想背景

明朝初期,朱元璋采用“明刑弼教”的思想,严惩官吏,注重刑罚。

到了明代中期,阶级斗争日益激烈,出现了张居正的改革思想。

他的思想旨在解决实际存在的弊端,提高统治功效,反映了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要求改良统治方式的思想。

自此,反传统、反权威的“訾议国政”思想兴起。

明代后期,产生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萌芽。

市民阶级开始参加政治活动,相应地产生了思想上的解放运动。

李贽提倡反对封建传统、反对权威,要求个性解放、思想自由,并宣传人类平等、批判封建礼教,反对岐视妇女、主张婚姻自由,提出建立“至道无为,至治无声,至教无言”的理想社会。

此外,以顾宪成为代表的东林学派,借讲学之名,“讽议朝政,裁量人物”,主张开放言路,实行改良。

明代政治思想发展的复杂状况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传统政治思想的高度发展与各种反权威、反正统思想的出现和发展,是明代政治思想的特点。

满族入关初期,极其注重文化统治政策。

清初学术,以经世思潮为主干,从对明亡的沉痛反思人手,在广阔的学术领域去虚就实,尔后又逐渐向以经学济理学之穷的方向过渡。

学术呈现出既有别于宋明理学,又不同于乾嘉汉学的特征。

清初思想家反思历史,抨击脱离实际的学风,力主讲求“当世之务”的经世实学,使得“学以经世”成为时代呼声和学术主干。

清初面向实际的学风有利于探讨国家发展的方向,但也使得更多的知识分子不得不面对纷繁复杂的政治局面,也更加加大了遭受“文字狱”打击的风险。

二、明清两代“文字狱”的实质分析

(一)明清两代“文字狱”的主体

“文字狱”的主体包括“文字狱”的发起主体和被“文字狱”打击的对象。

“文字狱”的发起主体是封建统治阶级,最直接的代表即皇帝。

皇帝利用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对有不满情绪的封建知识分子进行残酷打击,甚至无视封建知识分子言论的本意,用主观臆断的方式来扼杀被统治阶级的言论。

皇帝紧握发表言论的权力,被统治阶级稍有不慎,即酿成大祸。

被“文字狱”打击的对象是被统治阶级,以封建知识分子为主。

他们用语言文字表达着对当前社会的不满,甚至是对前朝统治的追思。

虽然没有推翻当前统治者的意图,但却时刻触痛着统治阶级的神经。

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因为自己卑微的出身而感到自卑,对羞辱性的文字多有忌讳。

诸如,严禁人们使用与“僧”相似发音的“生”、与“贼”字相似发音的“则”等。

“康乾盛世”出现的“文字狱”案件,占了清朝“文字狱”案件的半数以上,都是通过“文字狱”镇压汉族士大夫的反满思想和民族气节,打击对皇权构成威胁的朋党集团,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

例如清乾隆年间,杭州卓长龄著《忆鸣诗集》。

因“鸣”与“明”同音,被指为忆念明朝,图谋不轨。

乾隆帝对卓氏一家深恶痛绝,称他们“丧尽天良,灭绝天理,真为复载所不容”。

遂判决:

“仁和县监生卓长龄著有《高樟阁诗集》,伊子卓敏、卓慎等人亦著有《学箕集》等项诗稿,伊族人卓轶群写有《西湖杂录》等书均有狂妄悖逆之语,该五犯俱先后病故,侥逃显戮,应仍照大逆凌迟律剁谁其尸,枭首示众。

卓天柱系卓长龄之孙,卓天馥系卓慎之子,均依大逆缘坐律,拟斩立决。

卓连之收藏逆书不行首缴,依大逆知情隐藏律,拟斩立决。

陈氏、高氏、王氏并卓天馥二岁幼子均解部给发功臣之家为奴。

”甚至在清乾隆时期,精神病患者偶因文字不慎构成的罪案特别多,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二十一起。

这些精神病患者根本没有政治见解,发病时信手拈来的文字,结果被定为大逆之罪。

虽然“文字狱”牵连的人数众多,但其牵连的主体相对明确。

首先,“文字狱”的发动者是明清两代的统治阶级。

“文字狱”泛滥于明代的洪武年间和清朝的康熙、乾隆、雍正时期。

从表面上看“文字狱”都是由大臣上表启奏,最终由皇帝下令兴狱,但其实质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手段。

皇帝的意志是其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皇帝并没有绝对的权利,始终受制于拥护他的封建地主阶级。

上天之子的称号只能愚弄社会底层的民众,却无法震慑躲在龙椅之后的统治集团,权衡社会利益的实质是保证其自身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其次,遭受冤狱的主体多为封建知识分子。

他们有的博学多识,有的恃才傲物,有的思想进步。

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他们的言论已经对封建王朝的根基产生巨大的威胁。

统治阶级不关心封建知识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关心是否产生了危害结果,而只是强调统治阶级的主观感受。

只要触痛统治阶级的神经,就必然受到严酷的镇压。

即便某些“文字狱”是由于大臣的党派之争引发,但也显然利用了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利益的偏执心态。

(二)明清两代“文字狱”的程序

目前,史学界和法学界对于“文字狱”的研究和评判性的文章,重点在于“文字狱”案件司法程序紊乱,定罪量刑不经正常的法定诉讼程序,是由皇帝“一言堂”做出判决,从而体现了皇权干预司法的封建社会君主集权的特点。

但根据史料的记载,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南山集》案,是康熙晚年著名的“文字狱”案件。

康熙五十年十月十二日,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弹劾翰林院编修戴名世:

“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漫谈,倒置是非”、“逞一时之私见,为不经之乱道,似此狂诞之徒,岂容滥厕清华”。

赵申乔参奏的是戴世明十年前刊印的《南山集偶钞》,因其“肆口漫谈”,“倒置是非”,以“不经”而“乱道”。

康熙皇帝看到参疏后,批下“这所参事情,该部严查,审明具奏”。

随后,戴名世下狱。

此案先经九卿会审,后经刑部夹讯,戴名世承认文章系其所作。

康熙五十年正月,刑部等衙门题奏:

“查审戴世明所著《南山集》、《孑遗录》内,有应即行凌迟之大逆等语”。

最后判决:

“戴名世从宽免凌迟,著即处斩”。

《南山集》案是由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向康熙皇帝弹劾戴名世而发,最终由皇帝下令严查。

暂且不论赵申乔与戴名世是否有个人的利益冲突,单看都察院的职权范围,作为翰林院编修的戴名世,的确在赵申乔的监督和检查范围之内。

从此案的审理程序来讲,先是九卿会审,接着由刑部审讯,最后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并最终宣判,符合当时大清的司法程序制度。

首先,清朝时期,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构成三法司。

其中刑部负责案件的主审,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复核,都察院负责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

戴名世案虽然是由皇帝出面下令严查,但身为翰林院编修的戴名世,即便被人诬告,也应接受负责审理百官犯罪的刑部的问询。

其次,九卿会审制度的任务之一就是审理全国性的重要案件。

戴名世案件是康熙皇帝下令严查的,因此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定属于全国性重要案件的范畴。

再次,戴名世承认文章是其所作。

统治阶级既然已经将《南山集偶钞》视为“大逆”之物,就必然认为其作者有“大逆”之罪。

由此可见,“文字狱”案件并非没有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而是司法部门通过查证、审讯后终结的案件。

在审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屈打成招、冤假错案的情况,但单就程序而言,显然是依律而为之。

明清两代是封建社会从鼎盛走向衰败的时期,封建性质的政治经济文化已经高度发达。

尤其是封建法律制度,已经完全适应了封建社会的统治需要。

尽管清朝的封建君主专制达到顶峰,但法律对于君权同样产生了一定限度的约束。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统治阶级的这个观点有愚民的作用,但至少说明了封建法制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并产生其调整的作用。

“文字狱”事件的关键应当在于封建法律的极度抽象性,法律的制定者和裁量者可以将一个罪名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一个简单的“逆”字,可以被解释为所有对封建统治不满的行为。

一个普通的罪名,却有着极大地解释空间,统治者用法律的手段将人民完全控制在手中。

此时的封建专制统治已经不再仅限于政治、经济、文化这样抽象的概念,而是已经具体到了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民众的一言一行随时受到统治阶级的监管与威慑。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远比明确的严刑峻法残酷得多。

(三)明清两代“文字狱”的突出特征

明清两代的“文字狱”,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的代表。

其独特的时代背景使其形成了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突出特征。

首先,明清两代“文字狱”打击时间长,波及范围广。

明清两代大规模的“文字狱”发生在明朝洪武年间至清代的康、雍、乾三朝,横跨明清两代的大部分时期。

明朝初年,是“文字狱”密集发生的时代。

顾颉刚曾言:

“明代三百年,文献犹存,文字狱祸尚有可以考见者乎?

曰:

有之,然其严酷莫甚于明初”。

清代“文字狱”,开始于顺治时期,发展于康、雍、乾三朝时期,经历一百多年。

据学者统计,从1648年到1788年的140年间,发生的“文字狱”案件多达85起。

一旦因为“文字狱”获罪,必将牵连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关系。

一人获罪,九族株连。

其次,明清两代“文字狱”的发生有着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

“文字狱”的发生离不开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统治阶级只有在政权相对稳定的阶段才会发动如此剧烈的专制运动。

虽然明清两代的社会处于社会思想变革的萌芽时期,但对统治者仍旧无法构成实质上的威胁。

明清两代“文字狱”的泛滥与社会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对安定的社会现状为统治者大范围的发动“文字狱”提供了环境的保障。

一个内忧外患的国家,首要的目标是保证发展,力求稳定。

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存在与发展。

这就是“只能同患难,不能同安乐”的主要原因。

当统治阶级站稳脚跟之后,必然会对威胁自己利益的集团进行严酷的打击。

再次,明清两代“文字狱”仅仅因字面上的毛病治罪,而作者并没有相应的反抗行为,也没有产生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大部分文人因“文字狱”获罪并没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即使有对政府的不满与讽刺也仅限于思想的层面,并未采取具体的反抗行为。

“文字狱”的界定是“摘取字句,罗织成罪”,这就排除了用语言文字故意煽动民众,已达到推翻统治阶级的目的的情形。

古代也有不仅写反对时政的文字,同时又实施了意在推翻政府的煽动宣传行为。

清雍正年间,湖南失意文人曾静著有反清政治内容的《知心录》,并派门徒投书陕甘总督岳钟琪,策动他起兵推翻清朝的统治。

曾静的行为明显无法归入“文字狱”的范畴,如此具体的谋反意图,在清朝看来是名副其实的“大逆”。

最后,明清两代统治阶级对“文字狱”与建言获罪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明清两代的统治者将“文字狱”和建言获罪做了明确的区分,并未混淆二者的界限。

中国古代“科道言官”常常因犯颜极谏和弹劾权贵而被贬官,还有些方正大臣以至士庶也因上书而获罪。

统治者之所以处分建言之人,并不在于奏疏、呈词中有文字毛病,而是意见本身所表达的直接的政治主张。

从表面上看是因为文字获罪,但实际上是直截了当的提出了不同的政见。

对于建言获罪,不宜归入“文字狱”的范围。

两者的范围截然不同,具有本质上的分别。

清乾隆皇帝曾经在谈论大臣进谏的问题上说过:

“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

虽然此语与他的行为不符,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对文字狱与建言获罪有着明确的区分。

三、内核——明清两代“文字狱”的成因分析

“文字狱”在中国封建社会普遍发生,以明清两代尤甚。

大兴“文字狱”不能片面的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残暴,更应深入当时的时代背景加以考量。

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催生了寻求社会性质变革的思想,而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必然与这些“异端思想”进行最后的搏杀。

(一)变革性思想与固有意识形态的冲突

明末清初年间,在江南的苏州、杭州等地出现了形式较为初级的资本主义萌芽。

经历了几百年的经济繁荣发展后,原始的生产方式逐渐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虽然封建经济在中国古代发展了几百年,为封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始终无法摆脱积贫积弱的生存状态。

明末时期,政局腐败,统治者穷奢极欲,底层大众民不聊生。

虽然资本主义的初级萌芽只是出现在富庶的江浙地区,但生活在社会底层广大民众对于改变生存现状的愿望由来已久。

当处于社会底层的力量无法通过广泛渠道参与到上层社会之中时,矛盾就会不断地激化,最终爆发。

雪上加霜的是,清兵入关,满族人取得了中国的政权。

对于讲究正统的汉族人来说,接受“异族”的统治是对先人的不敬,是汉民族的耻辱。

而满族人提出的蓄发、异服的统治政策更是对汉族人强烈自尊的打击。

封建社会的民众生活上无法得到改善,精神上又受到外族的压迫,双重的压力使得中国社会必然发生震荡。

当对于社会制度与现实生活的不满情绪逐渐蔓延到知识分子的阵营时,知识分子便会用特定的方式表现自己的不满——文字。

社会变革首先表现在思想界的变革,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到中国的五四运动,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而文字作为人类思想的表达方式,能够给统治者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同时也为“文字狱”的发生带来了可能。

当大量的文字对统治者的政权合法性造成严重威胁时,“文字狱”就不可避免了。

朱元璋的大明王朝在建国初期就存在着正统的质疑,而朱元璋当过和尚的经历更是他的一个软肋。

强权政策的朱元璋对“秃”、“贼”非常敏感,自尊心受挫的他担心政权的稳定,进而发起一系列的“文字狱”事件。

到了清初的社会,满族统治者在政治、思想领域面临着两种社会思潮的冲击:

一是明末清初一度兴盛起来的反封建的启蒙思想,一是伴随着满族人入关而产生的反清民族主义运动。

这两种社会思潮结合在一起,将矛头集中指向了以皇帝为中心的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对清朝的统治产生了致命的威胁。

况且满族人在建立统治政权初期,目的是为了确保稳定,而不是优化生产力结构。

面对民众强烈的反清复明思想与时常爆发的汉民众的暴力反抗,统治政权需要从思想界入手,使汉民族接受与认同满族的统治。

统治阶级开始禁锢人民的思想,严格控制社会的言论,对于任何有悖于统治阶级意志的言论进行严酷的镇压。

“文字狱”的发动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即只有在封建帝王认为有强化封建专制统治的强烈需要,值得冒天下之大不韪时。

同时,封建帝王又掌握了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使得君主意志恣意横行,只有在这时才能使“文字狱”事件频频发生。

而酿成一场场灾难的严重后果是读书人的学风和士风的转变,即如龚自珍所说“积百年之力,以震荡摧锄天下之廉耻”,以至“一人为刚,万夫为柔,淫威之下,气节难存”。

(二)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权合法性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之中,任何统治阶级都需要用政权的合法性来证明自身统治的存在价值。

这种合法性的标准较为模糊,基本上表现在两个方面:

顺应人民的意志和保证社会持续发展。

没有合法性的政府必然受到人民的抵制与反抗,从而缩短自身的统治寿命。

此现象同时出现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一直以天赋君权来解释统治的合法性,以纯正的皇室血统作为衡量统治者的重要因素。

统治者在统治初期总是要为自己创造必要的言论准备,比如天降祥瑞、麒麟再现抑或星辰天象等。

明初的朱洪武虽然没有显赫的皇室身份,但凭借着“收复”国土的功勋,也颇受汉民族的青睐。

加之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为明朝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统治基础。

清朝初立,清政府无法找寻合理的理由来证明其政权顺应历史并能够受到人民的拥护。

于是满族人将汉文化定位于整个国家的核心思想,将明朝的发展模式作为清朝发展的模板,一方面拉拢汉人,另一方面维护其政权的合法性。

而汉族人对“异族”的统治始终不满,“亡国”的思想始终存在。

汉族知识分子开始对统治者冷嘲热讽,用文字的形式表现自己的不满。

思想界一直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点区域,对于反叛的思想会进行无情的打压。

于是,清政府开始禁锢言路,对反叛的言论进行严酷的镇压:

对言论的发起者给予严酷的刑法,并用株连的方式对其相关人群进行惩处。

到了康熙年间,社会基本安定,统治者也开始采用摊丁入亩、科举考试等方式缓和社会矛盾。

但是外族的自卑感始终围绕着统治阶级的内心,对于言论始终有着森严的戒备,使得文字狱的错案和冤案逐渐增多。

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得主观心态,封建统治下的“文字狱”到达顶峰。

四、延伸——明清两代“文字狱”的启示

封建社会的“文字狱”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遭受冤狱的明清知识分子的扼腕叹息,更是对社会发展的重新思考。

统治阶级有自己的统治利益和统治方式,而变革性思想也有自己的生存空间。

人类进步即依靠这两种力量的不断碰撞,来寻找自己的发展之路。

今天重新审视古代的“文字狱”,除了警醒,更应发现其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司法模式与统治方式的契合是阶级统治的必然

封建法律以其高度概括性和刑罚残酷性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封建主的种种特权又加剧了对被统治阶级的法律调整的力度。

作为统治阶级,必然会设立一套有利于阶级统治的司法模式,以达到阶级统治的最终目的。

明清两代的统治者正是利用了封建法律的特点,借助司法的旗帜,大兴“文字狱”。

司法模式与统治方式的契合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是阶级统治的必然。

经济结构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决定统治模式,而司法方式是统治模式衍生的统治方式。

我们通常将法制水平当做衡量一个社会健全性的重要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在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接调整社会关系,是统治者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司法方式开始于原始社会的习惯,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磨砺,转变为前资本主义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统治阶级必然使用适合自身利益和社会性质的法律方式维护其统治。

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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