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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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

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

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

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本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讨论,根据纠纷性质、情节轻重、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等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院内通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济处罚方案如下:

1、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参照《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将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70%。

(3)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30%。

(4)轻微责任:

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10%。

(注:

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技术过失、医疗服务过失;

医院全部损失:

指可予保险的扣除保险部分;

责任科室再次分配处罚金额时,科室负责人负担≥20%、直接责任人负担≥50%)。

2、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对科室的处罚金额在应承担的经济处罚总额的基础上需再上浮一定比例,上浮的比例由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特设的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讨论决定。

3、经本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特设的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讨论研究,可以不追究相关责任。

4、凡因玩忽职守、医德医风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对当事人除上述的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擅自处理的,根据性质、后果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轻重、医院损失大小、本人态度及一贯表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直至除名。

2、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

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20%;

二级医疗事故:

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5%;

三级医疗事故:

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0%;

四级医疗事故:

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5%。

3、其他处理

酌情给予解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年,3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酌情给予降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半年,2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3个月,1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个月。

(三)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所在科室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有过失,造成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终评优。

2、经鉴定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对所在科室院内通报,取消其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出现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科室,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以吸取教训,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科室做出严肃处理的同时,应追究医务科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的责任。

(五)对造成有过失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研究生、进修医生、实习医生,由科主任和带教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由科室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隐瞒不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赔偿医院损失、停职检查、延缓晋职晋级、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理;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病历、销毁证据,造谣生事、阻挠医疗纠纷调查处理、捏造诽谤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触犯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当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医院调查者,当事人负责赔偿医院一切经济损失,并酌情扣罚科主任1-3个月奖金。

(三)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四)外请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及时发现医疗事故隐患、避免医疗事故发生并按流程及时上报医务科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对科室积极配合纠纷处理、认真组织科内讨论、查找问题深刻、整改效果确切、能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给予减少经济处罚总额10%的奖励。

对科室不积极配合纠纷处理、未认真组织科内讨论、查找问题不深刻、整改效果不确切、不能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给予提高经济处罚总额10%的处罚。

(七)医疗纠纷、事故免于追究范畴

1、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2、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此文件自2018年08月01起执行,既往文件中规定有与此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2018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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