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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法的概念

1.关于名称欧洲国家----“污染控制法”;

美国----“环境法”----EnvironmentalLaw;

日本----“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

中国----“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近几年有的学者称为“环境资源法”。

名称不同,反映了各个国家环境问题的阶段性和环境立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2.环境法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表述,大致可分为三种:

(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所谓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环境法。

(3)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1.表明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环境法本质问题关系到环境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影响和决定着我国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的宗旨与目的。

1.环境法是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

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并使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各种环境标准在环境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制定其它环境法规范的基础,也是环境执法的基础。

没有环境标准,就无法判断环境行为的合法与违法。

因而可以说环境法是以科学技术规则为内容,以法律规范为形式的。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既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环境(自然)的关系。

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法的共性,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

调整人与环境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产生的基本原因,也是环境法的主导、本质方面。

这一特征在法学界正在逐步形成共识。

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环境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环境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不仅要防止环境污染,还要保护资源。

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子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4.环境法是社会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性和公益性

法的本位问题反映着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是法的本质的集中体现。

传统民法以"

个人权利为本位"

,即"

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

这种思想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对个人权利与人格的绝对服从与尊重。

以"

个体权利本位"

的民法思想"

常常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

传统行政法以"

行政权力为本位"

,强调国家利益,将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是"

行政权力本位"

也会导致在一定时期内重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目标的实现,而牺牲社会利益。

环境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主要体现在:

环境法以保护环境为己任,是以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为重要目的的。

环境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并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物。

环境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5.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法的价值是指法能促进主体的何种价值需要。

法律的价值体现了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环境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价值以外,还具有自身特有的价值。

现代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个内涵不是传统公法、私法所能真正包容的。

只有独立的社会利益并且形成公共社会力量,才会以社会的持续发展为最大关怀,因此,只有环境法才是可持续发展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的视点:

环境法是追求人与自然重新协调的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教授李艳芳)

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环境法也是这样。

因而环境法并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但是,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也是环境法的直接目的。

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协调。

在原始采集狩猎时期,人类与自然是一种混沌同一的关系。

进入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是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

当人类迈进工业文明时代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人不再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建立了"

以人为中心"

的反自然的社会。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重要,现代生态文明兴起,人类重新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总之,人与环境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希冀人类返本归真、回归自然、重新返回到自然的怀抱之中,以自然之子的身份作用于自然,改造自然。

三、环境法的性质

性质是本质的反应。

环境法的性质集中反映在阶级性问题上。

环境法的阶级性问题,1980年代法学界讨论法的本质时所集中讨论的问题之一,其理论探讨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性特征的环境法的性质。

大体有三类主张:

1.认为环境法没有阶级性

其理由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法的共同性因素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出现日益扩展的趋势。

调整自然关系的法规,虽然会受到阶级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但这些法规本身是没阶级性的,是可以为各种社会所共同认可的。

也有人认为,不应以抽象的“统治阶级意志”为标准,社会关系是一个大的复杂系统,反映这些关系的法律也必然是一个大的复杂系统。

保护生产力、生产者、生产技术、生产工具的法律和维护特殊阶级利益进行压迫和斗争的法律,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

2.强调环境法的阶级性

认为否认环境法阶级性的观点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点。

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法,首先是为了现代生产的需要,以维护高额利润;

其次是为了调节个别资本家同整个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

第三也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自身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的。

3.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本质属性

⑴ 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从其发源来说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甚至可以说,它们的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

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⑶ 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但是,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法的有效性是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而起作用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

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一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自然规律,而绝对不是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四、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立法的目的,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的调整方向,研究法律目的性有助于正确制定、理解和执行法律。

环境法的目的可分为具体目的、最终目的。

具体目的是指环境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目的,也称立法目的、直接目的。

最终目的是在具体目的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表现为维护统治利益、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

1.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

我国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1----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第4----保障人体健康。

第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欧洲联盟条约》关于目的的规定

“共同体的环境保护政策应有助于达到下述目标:

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保护人类健康;

节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促进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国际措施”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

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

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

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最初也是“目的二元论”。

因“协调条款”受到社会的强烈反对,不得不删去。

日本对环境法目的性的修改有自己的特殊历史背景。

最初的环境与经济协调的原则,在实际上变成了“经济优先”原则并成为企业主抵制公害防治的借口。

把“协调”条款改为“环境优先”,不给污染者以损害环境的借口。

2.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涉及各国发展战略和环境政策的重要理论问题和法律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一直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认识:

一种观点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

----由于人口、粮食需求和工业生产的几何级数增长,人类会面临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的突变性枯竭的可怕前景,因此主张限制甚至停止发展。

典型代表是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的主张,这就是著名的“零增长”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强调环境保护而限制发展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是实现社会目标、改变落后状态的基本手段,也是改善人民生活、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耗资巨大,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当务之急是发展经济,而不是环境保护。

甚至认为“先污染后治理”是一种客观规律,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是理所当然的,这种观点在发展中国家很容易流行。

两种观点虽然相反,但却共同地把发展与环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对立的关系。

这就是环境保护立法目的中的“环境优先论”或“经济优先论”片面认识的根源。

第三种观点,“目的二元论”。

----“目的二元论”,则是基于承认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

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二者有互相制约和矛盾的一面,例如,发展经济就势必会带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环境保护又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在一国财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可能表现得十分尖锐。

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

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

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

反过来,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一,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

第二,为环境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把发展与环境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如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势必重蹈发达国家公害泛滥的覆辙,而且发展也不会持久,将来还要付出更大代价治理污染;

过分强调环境保护,甚至限制经济发展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它会削弱整个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环境保护在内。

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四、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

(一)环境科学

1.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

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

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50至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

70年代扩展到自然和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协调人类活动同整个生命维持系统的关系等,也就是把人类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上进行系统的综合研究,这样又扩大到社会科学各有关学科,使环境科学成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

70至80年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而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2.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科学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

在自然科学方面——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

在社会科学方面——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

(1)环境地学----环境地学以人类地理环境为对象,研究地理环境、地质环境的结构、演化,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和预测,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的影响,以及人类对环境的改造与利用等。

(2)环境生物学----环境生物学研究生物与受人类影响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污染生态学和自然保护两个方面。

(3)环境化学----研究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存在的形态和迁移转化的规律,鉴定和测量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以及回收利用等。

(4)环境物理学----研究物理环境,如声、光、热、电磁场和射线对人类的影响,以及消除其不良影响的技术和措施。

(5)环境医学----研究环境与人群健康的关系,特别是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有害影响及其防治措施。

包括环境流行病学、环境毒理学、环境医学监测等。

(6)环境工程学----环境工程学运用工程技术和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研究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噪声控制等。

(7)环境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原理研究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社会生产力的合理配置、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和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等。

(8)环境管理学----环境管理学研究如何采用多种行政管理手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环境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

3.环境科学的任务

环境科学的研究可以分成两个层次:

宏观上,研究整个人类——环境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

研究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规律,由此揭示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

这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因此环境科学发展这后,必然要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

从微观上讲,环境科学要研究环境中的物质,尤其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其在环境中的产生、迁移、转变、积累、归宿等过程及其运动规律,为我们保护环境的实践提供科学基础。

还要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和管理措施,寻求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消除的途径和方法,这些都是环境科学的任务。

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包括环境的基本特性、结构、演化机理和规律,目的在于使人类改造环境的活动符合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使其朝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避免向不利方向发展。

(2.)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同环境的物质循环如何保持动态平衡,使人类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

(3.)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包括环境退化的原因、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这些研究可以为维护环境质量、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4.)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技术的、经济的、管理的等等。

这些研究可以为国家制定环境规划、环境政策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依据。

(二)环境法学

1.环境法学的特征

(1)研究对象的独特性----主要研究对象是环境法和人与人、人与环境自然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学以环境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包括: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

  环境法学以人与人、人与环境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是区别于其他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传统学科的重要特征。

  

(2)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现代环境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

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强化国家环境管理、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迫切性加速了西方环境法学的发展。

70年代,在日、美、英、法等国,环境法学已经建立,学术著作不断问世。

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的孕育和初步发展,是在1980年代初,至今不过二十几年。

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最年轻的分支学科。

(3)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环境法学是生态学、环境科学与法学相互渗透和结合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应注意研究相关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融合。

应以法学为源本、为基础,运用法学的原理,吸收相关学科如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的科学成果和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以加强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2.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环境法学是法学中的二级学科,在高等教育中普遍开设了这门课程,高校中设立了近20个环境法学硕士点、10个博士点,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国家甲级重点学科点。

人才培养发展迅速。

研究生考试中呈现了内热外冷的局面。

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由于:

#环境法学具有独特的研究的基本理念。

所谓理念,就是具有理性的观念。

所谓理性是合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合乎自然性、人的本性。

环境法学的的基本理念,是指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的基本观念。

它来源于法学的基本理念和环境学、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的科学理论。

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是环境法学的灵魂,是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环境法律体系的出发点。

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是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首先表明环境法要合乎自然规律;

其次由环境正义衍生出环境秩序的理念,建立和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

再次,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当维护和实现环境公平,代内公平、代际公平;

第四,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当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环境的最佳效率。

#环境法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基本理论、法律关系、研究方法。

环境法学主要研究对象是环境法和人与人、人与环境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以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作为其基本理论。

研究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

生态学方法----人与自然的和谐;

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唯物辩证法、经济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老三论-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

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

博弈论、生物科学方法。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力。

根据环境法的有关规定,概括为适地范围、适时范围、适事范围、适人范围。

一、适地范围

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条、第46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环境法的适地范围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领陆,是指国境以内的陆地。

领水,是指陆地疆界以外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领空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底土,包括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即陆地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及其底土。

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包括中国领海、领空之外的中国船舶、飞行器和中国驻外使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3)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适用范围有不同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其必要条件是造成我国海域污染损害。

不同的环境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由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

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但是,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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