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革新开放及其启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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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黎笋接替长征担任越南共产党第一书记后(后改称总书记),党政军大权集中于一身,不顾党内反对,实行“一边倒”的路线,直接导致了中越之间长达十多年的冲突与对峙,使得越南经济陷入全面崩溃的边缘。

1985年黎笋去世后,长征重新出任总书记。

他力主革新,在1986年越南共产党六大上确立了经济和政治革新路线,抛弃外交一边倒的路线。

在长征担任总书记时期,越南共产党不断反省个人专制独裁的制度根源,防止个人专制独裁,加快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成为全党的共识。

以长征自上任一年后就以年龄为由辞去总书记职务,以自身行动废除实际上的领导干部终身制。

以此为标志性事件,越南共产党开始在党内、国家和基层层面,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1991年越南共产党“七大”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反思。

当时,越南共产党中央就认为,若是光靠经济改革,而不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的话,会使经济改革陷入“躁进与缓慢间的拉扯”中。

因此,顺着这一思路下来,越南逐步提出了党、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等方面的改革。

必须说明的是,直到2005年,越南共产党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更多的是在党内层面,以党内的民主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随着越南经济的不断发展,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越南国内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不断加大。

为顺应民众的要求,2006年越共十大明确决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标志着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提

速,从此越南民主化进程走向了快车道。

二越南政治体制革新的基本状况

越南共产党是越南执政党,也是唯一合法政党,目前有200多万党员,是越南最强大的政治力量。

越南明确宣布反对实行西方模式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并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确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因此,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对“一党执政”的传统运作方式进行调整,改变党国、党政、党军、党法一体的政治模式,提高执政能力,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

总体来看,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动向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强化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创新党内监督机制与制衡机制。

党内民主是有限的民主,但对于执政党建设及其执政能力必不可少。

越南共产党认识到要领导好国内经济建设和政治革新,首先对党的自身体制和领导方式要进行革新,并认为这是确保革新成功的一个决定因素。

从“六大”到“九大”,越共多次强调党的自身革新的重要性并制定出一系列革新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的具体措施,强化党内民主化制度建设。

第二,还原国会的民意机构性质,强化国会的既有功能,国会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功能不断强化。

作为均衡政治权力结构中的重要一极,越南国会是具有立宪和立法权力、审议重大事项、决定国家和政府组成部门人选的权力机构。

越南国会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真正的民意代表机构,充分发挥立法和监督作用,使人民真正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

通过国会代表的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国会代表的质询制度的推行,群众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越南国会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监督作用。

三越南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在某种意义上,越南的经济改革是追随中国改革的步伐,亦步亦趋的。

然而,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越南却已经明显走在中国的前面。

作为具有相似历史背景,同样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党执政”与民主政制具有兼容性。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历程表明,在保持“一党执政”的基础上,仍然具有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空间,“一党执政”与民主政制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兼容。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表明,在“一党执政”的国家,权力依然可以分立,也可以制衡。

在与越南学者的接触中,他们认为,越南共产党之所以敢于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拥有自我批评的自信,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坚信宪法的统领作用。

越南宪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越南宪法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唯一合法政党,是执政党,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不容挑战的。

任何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符合宪法,在宪法之内行动。

二是越南宏观政治权力制度设计中党、政、军、立法与司法等四权分立、相互制衡。

在越南宏观政治权力制度设计中,可以“四架马车体系”———越共总书记、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和政府总理——加以概括。

在“四架马车体系”体系中,越共总书记主管党务,共产党依据宪法,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政治领导实现党和国家发展方向的控制,但不兼任国家主席和最高军事统帅;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国会主席领导立法和司法;

政府总理主管行政。

“四架马车体系”使得党、政、军、立法与司法权得以分立,并且相互制衡,使得各方相互协商与妥协,民主风气得以形成和发展。

这也是越南政治体制得以顺利进行的宏观权力基础。

中国的宏观政治体系中事实上已经存在权力的分立,而且这种分立对确保改革的延续性以及政治生活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是各个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程度仍然改善的空间。

而这一点,正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表明,“一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因此在历史选择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国家,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具有明确的方向和坚定的自信心。

越南共产党与中国共产党一样,都是宪法确认的执政党。

这是两国的共产党在领导国家与民族解放事业中历史形成的。

在“一党执政”的国家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取决于众多因素,但关键在于执政党在推行政治改革时,是否有充分的自信将自己交付人民加以审视和评判。

同时,也取决于人民对执政党政策及其政绩的评价。

从越南的改革看,越南共产党在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显示出极大的自信。

事实上,在几次党代会的正式的政治报告中,越南共产党在总结成绩和经验后,大胆、公开承认历史与现实中的错误,在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时,更多地从主观方面开展自我批评。

正视党和国家面临的危机,而从不掩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种坦诚的态度不仅不会损害执政党的形象,不会削弱党的领导,不会削弱人民对执政党政策与政绩的评价,反而会进一步增进人民对党的信任。

同时,越南共产党的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民主制度建设,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政治生活,还原国会的民意机构、监督机构的角色、功能,不但没有损害党的领导,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改革源于党的主导而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显示越南共产党在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时的高度自信。

这一点无疑是值得中国共产党借鉴的。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也不乏自信的时候,例如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文化大革命”的彻底否定,不仅没有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威信,反而激发广大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正是这种信任使得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改革事业中获得足够的合法性。

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遭遇到来自政治体制的束缚,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中国应当从越南的改革中吸收营养,增强自信心,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毕竟,越南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党执政”与民主政制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互相兼容的。

第二,党内民主建设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监督机制。

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表明,在推行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中,关键在于建立真正的集体领导制度,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衡机制。

例如,坚持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事安排等实行中央委员会集体讨论、票决制度;

实行质询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以形成中央委员会对负责日常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的监督与制衡;

而重要职务的差额选举制度、选举人信息公开制度、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等举措,也促使干部的选拔更为科学,党内正常的监督与新闻监督也得以顺利进行。

尽管这些制度的具体成效仍然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制度本身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制度建设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其实,越南的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些举措,在中国共产党内部有的已经实施,例如坚持集体领导制度,近年广东省实施的党内领导干部任免由省委委员讨论、票决制度等;

有的有明文规定、也有机构,例如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但党内民主政治生活仍有待进一步改善,领导干部的选拔与监督、集体领导等仍然不足。

一是党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上存在先天不足。

目前党的干部都是上面任命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

这种任命制度天然形成了领导干部只对上面机构、对其直接领导负责,助长了上级尤其是少数主要负责人对依附心理,使到跑官卖官的官场陋习禁而不止,党的集体领导于是形同虚设。

如果干部的选拔采取更为科学的方法,比如通过党代会集体讨论、差额选举产生,最后由上级依据规定任命,那么出德才兼备、不唯上、只唯实的领导干部才能脱颖而出,才能杜绝官场陋习。

二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上改善空间大。

目前各地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是严重缺乏对一把手的监督,党员干部的监督强度也不足,对腐败现象仍然严重。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重大事项决定往往是一把手一锤定音,集体领导形同虚设,党员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久久不能实施,新闻监督流于形式,领导对重大失误责任处理制度弹性大等等。

因此,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建议:

一是健全党的集体领导。

通过引入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与票决制度和代表质询制度,引入引咎辞职制度等制度,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和集体监督,防止主要领导“一言堂”、“一锤定音”的现象发生;

二是推行包括党员在内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辅之以舆论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第三,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建立健全人大的权力监督制度。

越南的国会改革,推动了国会向真正的民意机构、权力监督机构的转变。

国会代表由间接选举转变为差额选举,迫使候选人深入民间,了解民间疾苦,民意的代表性进一步提高,真正有能力、为民办实事的代表脱颖而出,促使国会向真正的民意机构转变。

而国会代表的质询制度、信任投票制度的推行,也促使国会向真正的权力监督机关转变,权力监督从虚转实,国会开始摆脱“橡皮图章”的形象,国会代表也从“举手表决机器”转变为敢于反映民意的民意代表。

这一切,值得中国人大改革借鉴。

从中国实际看,尽管中国的人大制度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距离法定的民意机关、权力监督机关仍然有相当距离。

主要表现在:

首先,人大代表选举依然实行间接选举制度,选举过程缺乏社会监督,选举透明度较低,导致人民群众对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制度产生怀疑。

目前,我国仅农村村委会实行了名义的直接选举。

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代表,依然使用间接选举、等额当选的办法产生。

而间接选举、等额当选制度也使得人大代表候选人与民众之间缺乏沟通,人大代表高高在上,不了解民间疾苦,其民意代表的功能基本丧失。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间接选举制度产生的人大代表无形中具有“三多”现象:

官员代表多,照顾性质多,荣誉性质多———在某种程度上,人大的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人大在产生之时就已经天然丧失了民意机关和权力监督机关的性质。

其次,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严重不足,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手段缺乏。

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决定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严重不足。

在人大的监督制度上,尽管目前也出现了政府领导干部向人大述职制度,但是总体而言,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手段依然有限,某种程度上基本局限于提交提案上面———事实上,提案更多的是建议性质,最多具备参政性质,而非议政、监督——同时,监督缺乏连续性,对监督对象缺乏强制性。

这种监督效果无疑是大打折扣的。

例如,国家审计署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国家部委财务违纪事件触目惊心,但是这些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成为当时的议论话题,没有哪个部委领导因此加以改正或者为此负责,导致错误年年指出年年犯。

这种监督乏力的状况与人大缺乏强硬的监督手段和制裁措施密切相关,无形中人大的监督职能不断削弱,人大的“橡皮图章”形象于是深印人心。

一个基本的结论是:

要改变这种人民代表不代表人民的怪现象,就必须改变人大代表的产生制度,推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差额当选办法;

要改变人大“橡皮图章”形象,就必须赋予人大相应的权力,丰富人大的监督手段,强化人大的权威。

这一切,相信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明了,其实越南的国会制度改革已经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办法,关键是要不要改,要不要推行,能否下决心推行。

正如越南社会科学院中国研究所(同时挂“东盟中国研究中心”牌子)所长杜进森博士说的:

“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中越两国比较越南已先走一步”。

他并且建议广东先走一步的改革,下一步应优先考虑政治体制改革(特别在建立更透明的行政体制、更有效率的行政机构及解决好中央与地方权责分配等)和社会体制改革(社会公共建设、民生问题、善待农民工、环保等)等问题,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可持续发展。

越南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建立党、政及其它权力机关间的制衡机制,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还原国会的民意机构性质和权力监督制度,出台《新闻法》、完善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等方面,是值得先行一步的广东借鉴的。

党中央多次重申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同时铺开不大可能,必须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广东完全有基础、有条件在政治体制上向中央请缨,先闯先试,以推动中国改革开放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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