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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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那么你知道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供你参考。

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案例

2018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

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

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上取款,丙独自离开。

后乙未还款,甲起诉丙要求偿还,丙辩称实际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对乙是否实际拿到了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由自己偿还。

甲要求追加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当晚甲从atm机上取款40000元交给他,他将负责偿还。

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坚持诉丙,要求偿还60000元。

在诉讼中,甲、丙的观点正好相反。

甲认为丙是借款人,因为借款合同(即借条)是丙签订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钱的,钱给了乙也就视为给了丙,因此应当由丙偿还借款。

丙则认为,借款事宜是乙与甲联系的,只是让丙帮忙担保,写借条时,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甲既没有将借款交给自己,也未当自己的面将借款交给乙,故借条并未生效,即使甲确实已将借款交给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和丙无关;况且,乙已经承认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没有理由要求丙还款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丙认为自己只是受乙之托,以借款人名义签署借条,但丙也承认,甲明确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

可见甲、丙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故从丙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丙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成立。

丙还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甲给付的借款,但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经承认了乙当晚收到甲给付的40000元借款。

乙与丙是兄弟关系,而且是当晚一同去向甲借款,签署借条是两人都在场,三人都明知乙跟随甲去atm机上所取款项性质就是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故应认定为借款已经实际交付40000元。

至于其余20000元是否交付,法院认为应当由甲提供证据证明,但甲并没有让乙另外再写收据,也没有提供从atm机上共计取款60000元的凭证,故无法证明另外20000元已经交付。

综上,法院对原告甲要求被告丙还款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000元不予支持。

提示:

通过本案的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借款时借条不能代替收条,开了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交付应当另有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明,或者至少在借条上注明本借条签署即确认已收到借款,不另开收条。

延伸阅读

借据无还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认定无效。

借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要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最后一次索要还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则表明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债务人主动还款是有效力的。

其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事由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的时间内有不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如今借条多,伪造的借条也很多。

那么你知道怎么确认伪造借条吗?

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供你参考。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

【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18、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

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

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

鉴于双方对2018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8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8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

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

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

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

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

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

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

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供你参考。

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

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

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

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

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

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

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

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

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

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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