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4233501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刑法诉讼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法规名称】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颁布时间】2010-1-22

  【实施时间】2010-3-1

  【正文】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教育、文化、人防、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加强日常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鉴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该类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房鉴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主体结构及供电、供气、消防、防雷、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

  

(二)对房屋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安全档案,保存修缮记录;

  (三)房屋出现险情或安全隐患,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排险解危措施。

  第十条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三)擅自在屋顶、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夏、冬季节来监前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机构对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报告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险情,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危险房屋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房鉴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破坏的房屋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在房屋上安装设备或装饰装修后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房改售房或商品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影响房屋安全需要维修的;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受损的房屋;

  (六)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五)项由建设单位申请鉴定外,其他均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关系的有效证件;

  (四)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房鉴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条件和资质,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涉及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一条房鉴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应当尽快鉴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鉴机构要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报告,内容要载明观察使用、停止使用、处理使用或整体拆除等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报告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中的意见,区别处理或采取修缮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房警示标志,撤出房屋内所有人员;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还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房屋在解危之前,不得出租、买卖、转让、抵押和投保。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未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的,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经房鉴机构鉴定,成片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或具备一般损坏房(三类房)、严重损坏房(四类房)和危险房(五类房)建筑面积达到片区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四类房和五类房建筑面积达到片区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认定为危旧房改造区,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危旧房改造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或危旧房改造区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房屋的,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恢复原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房鉴机构和个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鉴定活动、退还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一)房鉴机构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房鉴机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房鉴机构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四)非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发生事故的;

  (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拒不申请或房屋损坏不修,发生事故的;

  (六)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当事人对危险房屋治理质量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

  (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阻碍危险房屋治理,造成事故的;

  (八)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包括建筑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建筑抗震鉴定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22日发布的《邢台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