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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一般包括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管辖。

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江油市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四、仲裁申请和举证: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用人单位登记成立证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申请人还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对其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证据副本。

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

五、仲裁委托代理人和代表人: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推举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表推举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推举书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六、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十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

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流程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问答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格式样本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地址)

请求事项:

(具体写明申请仲裁的要求和事项)……。

事实和理由:

(具体写明争议发生的事实经过,有关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此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需说明两点:

1、若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2、若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由全体当事人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递交由全体当事人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先行协商处理,或由所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哪些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哪些资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可以是:

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

申诉人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并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审核后退回原件;

6、《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六、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供什么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几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法定结案期限是多长?

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以延期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不执行怎么办?

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将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将案件移送有权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四、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超过一年的时效申请仲裁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申请。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

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七、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不按规定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未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十一、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将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仲裁委员会将对反诉的内容按缺席审理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将缺席裁决处理。

十二、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致使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三、不服仲裁裁决超过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都没有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一裁终局事项,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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