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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厂安全制度修正版

 

焦作型华神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厂

 

安全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分厂员工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分厂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分厂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分厂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

第七条 分厂的各职能单位(班组、岗位),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厂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厂厂长安全职责

(一)分厂厂长是分厂的安全负责人,对分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分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分厂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六)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分厂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负责组织生产的分厂副厂长(生产调度主任)、值班员、班组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分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班组各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分厂安全员(安全主任)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分厂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分厂厂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分厂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分厂厂长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七)负责分厂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分厂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分厂负责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各种原始记录、报表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正常工作时,及时停机,切断电源、气源,报设备员处置。

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下班前整理工装、器具,打扫现场卫生。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劳保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因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消夏防暑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十五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分厂、班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教育(一级),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下属单位。

(二)分厂(车间)级教育(二级),由分厂安全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消防器材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

(三)工段(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 厂内调动(包括分厂内调换工种、转岗人员)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十八条 各班组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九条 各班组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

第二十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分厂应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批。

施工班组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部门和人员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二十四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分厂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安全主任)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厂(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厂(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厂(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工艺操作

第二十八条 分厂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三十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三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三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五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三十四条 根据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三十五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十六第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四十八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五十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五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五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七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设备。

第五十五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五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六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六月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八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六十四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六十六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七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六十八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七十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七十一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七十二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七十三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七十四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七十五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七十六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七十七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七十八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七十九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八十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八十一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八十二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

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八十三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九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八十四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八十五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八十七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八十九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九十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九十一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九十二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十章 检修

第一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九十三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施工工具准确、到位等情况。

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九十四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九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九十八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九十九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条 在生产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生产发生故障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组织抢险。

第二节 检修准备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一百零二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一百零三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一百零四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三节 焊接作业

第一百零六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氧气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五)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一百零八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一十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节 高处作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一百一十九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一百二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节 起重吊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一百二十五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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