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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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

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资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8.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按揭项目的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本行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商的基本情况:

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及承建能力等。

(二)项目手续的合法性:

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三)项目情况:

项目地理位置、商业服务业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临街情况等;

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等。

(四)项目市场前景:

项目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销售情况和抗风险能力。

(五)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六)项目效益:

开发商的合作诚意、对本行产生的利息收入、存款、代收代付、结算业务等综合效益。

(七)银行同业竞争情况。

(八)本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八条 按揭项目的审查。

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开发能力、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市场前景等。

审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九条 按揭项目的审批。

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对承贷行提交的项目授信资料进行审议审批。

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

经审批同意后,总行与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应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开发商保证按揭项目的各项手续完备、合法、有效,保证售房资金首先满足按揭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开发商应协助承贷行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行保管。

(三)在借款人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商需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借款人或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开发商应履行回购房屋的义务。

(四)开发商应承诺按揭贷款涉及的项目建造款、售房款及结算款等各项资金全额或按比例归集到承贷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身份证明;

(三)自然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房证明符合要求;

(六)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要求;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 商业用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3倍。

第十四条 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一)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二)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是指借款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借款时为借款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借款时为共同借款人可支配收入。

但对于单一借款,如承贷行考虑将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男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揭申请表。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五)自然人提供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六)借款人是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的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应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

(七)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

(八)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用房买卖合同。

(九)共有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十)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房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四)购房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付款凭证是否真实;

(五)借款人在本行和他行的信用记录及存款情况;

(六)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

调查人员完成贷款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

应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可靠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审查人员完成贷款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遵照《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

单个借款人(含一次购买多套或累计购买多套)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由承贷行、借款人和开发商三方签订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借款人在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由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预告登记之后,承贷行必须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正式登记,同时自动解除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四条 发放贷款。

在借款人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承贷行以转账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在承贷行的结算账户上,同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放款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遵照《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后检查

1.按揭项目的贷后管理:

对按揭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检查,主要掌握项目的工程进度、按揭贷款的实际用途和资金流向,并督促开发商协助承贷行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2.借款人的贷后管理:

应建立对借款人的贷后访问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主要检查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变化因素。

对正常类贷款应定期排查,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应重点抽查,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二)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

对违约贷款应通过电话或短信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督促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并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

1.借款人首次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短信提示;

2.借款人连续两期(含)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3.借款人连续三期(含)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客户经理应主动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提示违约风险;

4.借款人在合同期内连续五期(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累计八期(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贷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并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七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款,每月的20日为借款人约定还款日,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承贷行的结算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期数(次方)/(1+月利率)还款期数(次方)

还款期数=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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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三)提前还款处理

1.贷款发放后,且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方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本金起点金额为一万元或其整数倍。

2.申请部分提前还款的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1)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期限;

(2)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

第二十八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贷款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承贷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承贷行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注销登记。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由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本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本行发放的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应督促售房资金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开发贷款;

应根据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发放金额要求开发商等量或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按揭贷款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抵押物价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详细记录借款人动态、每月还贷情况等,对违约风险集中的区域、楼盘和客户要重点监控。

第三十三条 应通过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以及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贷款调查,核实开发商和借款人及其家庭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客户经理必须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核实借款人的购房意愿、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三十五条 应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借款人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不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将不再采信其证明。

第三十六条 应对下列风险特别监管:

(一)虚假按揭,即开发商通过多种手段或手法恶意套取本行资金的行为。

虚假按揭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提供或伪造虚假信息、证明材料、合同资料等;

2.与内部人员串通,由其冒充借款人办理虚假按揭套取贷款;

3.与借款人串通,提供给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姓名、房屋交易价格和合同签订日期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4.与信贷人员串通,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开发商与借款人发生买卖纠纷,导致借款人违约。

(三)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明并进行有效抵押登记。

(四)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不利变化。

(五)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不定,影响本行有效判断借款人现状及其还款能力。

(六)未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七)抵押物价值下跌或抵押物处分成本过高。

(八)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瑕疵。

(九)影响本行权益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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