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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超过以上权限的要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1.3设备维修改造的审批权限

4.1.3.1公司直接管辖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下(含);

4.1.3.2事业部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含);

4.1.3.3事业部管辖的分、子公司权限由事业部来确定,但最高权限不能超过二十万元(含);

4.1.3.4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的权限为单项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下(含)。

4.1.3.5超过以上权限的要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1.4小轿车的购置按照中储股份管字(2006)第77号文执行。

4.1.5含在基建项目中且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审批同意的设备购置可以不再上报。

4.1.6设备预算管理。

4.1.6.1设备的增置和处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凡构成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含生产类、辅助生产类和非生产类)一律纳入预算。

4.1.6.2设备的增置和处置以《设备投资预算表》和《设备处置预算表》的形式,按照公司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上报股份公司(事业部管辖的单位,由事业部审核后上报),公司核准后批准实施。

4.1.6.3纳入预算的设备,在预算执行时,按照4.1.1和4.1.2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4.1.6.4凡未纳入预算的设备,不论是否达到4.1.1和4.1.2规定的审批权限,均需上报公司审核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单价在4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4.1.6.5小轿车、商务车、客车的购置不管是否有预算均需上报审批。

4.2设备的购置

4.2.1各单位对本单位即将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设备购买、建造、改造、安装等业务,4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购买应事先对设备的供应厂家、商家、加工和施工单位(简称“供方”)进行优化选择性资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录在《设备采购供方评价表》内。

同一类设备的供应商要对两家以上的单位进行评价,以便于采购时能够比较选择。

4.2.2.1对于成品供应商(厂家),评价重点是行业排名、经营业绩、产品质量、发展沿革等,在采购时根据需要进行比价采购。

如果是通过经销商购买,要把对所购买产品的行评价作为重点,对经销商的评价主要是供货能力和商业信誉,保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

4.2.2.2对于需要现场建造、改造、安装的设备供应商,评价重点除了行业排名、经营业绩、产品质量、发展沿革等内容外,还要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生产、经营有资质要求的也要收集相关资质复印件。

4.2.2.3公司(或中储总公司)签订了大客户协议的设备供应商由购买和使用单位进行供方评价。

公司签订大客户协议的企业一般均为知名企业,相关单位进行供方评价时可把大客户协议作为供方评价的依据。

4.2.3设备供方一经确定为合格供方,应列入《设备采购合格供方目录》。

对于列入《设备采购合格供方目录》的供方,如在行业内排名、业绩、产品更新换代、产品质量、经营、服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其进行重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目录做出适当调整。

4.2.4设备购买、建造、改造、安装的供方单位,必须从合格供方名单中选取。

4.2.5购置设备时,应按照4.1中规定的审批权限,通过办公系统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2.6购置单价1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购置时采用招标或议标方式(购建龙门吊议标操作程序详见附件)。

4.3设备的调拨、售让、报废、封存和出租

4.3.1设备调拨。

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调出单位填写《设备调拨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调拨设备同时,所有附件、专用备件、图册及档案资料等,应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4.3.2设备售让。

售让设备时,应按照4.1中规定的审批权限,通过办公系统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售让价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3.2.1设备的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其净值。

4.3.2.2售让前,需要组织三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市值评估并保留好评估记录,处理价格原则不能低于评估市值。

4.3.3设备报废。

4.3.3.1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按报废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b、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

c、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经检修或更新零部件后,仍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成本高的;

d、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件已严重磨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维修亦不能修复的;

e、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f、大修理虽能恢复工艺和精度要求,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g、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h、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3.3.2报废设备时,按照4.1.2中规定属于各单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

超过审批权限的,通过办公系统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3.3.3报废后,设备的处理方式有:

a、作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

b、将能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

c、作为废品处理

d、和其他等。

其中a、c两种处理方式,应执行4.3.2。

4.3.4设备封存。

对技术状态良好,但暂时不用的设备,可进行封存,并妥善维护、保管。

封存或启封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中做好记录。

一般企业内的设备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可进行封存。

4.3.5设备出租。

需经设备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并与承租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

设备出租应符合创收增效和设备完好有所保障的原则。

出租时,应在《设备台帐》上做好记录。

收回出租的设备时,要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4设备的验收。

4.4.1购买、建造、调入和抵债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要进行实物验收。

4.4.2主要生产设备的验收

4.4.2.1主要生产设备包括:

生产类设备中的起重类、运输类、检测类、加工类;

辅助生产类中的变配电设备、维修设备。

4.4.2.2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设备调试及验收的准备工作。

具体包括:

a、对进入本企业的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工作,并核对装箱单;

b、检查设备包装情况;

c、按照装箱单清点、核对并保管好设备的零件、备件、说明书、电路图等。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d、检查设备是否有锈蚀、破损等情况,如有应拍照或图示说明,以备查询;

e、安排好水、电、汽、油、气等供应及管线施工安装等前期准备工作;

f、对调试及试车做好技术准备。

消化技术资料,确定安装方案,联系准备吊装设备、工具和测试人员;

g、安排好调试及试车日期,并通知本企业设备使用部门及生产厂家等相关单位。

4.4.2.3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及生产厂家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试车后一个月之内联合进行验收工作。

其中通用设备按国家标准检验,专用设备按设计任务书并参照有关专业标准检验,特种设备还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取得合格证。

验收试验一般包括:

a、进行空运转试验,主要检验设备安装精度的保持性、设备的稳固可靠性,传动、操作、控制等系统在运转中状态是否正常。

b、进行负荷试验,主要检验设备在一定负荷下的工作能力,以及各组成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安全、稳定、可靠。

c、进行精度试验,一般应在正常负荷试验后按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4.4.2.4由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测试验收的,需由其在验收后提供相应的验收证明。

由我们自己进行验收的需要认真记录好设备试运转的各个参数,填写《一般生产设备验收记录》。

设备管理部门保留好验收记录,并与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设备使用信息情况沟通,使其提供完善的设备售后服务。

进口设备到达后,应当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4.4.2.5使用部门接到设备后需要填写《新增设备验收单》,相关部门之间做好设备的移交工作。

4.4.3除4.4.2.1之外的设备的验收。

由设备采购部门与设备使用部门同时进行实物验收,并填写《新增设备验收单》。

4.5设备的档案管理。

4.5.1设备一经购建和投入使用,要及时登记,录入《设备目录》。

4.5.2要逐台建立《设备台帐》。

4.5.3生产类设备(含特种设备、交通车辆、易燃易爆专用设备和用于生产过程信息监控的计算机系统),要逐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材料:

4.5.3.1购建审批文件及设备出厂合格证;

4.5.3.2装箱单及随机附件、工具明细表;

4.5.3.3设备进库开箱检验单;

4.5.3.4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设备运转试验记录;

4.5.3.5设备安装基础图;

4.5.3.6设备定期检验记录;

4.5.3.7设备大修工程报告及质量检验记录;

4.5.3.8设备修理的图纸及关键尺寸、结构更改记录;

4.5.3.9设备的封启单;

4.5.3.10设备改造申请书;

4.5.3.11设备改造说明书、图纸资料及试用效果鉴定;

4.5.3.12设备事故报告单及处理记录;

4.5.3.13设备附件增、减记录;

4.5.3.14设备报废申请报告及批示;

4.5.3.15自制设备的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4.5.4进口设备档案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4.5.4.1订货合同、协议及有关进口事务的函件与单据;

4.5.4.2装箱单译文;

4.5.4.3说明书与附件说明的原文与译文;

4.5.4.4精度性能检验单原文与译文;

4.5.4.5随机图纸、备件图册原件译制图;

4.5.4.6设备润滑冷却材料与国内产品对照或化验报告;

4.5.4.7设备备件与国内型号对照表。

4.6设备分类和编号

4.6.1设备分类对照表

大类

分类

分组

设备名称

大类别

大类别号

分类别

分类别号

组别

组别号

A

起重类

1

露天固定式起重机

龙门吊、桥吊、塔吊等轨道式吊车

室内固定式起重机

2

行车等轨道式吊车

移动式起重机

3

汽车吊、汽轮吊、履带吊、船吊等流动式吊车

叉车类

4

铲车、叉车、装载机、正面吊、空箱机等

其他

5

皮带输送机、物料输送机等

其它固定式起重机

6

货梯、升降机、自制电吊等

运输类

货运汽车

大、中、小型货运汽车、箱式货车、槽罐车、自卸车等

拖拉机、集装箱拖车、牵引车、洒水车等专用车

计量类

衡器

地磅、吊秤、台秤等

砝码、尺、仪表等

检测类

检测及检验设备

生产用钢材设备检测、光谱仪器等

加工类

加工设备

剪切设备、冷拔、拉丝设备等

生产用机床

货架类

各种仓库货架

各种仓库货架等

其它

7

生产用其他设备等

辅助生产

B

电力类

发电设备

发电机组

变、配电设备

变电箱、配电柜、电力变压器等

电箱

电控箱、电控板、开关柜等

电力线路等

用水类

给水泵

污水泵、排水泵

阀门、管道等

消防类

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等

维修

维修设备

各类维修用机床、电焊机、剪切机、空压机等

维修仪表

电表、电阻摇表、示波器等

维修工具

检验和试验用的各种机器和仪器等

办公类

计算机

电脑主机、显示器、网络设备等

办公配套

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等

对讲机等

 

非生产

C

交通类

小轿车

公务车、办公车、面包车等

大中型客车

班车

摩托车等

家具类

办公家具

桌、椅、书柜等

沙发、床等

电器类

制冷设备

空调、冰箱等

电视音响

电视机、录(摄)像机、VCD、照相机、录音机等

微波炉、蒸饭箱、消毒柜等

仓库安全类设备

自动防火设备

各种喷淋系统设备

监视系统

视频监视设备

巡更设备

各种巡更器及工具

安全防护

电动门、电动栏杆、防护栏杆、隔离栏杆、安全罩、防撞保护装置等

灭火器、水桶、消防泵、消防栓,消防管等

防汛

防汛用排水泵、排水设备等

锅炉类

锅炉

承压锅炉及附机、茶炉、无压采暖炉等

供暖类

供暖装置及设备

供暖装置、设备

加油泵、压水泵等

4.6.2所有的设备,一经登记,必须统一编制内部代号,并将其印制在设备的明显部位。

同一种设备的内部代号,应当印制在相同的位置,字体和字体的大小及颜色应一致。

内部代号应清晰、不容易脱落。

4.6.3设备内部代号编制规则是:

内部代号共五位数码分两段组成,代号形式为XXX-XX,其含义为:

4.6.3.1第一位是设备的大类区分代码,用A、B、C分别表示生产类(A)、辅助生产类(B)和非生产类(C);

4.6.3.2第二位是分类代号,用1、2、3…自然数表示;

4.6.3.3第三位是组别代号,用1、2、3…自然数表示;

4.6.3.4第四、五位表示设备序号,用01、02、03…来表示。

4.6.3.5有牌照的交通运输类设备,如:

货车、小汽车、厂内运输车、叉车、汽车吊、班车等,也可以按牌照号码进行登记。

4.7设备使用。

4.7.1特种设备和各种车辆的操作应持证上岗。

4.7.2严禁非本企业人员操作和指挥操作设备。

4.7.3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或设备使用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超负荷等违章操作。

要认真做好设备操作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代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4.7.4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设备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非工作人员应与运行的设备保持安全距离或站在安全线以外。

4.8设备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防止设备发生故障和事故,各单位应当组织落实以下设备检查制度。

4.8.1每日检查。

每日检查是在每个工作日内,通过看、听和接触,对设备进行的一般检查,并填写《设备日常检查表》。

检查内容包括:

设备本体、附属装置、启动、传动、运行、操纵、传感、仪表、警示、润滑、焊接、紧固、联接、安全装置等。

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需要停产修理时,应报修。

每日检查和记录由设备操作人执行。

4.8.2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对单台设备的例行检查,检查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检查内容以日检内容为基础,全面、深层次地掌握设备性能及零部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确定是否有进行修理的必要。

定期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专职维修人员执行,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定期检查。

检查中发现故障需要维修时按4.10执行。

4.8.3巡回检查。

巡回检查是设备管理部门针对所有设备,在每一个工作日内,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项目所进行的抽查。

巡回检查是每日检查和定期检查的补充检查方式,是对每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巡检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和组织,由专职维修人员执行。

4.9设备保养。

为了保持设备的基本技术性能,各单位应当组织落实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4.9.1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是结合设备每日检查而进行的经常性的设备保养工作。

保养内容是:

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对设备表露的、重要部位的、容易松动的螺丝进行紧固,检查零部件的完整。

一般情况下,设备每两周(约100工作小时)进行一次。

日常保养由设备操作人执行,并填写《设备日常维修记录表》。

4.9.2一级保养。

在日常保养内容的基础上,对设备普遍进行扭紧、清洁、润滑,根据需要进行部分内部清洁、部分调整,局部解体检查和调整。

一般情况下,设备每半年(约1500工作小时)进行一次。

一级保养和日常保养的时间重合时,按一级保养执行。

一级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计划与组织,专职修理人员执行,并填写《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

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一级保养。

4.9.3二级保养。

在一级保养内容的基础上,对设备本体进行解体清洗、调整、对已达到磨损极限的另部件进行更换。

一般情况下,设备每一年(约3000工作小时)进行一次。

二级保养、一级保养和日常保养的时间重合时,按二级保养执行。

二级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计划和组织,专职修理人员执行,并填写《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设备操作人员参加。

4.10设备维修。

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和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应当组织落实以下设备维护和修理制度。

4.10.1及时修复。

在设备运行和实施各种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修复。

及时修复工作,应当记录在《设备日常维修记录表》中。

4.10.1.1在操作中,发现设备异常现象后,经过简单调整、修理可以解决的,可由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处理;

当操作人员不能处理时,应报告给部门主管,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安排修理,排除故障。

4.10.1.2属于专职检修人员发现的,由专职检修人员负责修复。

4.10.2重要部件的修理。

4.10.2.1报修。

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失效、损坏、缺陷、短缺,设备的操作人或专职检查人员,应填写《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申请修理。

4.10.2.2派工。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修理项目,填写《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指定专职修理人员进行修理。

4.10.2.3修理。

修理人员按照《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指定的项目进行修理,当指定范围以外的项目需要修理时,一并进行修理,并如实记录。

4.10.2.4重要部件的修理也要记入《设备日常维修记录表》。

《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存入设备档案。

4.10.3设备的大修。

4.10.3.1设备的大修理间隔期一般为:

起重设备五年(约15000工作小时);

运输设备四年(约12000工作小时);

其他设备三年;

已经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设备大修理间隔期可适当缩短;

对于使用效率低的设备,使用单位可适当延长大修理间隔期。

4.10.3.2设备的大修之前,要编制《设备大修理方案》,以保证大修理工作质量。

4.10.4设备需要交由外单位维修时,应填写《设备交修单》。

4.11设备维修保养的计划管理。

4.11.1设备的一、二级保养和大修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单位于每年1月1日前编制《主要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及修理计划表》,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按计划对设备外观、操纵传动、液压润滑、电气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

4.11.2如果当年不能按计划实施大修理计划时,要说明原因并保留记录。

4.12设备在经过保养和修理后,修理人员应向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和修理人员等共同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13进口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及修理,以随机技术资料说明和要求为准。

4.14设备改造。

对龙门吊等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4.14.1资料:

改造方案、对改造方案的可行性技术论证、计算说明书、图纸和工艺设计等。

4.14.2可行性技术论证、计算说明书、图纸和工艺设计,必须由本单位专业工程师负责设计或审核。

外部单位设计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4.14.3对非自制设备进行改造,其可行性技术论证、计算说明书、图纸和工艺设计必须由原生产厂家提供。

4.14.4需要上级单位批准的,改造单位需要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全部资料),批准后方可实施。

4.14.5龙门吊等定点安装的生产设备进行移装,按本规定4.14.4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4.14.6龙门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移装等工程,应报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4.14.7设备改造要填写《设备保养、修理、改造任务单》,对改造情况进行记录。

4.14.8运输车辆等设备的改造,应报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不允许拆除车辆上的安全防护装置。

4.15设备的定期检验、校验和检测

4.15.1要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以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校验和检测:

4.15.1.1龙门吊、桥吊、汽轮吊、电梯等起重设备。

4.15.1.2叉车、铲车、拖拉机、正面吊、空箱机、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

4.15.1.3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

4.15.1.4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

4.15.1.5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

4.15.1.6直接应用于生产服务过程的各种磅秤、尺等计量设备和器具。

4.15.1.7直接应用于仓储保管的温度计、湿度计等监测仪表或仪器。

4.15.1.8小轿车、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含班车)等。

4.15.2龙门吊轨道的保护接地装置和露天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每年检测一次,一般在雨季前(3月底)进行,检测情况如实记录。

4.15.3设备的检验、校验和检测记录,应及时记录在《设备台帐》内。

4.16计量设备、器具

4.16.1在生产作业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计量设备、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保证计量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16.2计量设备和器具,要独立建立档案,逐台建卡、造册,统一管理,定期校验。

4.16.3电子计量设备和精密器具应防雨、防潮、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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