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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

成立日为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签发之日。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

双方至迟于经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甲方同意:

以现金______万元注入重组后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第九条双方同意:

乙方以剥离债务后的乙方公司的固定资产与净资产价值入股。

必须经过甲方确认适用并作评估作价,方可入股。

出资额以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准。

评估(认定)作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__元整)。

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元整)。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出资方式:

现金

固定资产、净资产出资。

第十一条甲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到帐。

第十二条甲方购买乙方的股权的。

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并承诺甲方出资后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变更公司章程,使甲方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的会计处理原则上遵从乙方延续的记账原则。

由甲方推荐出纳一名,乙方推荐会计一名共同管理。

注:

按照实际谈判情况填写,保持会计的延续性。

会计处理方式一般不做变更.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完成后,应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各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开始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约定注册形式成立后,任一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约定注册形式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担。

若由于乙方隐瞒公司实际债务状况或第三人反悔不愿转让股权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抽回已缴付的出资,并可视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任何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若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

董事长的任免由双方协商安排。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

第六章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的责任

1、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金;

2、协助公司办理变更公司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推荐和协助招聘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向公司提供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资源、技术资源和市场信息,并协助公司开辟业务;

5、为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支持;

6、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乙方的责任

1、如期进行资产剥离,注册新的物业公司管理剥离的债务。

保证剥离出来的资产不损失;

3、保证现有管理、销售队伍的稳定。

4、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推荐和协助招聘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5、向公司提供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资源、技术资源和市场信息,并协助公司开辟业务

6、为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支持;

第七章技术成果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公司继承之前乙方公司所拥有的技术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

公司也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甲方和乙方与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六条公司通过收购控股所取得的商业秘密、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非经公司批准,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

任何一方要使用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商业秘密、相关技术的保密职责。

第二十九条由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公司所有;

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八章约束行为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第三十一条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公司竞争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禁止以项目技术评估入股的股东再将其所持有的技术投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项目技术评估入股的股东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严重者经股东大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第九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公司季度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四十六条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公司缴纳有关税收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股东大会视公司经营情况决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按各股东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利润分配由具体协商填写)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转增。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存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财务审计将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

审计包括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审计结果每年向股东通报;

如果甲方或乙方股东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公司必须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

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解散及财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有本章前条第

(一)、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因有本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公司因有本章前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代替董事会、总经理行使职权。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至(四)项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在协议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协议的争议和要求。

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

若双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解决争议,应交由南宁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将由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

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

有关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费用。

第十二章遭遇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六十八条如果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至使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其他投资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上述第六十八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协议做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

如果一方不同意做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中止本协议,但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十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协议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毁损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根据事故对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报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第七十二条控股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协议或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控股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其他

第七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股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各投资人各执一份。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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