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的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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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案例Word下载.docx

律云律师观点:

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26条规定: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

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篇二: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2000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0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

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1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题: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可以。

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

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

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

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案例三:

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

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应承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按照该法第40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四: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

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

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

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五:

丁某于1995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

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

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间,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六: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

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

“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

”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

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篇三:

原标题:

2014年十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

2014年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罚款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

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

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

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

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

2014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4:

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

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

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

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例6:

德泰永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14年4月2日,在对银川德泰永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柴胡等共计114个品种中药饮片无标签,包装上无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不能提供中药饮片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

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没收114个品种中药饮片,处以罚款13727.55元。

案例7:

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不合格热轧钢筋案

2014年5月7日,在银川市钢材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11家销售公司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和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1663吨,货值506.74万元。

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责令相关公司停止销售,对11家销售单位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欢乐岛游乐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4年6月27日,在对金凤区欢乐岛游乐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极速风车”等四种特种设备,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这四种设备,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9:

宁夏生殖保健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宁夏生殖保健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过“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称号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15日至3月19日期间,在其网站发布宣传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10:

唐晓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兴庆区鑫盛商行业主唐晓东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从马某(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二锅头白酒440件,货值为11400元。

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依据国家《商标法》,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万元。

(整理高晓刚)

电话:

021-9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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