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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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细则对实践中形成的好的经验进行了提炼,加以吸收。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依照细则申请登记和办理年度检验等行为;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行为;

(三)公民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应遵循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便民原则的规定。

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便民原则是贯穿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始终,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从宏观上指导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遵循合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该遵循法定的权限,不得越权。

第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

第三,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遵守公开原则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应当公开。

其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的条件、标准、依据等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使公众知晓,不允许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

再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过程要公开进行。

最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结果也必须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

当然,公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适用公开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它们的要求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要合乎常理,具体要求主要为:

第一,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登记申请,申请人有依法获得核准登记的平等权利,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

第四,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要求体现在:

第一,格式文本规定。

第二,多种报送方式规定。

第三,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公示与登记管理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当场更正规定。

第五,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概念的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登记或者备案义务的规定。

一、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登记或者备案的义务事业单位登记或者备案属于一种依申请而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依照条例和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是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这是事业单位自身的需要。

第二,这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三,为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只要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登记的特别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就应当核准登记,这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地位的规定。

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后,成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的载体就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这也是法律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事业单位在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或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时表明其合法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的证明。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要受到相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实施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保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现实而紧迫的需要。

(二)这也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要求。

二、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和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接受和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

按时年检;

接受问询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问题;

积极配合有关现场核查,等等。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共九条。

主要内容是各级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和登记管理对象。

本章的重点条款是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第九条指出了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则指出了国家和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范围,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则是对一般登记管辖原则的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主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其实施主体——登记管理机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

(二)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也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越权。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职责的规定。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的规定。

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三定”应当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即分级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辖的规定。

本条中的“层级”不是指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自身的行政级别,而是指假设举办单位独立举办事业单位时,所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处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层级。

登记管辖问题首要根据举办单位的层级,当登记管理机关的层级不同时,无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处于同一行政区域,都应由其中层级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例如,中央某部属高校和某省属研究所联合举办事业单位时,这个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另如,广东省属某研究院和山东省济南市属某单位联合举办一个事业单位时,这单位的登记管辖权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层级相同但行政区域不同的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应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例如广东省属某研究院和山东省属某单位联合举办一个事业单位时,对这单位的登记管辖权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凡名称冠“中国”等字样的事业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多年来,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一直坚持这一原则。

据此,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这里要注意“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和“名称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不同。

“冠”是指上述字词出现在整个事业单位名称的最前部,“使用”是指上述字词出现在整个事业单位名称中的任何部位,包括在事业单位名称的最前部、中间或者最后部。

另外,如果事业单位名称最前部冠的是一些党政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这种情形不算在名称中冠“中国”。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各个登记事项的概念、相关条件和登记的基本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对法人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它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章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就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是对事业单位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是对事业单位住所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是对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是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对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程序是指国家为保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的设置是否适当,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效率,防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比较原则,因此本章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对登记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确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公开制度、一次告知制度、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本章的重点条款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指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二、事业单位和企业、社团法人登记事项的区别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

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

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

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名称概念的规定。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名称是确定和代表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个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首要标志。

事业单位名称由字号、所属行业、机构形式等三个要素组成:

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如“×

×

省”、“×

市”;

或者举办单位,如“×

部”、“×

局”;

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如“振华”、“兴文”等。

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无线电技术研究、人才交流、法律咨询服务等。

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类事业单位的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机构形式。

事业单位名称中标明的机构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名称使用文字的规定。

一、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名称合法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名称特定性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名称,是事业单位登记的首要事项,确保所登记的名称是该单位所独有的,是从法律上保证其专有权的基本前提,也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所在。

事业单位名称具有特定性,主要表现在:

1.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2.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对变更前的名称的保护视同对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

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名称唯一性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原则上也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但是鉴于一些事业单位有特殊情况,所以本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

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以示与第一名称相区别。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名称保护的规定。

事业单位作为法人的一种,对其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当然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特别是一些知名度高、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其名称的价值已达十分可观的数额,其名称权尤其容易受到侵害。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住所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具体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与有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经济往来、传递信息、通信联络及传递公文信件的地点。

二是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便于确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和事业单位法人诉讼管辖。

四是便于确定债务履行地。

五是可以据以确定受送达的住所。

六是便于追究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多个住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该单位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住所,否则,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事业单位住所在登记时,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保地址、邮政编码等关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使事业单位住所地址成为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除省、市、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还包括信箱,有的事业单位的邮寄地址为“XXX省XXX市XXX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一、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成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

这一主要目的,主要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的业务范围来体现,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的需要;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是方便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

二、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法人组织,也应当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就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利和承担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如业务范围涉及对机构整体资质的认可或执业许可,必须首先取得该认可或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如业务范围涉及对特殊业务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必须首先取得该项业务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在业务范围内登记该项业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事项未取得有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

(二)事业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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