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案例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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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案例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该德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而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当地某检验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以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的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对仲裁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逐个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其品质不致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

问:

1.该笔交易是什么样的买卖?

为什么?

2.该不该赔?

3.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4、某公司以每箱300美元CIF鹿特丹出口某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检,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5、某商人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通知。

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运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不同意对该项损失负责。

6、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证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7、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客户洽谈一笔交易。

我方在200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

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

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

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

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

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8、上海联合利华(LIHUA)公司向法国巴赛尔(BASALL)公司出口香皂一批,共15000块,其中红色10000块,白色5000块,纸箱装,每箱装300块,目的港纽约,经香港中转,由卖方设计唛头。

试设计刷写。

9、我一批出口货物运往欧洲某港口,出口前该货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7月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15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时,又因海上大雾在进港途中与一艘船相撞,致使该批货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12000美元.试问该批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10、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11、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包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

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请说明理由.

12、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该怎么办?

13、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为止。

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上海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

问这样做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

14、我方与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

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

15、我国一艘载货船舶驶往日本大阪港,靠近日方港口时,因雷击引起货舱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到驾驶楼,船方立即采取救火措施,但未能控制火势,最后求助日方消防船将火熄灭,随后货船由拖轮拖进日本港口。

事后发现有下列损失:

(1)两间船员工作室和部分甲板烧毁;

(2)2500箱货被火烧毁;

(3)4500箱货救火时被水浸泡报损;

(4)日方救火协助费;

(5)日方拖轮费。

问:

从损失的性质上分析,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作业参考答案

案例1:

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即告失效。

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或不予理睬;

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案例2:

A公司的做法有道理。

美国B公司的“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

A公司未答复,应视为对B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双方合同不能成立。

因此,A公司有权退证。

案例3: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

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卖方是否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本笔交易的合同只规定货物的品质规格,并未规定凭样交货。

但是卖方在签约前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又以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通常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本案表明,在已经签约凭规格买卖的情况下,再发电报确认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把一桩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不应再送样品,更不能轻易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

另外,凭样品成交的卖方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4:

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系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已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公斤”,进口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内,但若能举证确实是卖方少交货物,也可直接向卖方索赔。

案例5:

按国际惯例FOB卖方的责任是:

“在约定的装运港和期限,把约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从货物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必须在装般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般通知,以便买方投买保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上买方租派的般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自货物超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的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根据FOB条件,卖方不须对此项货物损失负责。

如买方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投买了货物保险,则此项损失应按保险条款处理。

案例6: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CIF合同,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才转移给买方:

卖方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的义务,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的义务,有拒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

因此,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履行可以物,尽管货船在离港四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买方必须凭卖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装运单据付款,不得拒付或拖延付款。

案例7:

《公约》规定:

途中逾期原则上有效,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不同意。

本案例中我方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而美商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因邮局投递延误,致使我方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属《公约》中所规定的途中逾期,因此该接受原则上有效,而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即没有及时表示不同意,故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我方要么按发盘之要求发货,要么赔偿对方的损失。

案例8:

BSL

NEWYork

VIA

HONGKONG

NO.1-16,49,50

案例9:

该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而平安险的承担责任范围其中就包括了:

①②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该案例中12000美元的损失属于情况①,1500美元的损失则属于情况②,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该批货物的损失。

案例10:

在该案例中,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我方并没有向A银行提出可以凭信托收据取货,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一般都是由出口商主动提出凭信托收据取货,并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货”字样,如出口商没有主动提出,而是代收行自作主张,则一切后果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当港商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时,应由A银行负责偿还,而我方某外贸企业无需直接向A商索要货款。

案例1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发盘的撤销问题作了规定: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则该项发价不得撤销。

中方在5月3日电中已声明该询盘的目的所在,所以中方有理由相信意方5月5日的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而且中方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据此项发盘计算标价,并在5月31日中标。

尽管钢材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意方已于5月20日发出撤销发盘的通知,但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该项撤销通知是无效的。

而意方5月5日的发盘中并未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才有效。

中方在5月31日中标后,随即向意方表示接受,是为合理时间,故该接受有效。

而有效的接受一经做出,无论发盘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交易的成立。

因此该合同成立,意方应按5月5日的发盘的内容向中方供货。

案例12:

(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

(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

(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案例13:

该发盘可以撤回。

其理由是: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

适用《公约》;

(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价”中的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3月1日特快专递件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发价到达被发价人。

案例14:

不能接受。

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

即对方要向我提拱信贷,同时,要承诺购买产品。

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购买义务是不行的。

案例15:

(1)、

(2)是因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3)、(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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