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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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及验收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

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 

第5.2.4条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

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5.4.3条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

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0.25m。

第5.4.7条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第5.5.16条水底电缆敷设后,应作潜水检查,电缆应放平,河床起伏处电缆不得悬空。

并测量电缆的确切位置。

在两岸必须按设计设置标志牌。

第6.1.1条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第6.2.10条 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第7.0.1条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第7.0.3条防火阻燃材料必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在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材料使用工艺提出施工措施。

第7.0.6条在封堵电缆孔洞时,封堵应严实可靠,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可见的孔隙,孔洞较大者应加耐火衬板后再进行封堵。

第7.0.7条阻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严密,孔洞应封堵;阻火墙两侧电缆应施加防火包带或涂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1992 

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3条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2.2.5条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7条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2.3.1条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第2.3.3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

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

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

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3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第2.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

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

第2.4.2条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5.1条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

    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四、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

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

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

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

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5条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

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第2.6.1条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1992

第2.1.3条采用条型底座的电机应有2个及以上的接地点。

第2.3.6条进入定子膛内工作时,应保持洁净,严禁遗留金属件;不得损伤绕组端部和铁芯。

第2.3.8条穿转子时,不得碰伤定子绕组或铁芯。

第4.0.7条电机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四、安装验收技术记录、签证和电机轴转子检查及干燥记录等。

五、调整试验记录及报告。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第2.0.9条手车式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

第4.0.15条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瓷悬式绝缘子,安装前应采用不低于5000V的兆欧表逐个进行绝缘电阻测定。

在干燥情况下,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500M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1993

2.0.1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

2.0.3 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并应在机房内靠近入口处设置照明开关。

2.0.5电梯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 每台电梯均应设置能切断该电梯最大负荷电流的主开关。

2.0.5.2 主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通风和报警;

(2)机房、隔层和井道照明;

(3)机房、轿顶和底坑电源插座。

2.0.5.3 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2.0.5.4 在同一机房安装多台电梯时,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0.6轿厢照明和通风电路的电源可由相应的主开关进线侧获得,并在相应的主开关近旁设置电源开关进行控制。

2.0.10 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0.1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2.0.10.3 在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即TN)系统中,严禁电梯电气设备单独接地。

2.0.11 当采用电缆芯线作保护线时不得少于2根。

2.0.12 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其“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

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2.0.12.1 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

 2.0.12.2 悬空“逻辑地”。

 2.0.12.3 与单独的接地装置连接。

该装置的对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3.0.1电梯电气装置的配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

3.0.2 机房和井道内的配线应使用电线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管或电线槽。

铁制电线槽沿机房地面敷设时,其壁厚不得小于1.5mm。

3.0.8 电线管、电线槽均应可靠接地,但电线槽不得作保护线使用。

4.0.4 井道和轿顶传感器(感应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2 支架应用螺栓固定,不得焊接;

4.0.4.3 应能上下、左右调整,调整后必须可靠锁紧,不得松动。

4.0.6 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必须在基站或撤离层设置消防开关。

4.0.7 层门闭锁装置应采用机械—电气联锁装置,其电气触点必须有足够的断开能力,并能使其在触点熔接的情况下可靠断开。

5.0.1 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必须可靠固定,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时的碰撞和钢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5.0.2 与机械相配合的各安全保护开关,在下列情况时应可靠断开,使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停止运行:

5.0.2.1 选层器钢带(钢绳、链条)张紧轮下落大于50mm时;

5.0.2.2 限速器配重轮下落大于50mm时;

5.0.2.3 限速器速度接近其动作速度的95%时。

对额定速度1m/s及以下电梯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

5.0.2.4 安全钳拉杆动作时;

5.0.2.5 任一曳引绳断开时;

5.0.2.6 电梯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0%时;

5.0.2.7 任一厅、轿门未关闭或未锁紧时;

5.0.2.8 安全窗开启时;

5.0.2.9 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

5.0.3 电气系统中的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5.0.3.1 错相、断相、欠电压、过电流、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护装置应按产品要求检验调整;5.0.3.2  开、关门和运行方向接触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应动作灵活可靠。

5.0.3.3 急停、检修、程序转换等按钮和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5.0.7 轿厢自动门的安全触板安装后应灵活可靠,其动作的碰撞力不应大于5N。

光电及其它形式的防护装置功能必须可靠。

6.0.1 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6.0.1.5 曳引电动机过电流、短路等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0.1.6 继电器、接触器动作应正确可靠,接点接触应良好。

6.0.1.7 电气设备导体间及导体与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设备和安全装置电路不应小于0.5MΩ;

    

(2)低电压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25MΩ。

6.0.3 检修速度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6.0.3.1 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和动作行程应按设备的要求调整;

    

(2)制动器闸瓦在制动时应与制动轮接触严密。

松闸时与制动轮应无摩擦,且间隙的平均值不应大于0.7mm。

6.0.3.2 全程点动运行应无卡阻,各安全间隙应符合要求。

6.0.3.3 检修速度不应大于0.63m/s。

6.0.3.4 自动门运行应平稳、无撞击。

6.0.4 平衡系数应调整为40%~50%。

6.0.5 额定速度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 轿厢内置入平衡负载,单层、多层上下运行,反复调整,升至额定速度,起动、运行、减速应舒适可靠,平层准确。

 6.0.5.2 在工频下,曳引电动机接入额定电压时,轿厢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部时的速度应接近额定速度,且不应超过额定速度的5%。

6.0.6 运转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 运转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指令、召唤、选层定向、程序转换、起动运行、截车、减速、平层等装置功能正确可靠,声光信号显示清晰正确。

 6.0.6.2 调整上、下端站的换速、限位和极限开关,使其位置正确,功能可靠。

 6.0.6.3 空载、半载和满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通电持续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升降各2h;

    

(2)电梯运行应无故障,起动应无明显的冲击,停层应准确平稳;

    (3)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4)制动器线圈温升不应超过60℃;减速机油的温升不应超过60℃,且温度不得超过85℃。

6.0.7 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7.1 应在轿厢内置入110%的额定负载,在通电持续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运行0.5h。

 6.0.7.2 电梯应安全可靠地起动、运行。

6.0.7.3 减速机、曳引电动机应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6.0.8平层准确度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表6.0.8平层准确度

电梯类别

额定速度(m/s)

平层准确度(mm)

交流双速

≤0.63

±15

交流双速

≤1.00

±30

交直流调速

<2.00

±15

交直流调速

≤2.50

±10

 6.0.9 技术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6.0.9.1 电梯的加速度和减速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1.5m/s2。

额定速度大于1m/s、小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5m/s2。

额定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7m/s2。

6.0.9.2 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25m/s2。

6.0.10 在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4)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记录;

    (5)电梯检查及电梯运行参数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2.0.4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3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0.4.6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U≤500

10

500

14

3.0.2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2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3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5.0.1住宅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0.1.1集中安装的住宅电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警告标志。

5.0.1.2住宅电器安装完毕,调整试验合格后,宜对调整机构进行封锁处理。

7.0.3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0.3.3集中在一起安装的按钮应有编号或不同的识别标志,“紧急”按钮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保护罩。

10.0.1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的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有专用功能的熔断器,严禁替代。

10.0.5安装具有几种规格的熔断器,应在底座旁标明规格。

10.0.8螺旋式熔断器的安装,其底座严禁松动,电源应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0.1工程交接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1.4电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6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

11.0.1.7活动部件动作灵活、可靠,联锁传动装置动作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1.0.11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1装有接地滑接器时,滑接器与轨道或接地滑接线,应可靠接触。

1.0.11.2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应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跨接宜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两端压接接线端子应采用镀锌螺栓固定;当采用圆钢或扁钢进行跨接时,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2mm2,扁钢截面的宽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1.0.11.3起重机的每条轨道,应设两点接地。

在轨道端之间的接头处,宜作电气跨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2.0.1滑接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5m;在有汽车通过部分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m。

2.0.1.2滑接线与设备和氧气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与易燃气体、液体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与一般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0.1.3裸露式滑接线应与司机室同侧安装;当工作人员上下有碰触滑接线危险时,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3.0.1起重机上的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起重机上的配线除弱电系统外,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电线或电缆。

多股电线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5mm2;多股电缆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0mm2。

3.0.1.2在易受机械损伤、热辐射或有润滑油滴落部位,电线或电缆应装于钢管、线槽、保护罩内或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4.0.5行程限位开关、撞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起重机行程限位开关动作后,应能自动切断相关电源,并应使起重机各机构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钩、抓斗升到离极限位置不小于100mm处;起重臂升降的极限角度符合产品规定;

(2)起重机桥架和小车等,离行程末端不得小于200mm处;

(3)一台起重机临近另一台起重机,相距不得小于400mm处。

4.0.5.2撞杆的装设及其尺寸的确定,应保证行程限位开关可靠动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机工作时不应晃动。

撞杆宽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横向窜动范围的要求,撞杆的长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最大制动距离的要求。

4.0.5.3撞杆在调整定位后,应固定可靠。

4.0.7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起重机主断路器切断电源后,照明不应断电。

4.0.7.3照明回路应设置专用零线或隔离变压器,不得利用电线管或起重机本身的接地线作零线。

4.0.8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两台电动机应有同步运行和同时断电的保护装置。

4.0.9起重机防止桥架扭斜的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0.11起重量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1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4.0.11.2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4.0.11.3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5.0.3当进行静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逐级增加到额定负荷,分别作起吊试验,电气装置均应正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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