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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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七)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九)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十二)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并作为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相适应;

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承担工程专业类别、规模标准等具体执业办法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建设局批准的,可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者。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重新注册工作单位。

在注册新单位前,不得擅自以新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经理担任工程项目管理者的,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须是投标文件中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

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申请,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项目成本和工期管理严重失控时;

(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六)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经理的,应在变更5个工作日前,持变更申请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IC卡到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口市建设工程IC卡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其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和业绩等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并应与拟承担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别要求和规模标准相适应。

三、信用及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本市项目经理实行IC卡管理。

IC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和管理项目经理执业信息和市场信用的主要手段,是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的电子身份证。

项目经理不良市场信用记分达到一定标准或已担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IC卡管理系统将自动屏蔽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经理未领取IC卡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凡参加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同时具有企业IC卡和项目经理IC卡。

企业IC卡和项目经理IC卡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施工企业持《企业IC卡办理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证、投标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中心申请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可同时办理企业IC主卡、副卡及项目经理IC卡。

(二)施工企业已办理IC主卡,需补办项目经理IC卡的,由施工企业持《海口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IC卡申办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中心申请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由市招标中心发放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在办理项目经理IC卡时,应同时建立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由注册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执业状态信息和行为评价信息等构成。

(一)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人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聘用企业情况,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含校验码)、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二)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业、时间、内容和学时等信息。

(三)执业状态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的基本情况、执业项目基本情况和竣工项目评价的信息等。

(四)行为评价信息主要包括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报名时,应交验拟派项目经理的IC卡;

开标时,应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IC卡到场核验;

凡在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领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应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屏蔽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项目经理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解除屏蔽手续后,该项目经理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等发生变更,由施工企业持相关资料和其IC卡到市招标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IC卡遗失申请补办,施工企业在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申明作废,并持补卡申请书到市招标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

市建设局招标科、市招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信用信息,施工企业应及时报送市招标中心,由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应分别予以记录,良好行为评价信息可由受到奖励和表彰的注册建造师凭有关奖励、表彰的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进行良好行为信息登记;

不良行为信息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直接进行不良行为信息网上登记。

对良好行为记录实行加分制,对不良行为记录实行扣分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依据。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按照《海口市项目经理信用记录记分标准》(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信用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以1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1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八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记分值为正分的,可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表彰、执业资格、招投标业绩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无扣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激励与促进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较低频率检查。

第三十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在10分以内(不含10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帮扶与督促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经理及其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对项目经理本人进行强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继续上岗后,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高频率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30分的项目经理,给予该项目经理及其所属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并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暂停其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

暂停期满后,须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培训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招标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

对拒不参加培训、培训或考试冒名顶替、补考仍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作以下处理:

(一)对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20分的项目经理,按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30分(已暂停一年)的项目经理,自其原暂停期满之日起,延长暂停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发生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资格有效期内发生两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理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多方联动”的原则。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招标科、市招标中心应及时记录项目经理信用行为,统一在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对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中心反映。

经核实,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确属不当的,可变更或撤销相应记录及记分。

项目经理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的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即予生效发布。

第三十九条项目经理因第十三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用数据库。

因第十三条所述原因变更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除按标准扣分外,从变更之日起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时间至少三个月,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四十条项目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对项目经理管理中未作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海口市项目经理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良好行为记录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项目经理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或表扬的以及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实行加分,记分标准:

一、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专项奖的分别加8、6、4分;

获得境外专项奖加8分;

二、在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中,受到建设部、本省、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4、3、2;

三、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加4分;

四、所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规模超过3000万元时每千万加0.5分;

五、所承担工程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考评中的得分情况:

1、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的分别加1分;

2、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5分(含5分)的分别加2分;

3、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10分(含10分)的分别加3分;

4、得分在同期考评平均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分别加4分

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项目经理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查实并施以行政处罚。

1、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实行扣分(记分标准详见附表一)。

2、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扣分:

(1)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7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6分;

(2)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6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

(3)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4分;

(4)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扣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分;

(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附表一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

类别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记分标准

职业资格及

持证上岗

1

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3

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4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取得资质证书的、岗位证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5

涂改、出借、伪造、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6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执业

行为

方面

未经批准,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工程中任职的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实施商业贿赂的

7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未按规定签署有关文件的

8

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

与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或利益关系

10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

11

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2

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培训考核或继续教育的

招标

投标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

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中标的

提供虚假业绩和材料,或其它弄虚作假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已担任在建项目负责人而以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的

开标评标时不提供项目经理IC卡核验的或未按要求参加开标的

中标后不及时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屏蔽手续

工程

质量

管理

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改正的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中,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未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进行签发的

在执业过程中,未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履行职责的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

施工安全

文明施工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未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实施的

其他方面

对工程违反建设法定程序不制止、不报告的

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的在注册

在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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