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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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4、实行抵扣制度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收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购进的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进项税额的计算(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运输发票计算的金额)
主要是运输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1)运费进项税额=运输费金额*0.07,运输费金额是指运费发票注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不得计算抵扣。
(3)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的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5%(我们公司)
对购销合同来说: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5%
(五)印花税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对购销合同来说:
印花税=(销售收入+购进金额)*核定比例*0.03%
(六)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对购销合同来说: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3%
(七)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对购销合同来说: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2%
(八)企业所得税
对购销合同来说:
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销售额/1.17-含增值税购进额/1.1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印花税的计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25
二、签订购销合同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通过上述介绍,购销合同涉及的上述税费关键是增值税,为此我们应尽可能注意以下事项:
(一)及时取得购进发票(增值税进项发票),为此购进合同中应尽量明确销售方应提供发票后才付款或预付货款后尽快取得发票,例如:
我们公司的融资性业务;
(二)销售发合同中应尽量明确先付款后开具发票;
上述两点虽然在金额上不能取得节税的好处,但是可以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第二点尤为重要:
如果开具发票后,购货方不及时付款的话,下月初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款项没有收回,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特别是发票开具后,应收款项成了坏账,更加重了企业的损失,不仅款项没有收回,还白交了税金。
(三)合同中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购货过程中如果只能采用先付清款项、后取得发票的赊购方式,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会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
如果采用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就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缓解税收压力。
通常情况下,销售结算方式由销货方自主决定,购货方对购入货物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取决于购货方和供货方两者之间的谈判协议,购货方可以利用市场供销情况购货,掌握谈判主动权,使得销货方先垫付税款,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争取时间尽可能长的“无息贷款”。
(四)注意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有两个进货渠道(同一品牌、规格、质量),含税价格一样,那肯定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那就要通过计算确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五)合同中运输费的条款:
1、销售合同:
如果销售价格包含运费,而运输费由销售方负担,这时不应该采用开具含运输费销售发票与购货方结算,自己取得承运方开具的运费发票,而应该采用销售价格和运输费分开,同时规定运输费由销售方向购货方代收后代付给承运企业,承运企业开具运输费发票给购货方,由销售方转交给购货方。
注意:
运输费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在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为受票方,如:
在发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发票是开给发货方的,在收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加+号的,发票是开给收货方的。
2、购货合同:
如果双方协议运费由购货方负担,那在合同中就定一个含运费结算价格,同时规定销货方开具含运输费的销售发票与购货方结算,运输费由销售方支付给承运方,运输发票开给销售方。
(运输费只能抵扣7%)
(六)特殊购销方式的税务考虑:
1、融资性业务的涉税分析
(1)如果采用公司目前采用的真实贸易背景的方式(实际就是售后回购业务)涉及到的税费同正常购销合同;
合同净利=含税销售合同金额/1.17-含税采购合同金额/1.17-(含税销售合同金额/1.17-含税采购合同金额/1.17)*0.17*(0.05+0.03+0.02)-印花税-所得税
(2)如果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涉及的税费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
委托贷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合同净利=按委托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利息*0.05-利息*0.05*(0.05+0.03+0.02)-所得税。
案例分析:
我公司借给宝申实业公司五百万元谈判时双方约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钢材伍佰万元(价税合计),宝申实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伍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同时销售合同约定,我公司销售钢材510万元,我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伍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伍佰一十万元的给宝申公司。
不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
合同利润=510/1.17-500/1.17-(510/1.17-500/1.17)*0.17*(0.05+0.03+0.02)=8.4017万元
如果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约定手续费由借款方承担,那么在不考虑所得税和印花税的情况下:
合同利润=510-500-(510-500)*0.05-(510-500)0.05*(0.05+0.03+0.02)=10-0.5-0.05=9.45万元。
但是委托贷款的利率按现在规定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分析
(1)、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视同买断方式同一般销售;
而收取手续费方式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由于进项和销项相抵,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
(2)、代销合同代销方式选择的税务分析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
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
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
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
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
17%-100=104(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
(7%+3%)=10.4(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
17%-1200×
17%=0(元);
营业税=200×
5%=10(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
(7%+3%)=1(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200-10-1=189(元)。
方案二:
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
17%-100=70(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
(7%+3%)=7(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
17%-1000×
17%=34(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
(7%+3%)=3.4(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3.4=196.6(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3.4元和7.6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二)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3%=36(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0)×
(7%+3%)=4.6(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
(1+17%)+200-10-4.6=-18.6(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
(7%+3%)=3.6(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
(1+17%)-3.6=26.4(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3.4元和45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900-200-3.6=96.4(元)。
3%=168(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8+10)×
(7%+3%)=17.8(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200-10-17.8=172.2(元)。
3%=30(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3%)=3(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3=97(元)。
3%=174(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4×
(7%+3%)=17.4(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7.4=182.6(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6元和10.4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四)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7%+3%)=4.6(元);
(1+3%)+200-10-4.6=149.4(元)。
(1+3%)-3.6=166.4(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利润0.6元和17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3、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合同的税务分析
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钢材一批,含税金额总计1170000元,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乙方的一种折扣优待(10天内付款,价税合计货款折扣2%;
20天内付款,价税合计货款折扣1%;
30天内付款,价税合计货款全价),由于这里折扣额是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可变更合同约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实现节税
4、不同“合作方式”的涉税分析
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是生产、销售这么简单,难免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
合作过程中就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那么,应该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才能为企业节省税费支出呢?
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看一看。
一家企业(下文称甲企业)是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的,其中某部件是该企业核心专利技术,需对外合作加工制造。
为了保证该部件性能符合本企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核心专利技术泄密,甲企业决定请一家模具厂为其专门设计制作生产某部件的模具,甲企业从模具厂购买模具,然后交给部件制造商(下文称乙企业),由乙企业按照甲企业的要求生产某部件。
2011年末,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成本52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00万元(含购进模具10套,采购成本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5万元、900万元加工费进项税额)。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甲企业和乙企业有以下两种业务合作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模具租赁费。
第二,甲企业在支付乙企业部件加工费中剔除提供使用设备的价值,不收取模具租赁费。
现对上述两种合作方式分析如下:
方式一:
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提供给乙企业,假设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加工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800元/件,10月份产量为5000件,甲企业支付某部件的劳务费为900万元,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收取模具的租金为225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模具的出租业务属《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范围,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购进模具支付的进项税金85万元不得抵扣,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因此,甲企业应纳税费为:
1.营业税:
225×
5%=11.25(万元)。
2.增值税:
6000×
17%-(800-85)=305(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1.25+305)×
(7%+3%+2%)=37.95(万元)。
应纳税合计354.2万元。
方式二:
甲企业采取在加工劳务中剔除使用设备的价值假设甲企业提供给乙企业使用的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费劳务中作扣除项处理,扣除模具租赁费后,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350元/件(1800-450),10月份产量为5000件,甲企业支付乙企业某部件的劳务费为675万元。
甲企业应纳税费为:
1.增值税:
17%-[800-(900-675)×
17%)]=258.25(万元)。
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无论是甲企业自用,还是提供给乙企业使用,都是用于甲企业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设备),因此,该设备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58.25×
(7%+3%+2%)=30.99(万元)。
应纳税合计为289.24万元。
从上述两种合作方式中不难看出,企业间的合作方式是灵活多变的,模具的进项税金可否抵扣,业务合作的方式是关键,不同的合作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模具的使用过程是制造某部件的一个加工环节,是构成应税产品(设备)的一个成本项目。
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是甲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方式一将模具出租给乙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是甲企业把应该由自己核算的成本项目向乙企业转移,并将模具的使用价值隐含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劳务费中,然后再通过收取模具租赁费的方式收回,无形中增加了模具使用中的业务流转环节,多缴了税款:
354.2-289.24=64.96(万元)。
通过这个例子和一系列计算,相信大家都应该知道该怎样选择更节税的合作方式了吧?
5、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涉税分析
如今部分百货商场推出了“满就送”系列活动,即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眼球。
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该商场首次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
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满就送”尚需细作税收负担的分析。
例: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纳增值税=(80÷
1.17)×
17%-(60÷
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
1.17-60÷
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
25%=4.2725(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25=12.8175(元)。
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