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学度度台中学生音乐比赛实施计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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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政府

立案學

校學籍

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大專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差不多規定:

【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别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

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别教育方案」安置之

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

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差不多

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

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别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

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

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

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

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

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

中職組」;

特别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

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

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

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陸、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79組別〕

比賽組別

(打v者)

比賽類別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A

B

(一)兒童樂隊

ˇ

1.參賽學生以15至60人為

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手風琴、鋼

琴、口琴、風琴、口風琴、

直笛、木琴、鐵琴、鈴鼓、

三角鐵、大小鼓、鐃鈸、鑼

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

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

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

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

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二)管弦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三)管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10至80人為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

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

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

提琴不在此限。

(四)

70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1.場地寬度80碼,深度40

碼。

2.「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

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

「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

學生人數及指揮不設上限。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

71人以上

(五)弦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10至70人為

(六)

鋼琴三重奏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1

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

名1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

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

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鋼琴、2把小提琴、1把中提

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

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

管、法國號各1人,得增報1

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2把小號、1把法國號、1把

長號、1把低音號,得增報

1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參賽學生4人,得增報1人

(七)國樂合奏

(八)絲竹室內樂

參賽學生以3至15人為限。

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

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九)口琴合奏

1.參賽學生以9至60人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

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惟不得

使用電子樂器。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

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打擊樂合奏

1.參賽學生以6至25人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

無調打擊樂器。

不得使用管樂

器、弦樂器、電子樂器、鍵盤

樂器及鋼琴。

比賽組別

(打V者)

(十一)合

同聲合唱

1.參賽學生以15至

65人為限,並得

增報3人為候補

2.可有不限身分指

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

琴伴奏1人,換

曲時可換伴奏。

4.為保障及鼓勵小

型學校踴躍參賽,

國小丁組參賽學

生為10人以上。

1.國中組「女聲合唱

」得有男生參加比

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

聲、女聲或混聲,

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

他樂器伴奏應由參

賽學生擔任。

(例如:

男生合唱

的伴奏應為男學

生)

4.國小組:

均為同聲

合唱(可男女生混

合組隊〕。

〔1〕甲組:

38班

以上。

〔2〕乙組:

24班

至37班。

〔3〕丙組:

11班

至23班。

〔4〕丁組:

10班

以下。

5.乙、丙、丁組學校

可向上跨組參加。

6.參加乙、丙、丁組

學校不代表本市參

加全國決賽。

7.乙、丙、丁組學校

合唱比賽指定曲,

可選自音樂課本中

之合唱曲或全國決

賽指定曲。

男聲合唱

女聲合唱

混聲合唱

(十二)直笛合奏

60人為限,並得

增報2人為候補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

無調打擊樂器,但

比例不得超過五分

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

3.〔1〕甲組:

4.乙、丙、丁組學校

5.參加乙、丙、丁組

6.乙、丙、丁組學校

比賽指定曲可選自

音樂課本中樂曲或

全國決賽指定曲。

共同規定事項:

1.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如附件)請於報

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首頁及續頁(如附件)送交比賽場地之承辦學校。

2.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3.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

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

4.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

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5.為鼓勵各校踴躍參賽,團體項目之國小組同聲合唱、直笛合奏二類,另區分為甲、乙、

丙、丁四組。

6.38班以上之學校至少參加一項團體賽,不含室內樂合奏。

【二】個人項目〔共18類、計109組別〕

比賽組別(打v者)

A組

B組

(一)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

(二)長笛(Flute)獨奏

(三)雙簧管(Oboe)獨奏

(四)單簧管(Clarinet)獨奏

(五)低音管(Bassoon)獨奏

(六)薩克斯風(Saxophone)獨奏

(七)法國號(FrenchHorn)獨奏

(八)小號(Trumpet)獨奏

(九)長號(Trombone)獨奏

(十)低音號(Tuba)獨奏

(十一)木琴(馬林巴)獨奏

(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口琴)

(十三)箏獨奏

(十四)揚琴獨奏

(十五)琵琶獨奏

(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

(十七)阮咸獨奏

(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規定事項:

1.木管樂器

(一)至(六)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2.銅管樂器(七)至(十)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國樂(十六)及(十七)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個人項目,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最多3人,換曲時可換

伴奏。

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5.為鼓勵學生參與,因無低音號樂器擬以上低音號代替參賽者,不予扣分。

6.視力、聽力及肢體等有嚴重障礙之參賽者,於比賽進行時需換樂器、移位或聽不到計時

鈴聲等,除伴奏人員外,另可由家長或指導老師(限1人)於舞台上協助。

柒、比賽規則:

【一】差不多規則:

(一)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團體項目之行進管樂、打擊樂合奏、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

(二)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

分。

但團體項目不在此限。

(三)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马上進入舞臺開始表演,假设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未進場表

演者,視同棄權。

(四)違反本計畫第伍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差不多規定,或第陸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

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假设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

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五)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比賽曲目規則:

(一)指定曲目已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http:

//web.arte.gov.tw/music/。

指定曲假设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

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

假设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

惟參賽者假设依上開補充、說明

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二)演出曲目與公布之指定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

,扣總平均分數2分。

(三)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假设公布時另有

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

酌情予以扣分。

(四)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毋須填報自選曲目。

(五)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

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

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

曲。

(六)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其他類組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

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七)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

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自選曲得自行選〔截〕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八)個人項目指定曲將於103年9月30日(星期二)自「10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

曲目】」中公開抽出。

(指定曲請詳閱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要點及指定曲目之說明。

(九)曲譜選擇及使用: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所有指定曲

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

假设有全國決賽主辦單

位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學年度比賽合法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

另參賽者毋須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

定音鼓調音除外。

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别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

離舞台時結束計時。

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

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未滿

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團隊第一位踏進預

備線(或標碼線四周圍)開始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換隊形與座次,但不

得於賽程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

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3.違反本計畫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

而比

賽時,舞台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

分數1分。

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但行進管

樂報名「71人以上」之隊伍,比賽時之人數少於66人方予扣分,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

4.違反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別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

(二)個人項目:

1.各單一類組報名參賽人數未達30人者,均逕行決賽;

報名參賽人數達30人以上者,得

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形先辦理初賽。

2.初賽僅演奏指定曲,演出時間於比賽當日評審會議決定後公布,成績採「總分平均數」統

計,並依成績高低錄取該組報名人數的三分之一(四捨五入)晉級決賽,至多錄取20人為

限(錄取人數上限如有同分者,採增額錄取)。

經錄取晉級決賽者,依原出場序號比賽自

選曲,演出時間亦由評審決定後公布,成績採「總分平均數」統計,總成績採2次比賽

合併計分〔各佔50%〕。

3.逕行決賽之個人項目指定曲與自選曲總合演出時間為10分鐘,但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人

數多寡並徵詢評審意見彈性調整總合演出時間與分配,連續計時。

4.限縮時間時,各類組之指定曲,由主辦單位徵詢評審意見後規定自該曲中之何段落開始

演奏(唱)及是否反覆;

而參賽者之自選曲亦得自行選擇自何段落開始演奏〔唱〕。

5.演出時均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

時間

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後應马上停止演出,凡繼續演

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未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6.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7.個人項目樂曲或歌曲創作類,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

30分鐘,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

參酌全國決賽主辦單位未來最新補充公告辦理。

8.木琴獨奏類,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度),違者不予計分。

捌、比賽辦法:

【一】報名:

(一)凡就讀本市轄區內各級學校之學生,自認為對比賽項目具有素養者,均可由就讀學校報名

參賽。

(二)103年9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0月2日(星期四)下午6時止,請至「臺中市學生

音樂比賽專網」報名系統報名〔http:

//music.tc.edu.tw/〕,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

書面報名表須由網頁的「正式列印」上印出,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端的修正,

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來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操作步驟請參閱報名系統網站上的

說明。

(三)團體項目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核印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

學校免備文於103年10月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寄)至大雅國小審核報名資格,逾期不受

理報名。

〔郵寄以郵戳為憑,信封封面請加註「音樂比賽報名表-團體組」〕。

比賽當天學生

假设因不可抗力之理由而有所異動,須於報到時繳交正確之參賽者名冊乙份。

(如附件,名

冊須加蓋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以示負責〕。

(四)個人項目可由參賽者、指導老師或家長上網報名,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

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

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

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

報名資料輸入完畢後,列印書面報名表送交學校核印關

防(或各處室圓戳章),證明參賽者在學及參賽組別資料之正確,並於103年10月3日(星

期五)下午5時前將報名表送〔寄〕至大雅國小審核報名資格,逾期不受理報名。

〔郵寄以

郵戳為憑,信封封面請加註「音樂比賽報名表-個人組」〕。

(五)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

最新消息。

相關資料勘誤,亦請參賽學校於103年10月14日(星期二)前以公文正本寄達

大雅國小,並副知本局。

另對排定之賽程,以及報名後之自選曲及相關資料於抽籤後均不

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

(六)參加個人項目2類以上比賽者,應以鉛筆在每張報名表右上角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

俾利安排賽程,如註明不清或未於報名表上註明,致賽程衝突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七)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假设無伴奏,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八)務必於期限前全部完成網路、書面之報名手續,方完成報名程序。

假设未於上述規定時間內

完成,視同放棄報名。

(九)各參加團隊或個人,如經主辦單位查核有不符之情事,即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特别對象: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

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設籍本市半年〕報名,報名時應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

謄本正本1份。

(十一)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毋須參加本市比賽,得逕行參加全國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特别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99及101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

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

(須檢附獎狀正本佐證)上開連

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假设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

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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