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燃油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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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燃油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第九条如需要签定供货合同,燃料科负责与供方签订,经主管厂领导审签后,按《濮阳市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签定手续,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①燃油牌号;

②燃油供应量;

③合同执行期限;

④价格;

⑤交货地点;

⑥验收方式;

⑦结算方式;

⑧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⑨其他约定事项等。

第三章燃油的验收

第十条入厂燃油质量要求: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或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油品采购前,燃料科应将售油单位的油品化验单带回,确认符合我厂用油要求后方可采购。

3、考虑到化验误和我厂用油情况,供油单位要随车提供所供油品化验报告。

规定化验结果误差在国标规定数据基础上凝固点±

2度,闪点±

4度,为合格;

超过此范围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所有取样、化验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或持证上岗,计量验收人员都具备计量知识。

第十二条燃油取样由化水分场负责。

取样按国标GB/T4756—1998规定,用取样管进行取样。

取样时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在场,一人取样,一人监督,所有油车要车车取样,一车一个样品。

燃油样品要及时送往燃油化验室,化验室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供油单位、车牌号、油品牌号、取样人、送样人等,化验室人员要登记化验人员、化验日期、报告日期等。

第十三条油质化验由化水分场负责。

燃油样品要逐个化验,详细记录。

闪点化验按国标GB/T261—1983(1991)规定操作;

凝点化验按国标GB/T510—1983(1991)规定操作。

化验合格或不合格都要出具我厂规定的化验报告,化验报告必须有化水分场负责人员签字。

合格的化验报告分别送燃料科、燃料分场、汽车衡、油泵房等;

不合格的化验报告送燃料科,由燃料科通知供油单位,退回供油单位。

第十四条数量验收由燃料分场负责。

计量人员接到化验合格的报告后,认真核对供油单位和运输车牌号,无误后可以过衡,必须车车过衡,车车回空,检斤率应达100%。

化验不合格的燃油,不准过衡,退回供油单位。

在急需燃油情况下,经生产系统厂领导同意,略低于质量标准的燃油也可过衡验收,但应将化验报告分别送燃料分场、汽车衡、油泵房。

过衡时,燃料分场应有一名监衡人员,计量人员必须三人在岗(一人操作微机、一人记录、一人制票)。

计量完毕,认真填写过磅单,按规定盖章、签字,计量结果及时输入MIS系统。

第十五条燃油现场验收由燃料分场负责。

油库值班人员接到化验报告后,及时通知分场负责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验收。

在现场验收时,如发现油质量与化验结果不符,及时通知燃料科进行处理。

现场验收合格后,组织卸车。

第四章燃油的消耗及盘存

第十六条锅炉燃烧用油通过燃油流量表来计量,每次用油量油泵房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锅炉运行值班人员,同时做好记录,报燃料集控室输入MIS系统。

燃料分场于月末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生技科应制定出各种状态下燃油消耗定额,并依据该定额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锅炉运行人员要及时调整,不需用油时,立即关闭油泵,禁止浪费燃油。

第十九条每月25日进行燃油盘存。

燃油盘存由燃料科负责组织,燃料分场、经管科、财务科、生技科、锅炉分场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盘存报告由燃料分场负责报出,并于28日前报送以下单位:

厂长、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经管科、财务科、生技科、燃料科等有关领导。

第二十条盈亏核算:

1、盘存时,以油标为准,盘存盈亏当月进行调整。

盈亏量较大时,燃油管理人员应查找原因,写出书面盘存报告,报有关单位或领导。

2、当月实际消耗量=上次盘存数量+两次盘存期间入库数量-本次实际盘存数量

并以此计算数据,开具生产消耗票据,根据此票据进行财务核算。

3、各个燃油统计单位的统计时间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

4、各个燃油统计单位的统计报表期初库存量为上次盘存的实际库存量,并严格建立燃油统计台帐,及时输入厂MIS系统。

第五章油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油库的安全管理由安监科、燃料分场负责。

安监科应经常检查油库的安全措施,制定出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油库值班人员或检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安监科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燃油罐中尽可能采取防劣措施,如在油中加入抗氧化剂提高油的抗氧化性能;

加入防锈剂的可防止用油设备的腐蚀现象;

夏季及时投运降温设备;

冬季及时采取防冻措施;

#1、2油箱分开切换使用,将当月进油和用油分开。

每月由燃料分场、化验室人员在燃油罐采样抽查一次,化验结果及时报送生产系统有关单位和燃料科。

发现异常,由经管科组织分析原因。

第二十三条油泵房每台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出现故障,及时通知检修人员修复。

第二十四条油泵房运行人员要经常检查运行设备及管线的密封性,应严密不漏,发现漏油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修复。

第二十五条油库为一级防火区,油库内严禁放置棉纱、木材等一切可燃物;

严禁烟火,断绝火源,不准用明火照明;

油库中所有电气设备须使用防爆式;

严禁焊补未经清洗的油桶和带油补焊;

穿外露钉鞋的人员严禁入库或攀登油罐油桶;

库房内、外应醒目标“严禁烟火”。

第二十六条贮油设备应经常保持不漏。

第二十七条防静电事故

1、一切贮存、输送油品的油罐、管路、装卸设备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空气干燥或高温季节,应放慢注油速度,并采取措施减少接地电阻。

3、一般在装油开始和装到容器3/4以后,最易发生静电事故,所以在装油开始和即将结束时,应适当控制油流速。

第二十八条清除余油时严禁上罐操作;

进入油罐时,应事先打开通风孔,并戴防毒面具,同时有人监护操作。

第六章燃油的统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燃料分场每日九点前向生技科报出前一日燃油消耗量;

向燃料科报出燃油购、消、存日报表,并把数据输入厂MIS系统,同时将过磅单第四联转燃料科。

第三十条每月28日上午,燃料分场向燃料科报出上月燃油购、消、存月报,同时将出库凭证转燃料科。

第三十一条燃料科每月28日向经管科、财务科报出上月燃油购、消、存月报,同时向财务科提供燃油出库凭证。

第三十二条燃料分场每月28日向经管科、财务科报出上月燃油购、销、存、金额和平均单价。

当月燃油实际平均单价计算:

当月燃油实际平均单价=(月初结存余额+本月进油额)/(月初存油量+本月购进量)

第三十三条燃料分场、燃料科应分别建立燃油购、消、存台帐,并做到帐帐相符。

第三十四条当月发电(供热)耗油成本计算:

当月发电(供热)耗用燃油费用=当月实际消耗量×

当月燃油实际平均单价

第七章票据传递

第三十五条濮阳市热电厂过磅单(以下简称过磅单)是我厂燃油采购、验收、结算的唯一凭证,其他票据都不能作为验收和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过磅单由燃料科统一设计和印刷。

过磅单一式四联,内容包括:

编号、日期、计量单位、供油单位、车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毛重、皮重、净重)计量员、监磅员等。

第三十七条过磅单的传递

计量人员收到合格的化验报告,及时过磅、回空,称重后,计量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过磅单,过磅单一式四联: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交油泵房办理入库计帐;

第三联交供油单位作为结算凭证;

第四联燃料分场统计员转燃料科,同时把计量结果输入MIS系统。

第三十八条燃料分场统计员收到第四联后,与MIS系统过磅记录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台帐,然后将过磅单转燃料科。

第三十九条燃料科统计员根据转交的过磅单,与MIS系统记录核对相关内容,无误后,登记购油台帐。

第四十条一批业务结束以后,供油单位凭过磅单第三联到燃料科核对数量,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运输发票及其他有关费用凭证,送燃料科核算员。

燃料科核算员收到供油单位转交的过磅单和其他票据,及时办理入库,并转交财务科成本会计,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过磅单的管理

1、同一版过磅单应按顺序统一编号印刷,燃料科专人保管、登记,严格领交手续。

2、燃油各个环节人员填写时都必须复写,办理完业务后,要及时签章,不得冒名签章或拖延签章,涂改时要加盖个人印章。

3、手续传递要及时,交接要登记。

4、过磅单填制后,保存期为三年,超过保存期的过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燃料科登记后可统一销毁,验收后两年内未与我厂结算油款和运费的过磅单失去结算效力。

第八章民主监督及奖罚

第四十二条我厂每个职工都有权对进厂燃油的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营私舞弊现象可向纪检监察室举报。

对在燃油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

对举报在燃油采购、管理环节中营私舞弊现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四十三条每月10日前,燃料科要把上月燃油采购情况向厂务公开办公室报送公开。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燃油采购原则、采购数量、供油单位、油质情况、价格等。

第四十四条奖励标准

1、对举报在燃油采购、管理环节营私舞弊现象,经查清核实后,一次给予200—500元奖励。

2、对在燃油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成绩突出个人,年终给予100—200元奖励。

3、对在盘存工作中认真负责、数据真实的参加人员,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五条处罚原则

1、运油车辆进厂后被发现有夹层、隔板、隔箱等舞弊现象,燃料科要立即退回拒收,并今后不再和该供油单位发生业务。

2、燃料科在采购或取样过程中与供油单位串通一起进行营私舞弊,被查清核实后对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3、在取样、送样过程中,取、送样人与供油单位人员勾结进行调样、换样的,发现一次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4、化验室人员不按国标进行化验,与供油单位人员串通进行营私舞弊的,经查清核实后,对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

5、计量人员不按实际计量,对计量数据报告失真的,经查清核实后,对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6、现场验收人员在现场验收时,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经查清核实后,对责任人员处罚100—200元。

7、所有环节人员有故意刁难运油司机者,向供油单位索要钱、物的,经查清核实后,对责任人员处罚100—5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委托燃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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