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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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程序。

 

第二条 

我省境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市、州、县定限额,但不得缩小本规范程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须按规定进行报建,其施工任务必须进行招标,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地方,一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本规范程序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四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第二条、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改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分级管理,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不得违规越级交易、私下交易和场外交易。

 

第七条 

  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按照法规授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并行使职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各有关职能机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十条 

有形建筑市场除做好各种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结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包括:

 

(一)工程项目报建;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招标文件的发放; (七)勘察现场;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十)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设有标底的); (十一)开标; (十二)评标; (十三)中标; (十四)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报建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二)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

 

(三)建设单位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附件一),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一)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3、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

(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在建设主管部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提供的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工程标底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工程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程序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具备前款

(一)、

(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备案表》(附件二),并附以下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招标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资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结合国家现行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文件内容编写说明 :

1、投标须知 在投标须知中应载明:

招标工程的基本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现场勘察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履行担保的规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评标原则和评标、定标办法,原则上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投标价格的分类 

(1)固定价格。

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2)可调价格。

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

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工程成本加酬确定的价格。

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投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具体采用哪种投标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的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1)工程计价类别和方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等); 

(2)执行的定额标准及取费标准; (3)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4)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 (5)工程量清单。

 

5、投标价格的计价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靠拢,投标价格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以下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或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具体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工、料、机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

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计划内调价、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表中。

 

(2)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

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综合了直接费、间接费、工程取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

 6、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可按《湖北省建设厅、计委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办法的通知》(鄂建[93]226号文)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一般对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应控制在15%以内,并计算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式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如果招标人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0.投标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期限。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准备时间为不少于20天。

 11、投标担保 

(1)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 28天内继续有效;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于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以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返还双倍保证金并赔偿有关损失。

 

12、投标有效期 

(1)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计算,在此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并有权收回投标担保。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14、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和地方定额的指导下,依据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企业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索赔制度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和地方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实物量后,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项目招标的标底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计劳动保险费,待工程项目中标后,再按省有关规定计取劳动保险费。

 1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1)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件"(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相应条款的规定,编写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参考"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对工程具体要求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响应。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本规范程序总则第三条之规定确定招标方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二)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界发布工程"招标公告"(附件四),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上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内发布。

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三)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附件五)。

 

(四)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一)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附件六)的办法,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对报名或邀请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地企业进省施工登记材料、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施工机械设备目录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申请人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还可以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

 

(三)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发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可以酌收工本费。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四)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勘察现场 

(一)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

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

勘察现场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二)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5、现场环境,如交通、供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6、工程在施工现场的位置或布置; 7、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三)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四)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勘察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勘察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五)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一)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

 

(二)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

 

(三)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签收确认。

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四)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五)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修改应当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当由商务标、技术标二部分文件组成。

 商务标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及其附录;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报价汇总表,具有标价的工程量与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时)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及取费表(工程量清单采用工料单价时),设备清单及报价表,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拟投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如以联合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联合体各方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同一专业的联合体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确认资格); 近二年来的工程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 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工作。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人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2)投标人应根据图纸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3)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为编制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应收集现行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及各类规范和标准图集。

收集掌握政策性调价文件,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情况。

 3、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包话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预算价,投标报价,投标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因素和依据进行计算;应仔细核对,以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无误。

 (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4)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装订,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副本。

 4、项目经理资质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活动中,除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外,还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

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

凡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应记入工程交易工作档案。

为保证其工作到位,对国家在鄂和省,市(州)重点项目,应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押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直到工程结束时返还。

 

(3)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报原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任何人不得冒名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承接工程,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即没收其证书,并取消该企业参与该工程投标资格。

 

(5)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投标人项目经理资质核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将受监工程的质量安全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在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书上,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依据。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2、投标文件的接收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和保密保管工作,在接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的记录并出具收条等工作。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所递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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