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同名291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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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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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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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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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医师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提升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实现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含义。

本方案中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执业地点数量。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3、多点执业区域及机构。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原则上只能选择本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只允许医师在上级医疗机构到下级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申请多点执业。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站)中的医师暂不允许申请多点执业。

(二)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条件 

1、取得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6、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

7、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8、近2年内无医疗事故以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

(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提交的材料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证明(由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出具);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样表附后);

4、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5、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表或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医师第一(第二)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2年无医疗事故或负主要责任医疗纠纷的证明。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 

(一)执业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批。

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管理软件注册,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或医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

(二)变更和注销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多点执业注册后3个月内,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销等)外,不受理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注销申请。

拟注销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医师或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点,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定期考核。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四)监督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须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按核定的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同时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及时通报其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不作为该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准入或增加诊疗科目的依据,不作为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和评审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不得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情形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有多点执业要求的医师能够方便、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解读和宣传。

鼓励和积极引导医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三)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格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服务,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

对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医疗机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本方案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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