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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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黔南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贵州省加快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76号)、《贵州省2018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改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十三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围绕“十三五”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3%、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30万人以上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力,统筹推进全州脱贫攻坚和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入住人员“应落尽落”,实现人户统一。

2018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0.5%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6万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入住人员“应落尽落”;2019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2%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4万人以上;2020年,全州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3%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4万人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1.积极推动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创业等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居住地落户,让落户对象既共享城镇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又保障其农村原有权益不变。

凡落户城镇的,免收户口薄工本费。

(牵头单位:

州公安局;责任单位:

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林业局)

2.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已入住人员在安置地落户,实现“应落尽落”,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推动“十三五”期间移民对象在安置地落户。

(牵头单位:

州水库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

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委、州扶贫局,各县〔市〕政府)

3.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

自2018年起,对新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户口一律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牵头单位:

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州公安局)

4.探索建立黔南籍外流人口在流入地落户机制。

组织开展黔南籍外流人口调查摸底,帮助在对口帮扶城市务工创业的黔南籍常住人口就地落户,开辟一条通过户籍迁移脱贫新途径。

(牵头单位:

州公安局、州对外经济协作局;责任单位:

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扶贫局,各县〔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规范开展城乡属性调整、认定、申报工作,实现就地“农转城”。

1.及时开展城乡属性代码的调整、更新申报工作。

对全州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进行实地调研,按照区域发展实际,及时更新城乡属性代码;加强对撤并建前原镇政府驻地所在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认定工作。

(牵头单位:

州统计局;责任单位:

州民政局、州建委)

2.及时认定特殊区域人口户籍属性。

对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实际不相连,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以上的类似村委会等特殊区域,统计部门要及时获取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特殊区域代码”,将居住在该特殊区域的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牵头单位:

州统计局;责任单位:

州民政局、州建委)

(三)推进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工作,核准人口数据。

1.强化信息纠错。

以保障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目标,持续开展户口清理整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通过人像比对、跨地域户口迁移网上信息核验、进门入户核对、人口信息数据异常数据分析研判等方式,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数据准确、及时,切实解决应销未销、应采未采、一人多户等户口登记问题,提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

(牵头单位:

州公安局)

2.推进信息共享。

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数据交换、比对、共享机制,夯实人口数据,准确统计人口信息。

(牵头单位:

州公安局;责任单位:

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大数据管理局)

3.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将原需县(市)公安局审批的5项、派出所所长审批的15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户籍民警,全面推行户籍业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群众“跨辖区”办理户籍业务“最多跑一次”目标。

全面推进身份证跨省、跨市(州)、跨县(市)、跨乡(镇、街道)异地办证工作。

简化户籍迁移手续,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结服务。

(牵头单位:

州公安局)

(四)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

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挂钩机制。

主动对接省财政部门,了解掌握全省其他市(州)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财政经费落实情况。

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州、县(市)政府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含养老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科目的财政支出总额确认报告。

(牵头单位:

州财政局;责任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建委、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政府)

(五)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下达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保障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合理用地需求。

主动对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掌握全省其他市(州)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

及时提供全州土地利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认报告。

(牵头单位:

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

州公安局,各县〔市〕政府)

(六)落实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

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等预算内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在城镇、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给予补助支持。

统筹落实好贵州省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指导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牵头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建委、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政府)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三权”权益。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在农村的“三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利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牵头单位:

州农委;责任单位:

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政府)

(八)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

强化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

支持各县(市)出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落户的奖励和财政贴息政策。

完善城乡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老有所养。

(牵头单位: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政府)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县(市)结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农业转移人口增量,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保障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救助政策。

(牵头单位:

州教育局;责任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建委、州扶贫局,各县〔市〕政府)

(十)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进一步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发〔2016〕14号),调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

州建委;责任单位:

各县〔市〕政府)

(十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体系。

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规范农村医疗保险和城镇医疗保险接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

(牵头单位:

州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政府)

(十二)推进建设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调整完善城乡低保接续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就地就近城镇化人口中低保对象享有城镇低保待遇。

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规范全州“村改居”工作,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村改居”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

州民政局;责任单位: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统筹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政府目标任务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从更加贴近农业转移人口关心的子女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需求来完善改革制度安排,积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抓细、抓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

以有序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在安置地落户为工作重点,助推全州大扶贫战略行动。

各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出台改革配套政策,为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打下坚实基础。

州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出具的确认报告居全省平均值之上。

(三)加强质量评估。

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数据质量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生命线,客观、科学、严谨地开展城镇落户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严防“被城镇化”情况发生。

实事求是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做好迎接国务院、省政府2018年中期评估准备工作。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县(市)政府及州直牵头单位要加强户籍制度改革信息报送,每季度至少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篇信息简报,年终报送工作总结。

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及时总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州、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附件:

1.黔南州2018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考评办法

2.2018年黔南州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任务分解表

3.2018年黔南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和易地扶贫搬迁落户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黔南州2018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考评办法

根据《黔南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科学分解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改革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2018年各县(市)户籍制度改革考核内容和目标任务分解

(一)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根据《2017年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工业57表)、《2017年度城镇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工业58表),按照户籍城镇人口数除以户籍人口总数计算的百分比计算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县(市)2018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2017年底基础上,都匀、独山、贵定分别提升0.6个百分点;福泉、荔波、瓮安分别提升1.2个百分点;平塘、罗甸、长顺、龙里、惠水、三都分别提升2.4个百分点,确保全州2018年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0.5%的目标。

(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参照省户改办下发的全州易地扶贫搬迁落户人员数据,结合全州“十三五”城镇化发展规划要求,确定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据。

(三)易地扶贫搬迁落户安置地。

根据省户改办下发的易地扶贫搬迁入住人员数据,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人户一致、应落尽落。

二、考核标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共计100分)。

1.量化考核标准。

(1)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0分):

(〔2018年户籍城镇化率-2017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应上升百分比)×40分=得分(最高40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2)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数(30分):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不含城乡属性调整、城中村改造〕+其他常住人口落户人数〔不含出生〕)÷2018年度城镇人口增加总数×30分=得分(最高30分)。

(3)移民搬迁落户数(30分):

(截止2018年11月30日已搬迁入住移民落户累计人数÷省户改办下发的累计入住移民总人口数)×30分=得分(最高30分)。

2.统计标准。

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统计标准:

一是对于大中专院校招生、单位录(聘)用、务工经商、投资(创业)、购(租)房、投靠亲属、移民搬迁等原因,乡村人口将户口迁入城镇的,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对于其他地区城镇人口将户口迁入当地城镇的,统计为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二是根据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完成城中村改造、纳入城镇管理体系、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乡村人口,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是因县改市(区)、乡改镇(街道)、村改居等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调整涉及的乡村人口,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对照“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的;在城镇就业、学习的;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三个条件,按照实地抽查与“人地钱”挂钩政策落地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符合三个条件的,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决防止把仍然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

3.申报程序。

(1)201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确认的新增以及以往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未覆盖的城镇属性居(村)或居(村)民小组的户籍人口,相关县(市)政府按照《××年调整为城镇属性居(村)户籍人口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表》(见附件)所列项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项实事求是进行评估,经评估对已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居(村)就地“农转城”人员,按程序向州政府申报,提交评估报告和《××年调整为城镇属性村居户籍人口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表》,经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省政府组成验收组实地验收后作出认定或不认定的结论。

(2)对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已经出台实施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且2018年10月30日前自行评估已经保障到位和落地到人的,县(市)政府行文(加盖公章)呈报,由州政府行文确认(加盖公章)后上报至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办公室备案。

4.考核确认。

(1)提交备案资料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

(2)备案资料清单:

①县(市)政府申请州政府审核报告、评估报告、县(市)政府出台的配套政策文件。

②州、县(市)财政部门出具的2017年政府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含养老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科目的财政支出总额(以下简称“2017年民生科目财政支出总额”);③国土资源局出具的2018年土地利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2018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作为本级政府确认的附件一并上报。

州户改办汇总各县(市)资料上报省户改办,经省户改办组织人员验收确认后,若未达到全省平均标准的,州户改办扣减相关县(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据,降低该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3)备案资料作为省、州户改办确认各(县)市2018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指标数据的重要依据。

如抽查发现政策出台和保障落地有3项以上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确认2018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人口数。

对弄虚作假提供备案资料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5.加分项(总计不超过10分)。

(1)省、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现场会、推进会等推广经验做法的,一次分别计5分、2.5分。

(2)经验材料被中央级,省委、省政府,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的,分别计5、2、0.5分、0.25分。

(二)州直户改成员单位(以州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为扣分依据)。

州直户改成员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2018年户籍制度改革改革实施方案》和《黔南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影响全州户籍制度改革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认定以及目标任务推进的,被省委改革办、户改办及州委改革办通报的,州目标办予以相应扣分。

三、结果应用

省政府从2018年10月起,将各级各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审计、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州政府将参照省政府做法,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审计要求,兑现相关领导干部任免、奖惩措施。

附件2

2018年黔南州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任务

2017年11月30日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54.34

45.67

45.39

48.56

45.08

49.54

29.51

33.94

30.25

34.85

33.25

25.22

39.5

2018年11月30日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54.94

46.87

46.59

49.16

46.28

50.14

31.91

36.34

32.65

37.25

35.65

27.62

40.5

 

附件3

2018年黔南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和易地扶贫搬迁落户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落户内容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数

6000

4800

5400

1800

6000

4800

6600

6600

7200

2400

6000

7200

60000

易地扶贫搬迁落户人数

(省户改办下发第一批人数)

5158

4379

4913

1542

5196

4191

7954

5944

6488

702

5038

4197

5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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