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卫生院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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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卫生院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镇中心卫生院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会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导致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部门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部门(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分管领导、财会及相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下属单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和指导内部机构、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单位。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内部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机构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机构预算草案。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向财会机构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会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会机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部门(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部门(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部门下属单位、各内部机构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部署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九)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预算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正式预算。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非税资金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财政拨款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

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三)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

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一)预算领导工作小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领导理班子审议和评估;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为预算执行分析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本机构、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分析;

(三)财会机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等,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一)根据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选择的预算执行分析方式有:

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

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一)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定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必须提交财会机构,财会机构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内部机构要随时检查、追踪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

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二)规范性分析:

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本部门(单位)制度规定;预算执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定额等执行;

(三)时间性分析:

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

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

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

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

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

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内部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经内部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三)财会机构接到经审核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进行金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交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批;

(四)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单位);

(五)主管部门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通知,进一步细化批复至各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同时将预算执行的规则一并下达;

(七)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主管部门(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本部门(单位)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三条被考评机构发生以下行为,考评结果直接评为较差。

(一)不积极配合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人的;

(三)其他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依据预算责任人对预算的执行效率,以及预算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现,对预算责任人予以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算执行效率奖惩

(一)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分;

(二)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分;

(三)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不变;

(四)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低于,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减分,并需按要求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将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以签订虚假合同等形式,将项目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外单位,逃避财政监督的;

(三)在年底预算执行率较低的情况下,为防止预算被收回、不顾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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