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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承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承德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及时响应。

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优先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再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严禁“一刀切”。

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

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承德市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

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大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大气办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组织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移动承德分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承德市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职责如下:

(一)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二)监测预报组

由承德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大气办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考核组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承德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的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监测预报组预测到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市大气办报送,由市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会同市气象服务中心组织监测预报组、专家组开展联合会商。

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承德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交市大气办。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的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

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

00-18:

00)。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承德市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和方式

经会商达到城市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大气办根据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附件5)签发工作流程,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签发,橙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承德市市长)签发。

当市大气办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接到区域预警指令时,市大气办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管委)。

预警信息包括:

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发布。

2.预警降级与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

会商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信息,结合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大气办提出预警解除建议。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大气办按照程序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时,我大气办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特殊情况下,按照省大气办另行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执行。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五、减排清单编制

(一)减排基数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

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

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

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

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50天折算;

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二)减排比例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

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可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

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四)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的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

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

长期停产企业在清单中明确,不纳入减排量核算。

应急减排清单每年进行修订。

(五)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严格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

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填报。

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减排量等信息。

(六)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各企业要根据“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

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 

批。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城市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区域预警时,本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时,经请示省大气办同意后,可根据本地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应按照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省大气办同意,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图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应急减排清单中明确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除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

00至20:

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③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除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

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除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

4.补充说明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未按要求纳入的企业,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减排,未按要求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减排。

(2)钢铁(高炉)、炭素(焙烧)、石灰窑、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3)区域应急响应时,应按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当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级别时,工业企业应按照区域预警级别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当污染程度达到区域预警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4)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应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市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汽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5)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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