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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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0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

“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1.动物养殖场□

2.动物养殖小区□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动物屠宰场(厂)□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6.动物隔离场□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审核人意见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审核人签字

(1):

审核人签字

(2):

年月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动防合字第()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类别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填写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需额外填写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设施

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4: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设施

设备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人员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和消毒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5: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设施

设备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制度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人员防护制度。

注:

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防合字第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附件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

“2008年”则年份代码为“08”。

3.年月日:

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

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发证场所

编号

动物养殖场

1

动物养殖小区

2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

动物屠宰场(厂)

4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5

动物隔离饲养场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7

 

“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

动物种类

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马属动物

07

鹿

08

骆驼

09

蜜蜂

10

11

貂、狐狸等经济动物

12

鸽子、鹌鹑、鸵鸟、火鸡

15

其他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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