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4289147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2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6页
第6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7页
第7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8页
第8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9页
第9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39页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39页
亲,该文档总共3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目录Word格式.doc

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原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宗旨: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本行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执行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注册登记,本行及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 份

第十五条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六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0%,单个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0%。

第十八条本行发起设立的总股本15000万股。

包括自然人股70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46.67%,(其中:

本行职工股15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0%);

法人股80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53.33%。

第十九条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1、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山南路1777号

3000

20

2、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2号

700

4.67

3、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695

4.63

4、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

600

4

5、盐城市爱民米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千秋镇千秋喇叭路1号

300

2

6、江苏金马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临海镇同胜村

200

1.33

7、盐城市中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黄尖镇五新北路30号

8、射阳县华宏丝绸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码头街

9、射阳县巨龙纺织有限公司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2号

10、射阳县庆缘康蜂产品厂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沿河西路147-148号

合计

6295

41.97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孙戚宝

320525195608047117

吴江市望湖北区4幢202室

75

0.5

2、孙家华

320525197307267115

吴江市七都镇吴越村

3、朱为广

320902196604192538

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464号402室

70

0.47

4、方 昕

320924198705010294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晨光花园

60

0.4

5、卞玉叶

320926650221697

盐城市双元新村四区114号

50

0.33

6、鲍加耕

320919661130249

东台市新东西路17号

7、江向东

320924196106151213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众兴路

8、胥 刚

320924196510257212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爱民巷1号304室

9、朱广东

320924690201125

盐城市射阳县鲍墩乡一心村五组

10、孙海燕

320924680526001

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26号

合  计

580

3.87

第二十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五)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五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及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境内金融机构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行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一)流动性比例≤15%;

(二)人民币超额备付率≤3%;

(三)不良贷款率≥15%;

第三十七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的股份;

(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行发展战略、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改制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对授权董事会聘请或更换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召开。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外部监事一致提议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年会,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本行各股东。

第四十四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时,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内容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四十八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

第五十三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授权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收购本行股份;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与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

第六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须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六十六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第六十七条除《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章程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前款第

(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本行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权,且从本行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五)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

前款第(四)项中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违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

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六)本行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第七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除独立董事外,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董事权利,维护本行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章程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