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金湖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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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升金湖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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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升金湖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六条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实施;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市开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地方海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七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依法承当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提供支持。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指导环升金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以志愿效劳、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我市生态红线规划。

生态旅游规划、流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那么。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工程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留鸟越冬期。

第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外迁、渔民上岸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管理,其具体范围、、界线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准,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碑、界桩和网栏等界标。

第十七条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八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应当严格遵循生态红线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

坚持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圩还湖、搬迁、植被恢复等措施,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

第条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维护生态平安。

具体水位调控机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建立。

除防汛抗旱和经依法批准的工程维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设置阻水障碍物。

防汛、抗洪、河道治理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工程建设工程应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建设生产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维系自然保护区水系与水系的贯穿。

第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会同贵池区、东至县人民建立留鸟等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机制。

因保护越冬留鸟等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内农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界碑、界桩和网栏等自然保护区界标;

(七)猎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三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农业、水产、林业、交通、旅游、市场监管、平安生产监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人民建立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的原那么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建立环升金湖巡查机制,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依法予以制止,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包片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

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分。

第八条市人民建立联合执法考核机制,与贵池区、东至县人民签订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管理目标,严格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撤除违法设施,逾期不撤除的,依法强行撤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分的以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

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采集证的,并可以撤消采集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以下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等活动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和市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由市人民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口众多,自然植被少。

保护区不能像有些国家采用原封不动、任其自然开展的纯保护方式,而应采取保护、科研教育、生产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前提下,还可以和旅游业相结合。

因此,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内部大多划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区3个局部。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未经或很少经人为干扰过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所在,或者是虽然遭受过破坏,但有希望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该区以保护种源为主,又是取得自然本底信息的所在地,而且还是为保护和监测环境提供评价的地。

核心区内严禁一切干扰。

缓冲区是指环绕核心区的周围地区。

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区,即实验区,位于缓冲区周围,是一个多用途的地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还包括有一定范围的生产活动,还可有少量居民点和旅游设施。

上述保护区内分区的做法,不仅保护了生物资源,而且又成为教育、科研、生产、旅游等多种目的相结合的、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场所。

1956年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到1993年,中国已建成保护区700多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0多处。

截至20xx年底,中国自然保护数量已到达2349个(不含港澳台地区),总14994.90万hm2,约占中国陆地领土的14.99%。

在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3个,占保护区总数的10.34%,地方级保护区中省级自然保护区773个,地市级保护区42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912个,初步形成类型比拟齐全、布局比拟合理、功能比拟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

中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特点是小的保护区多,超过10万公顷的保护区不到50个;

保护区管理多元化;

多数保护区管理级别低,县市级保护区数量占46%,占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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