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资金操作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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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会员入会资金;
(三)承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四)本互助协会经营赢利局部按比例提留的资金;
第七条本互助协会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承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二章业务围
第八条本互助协会的业务围:
(一)具体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以与农户借款所缴纳占用费的收支等管理;
(二)组织和引导贫困村民利用互助资金开展生产,提高收入;
(三)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开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的矛盾;
(四)组织村民利用公益金开展村公益事业;
(五)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开展需要;
(六)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第二章会员
第九条申请参加开展扶贫互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在金融机构有贷款不良记录者外,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的村民;
(二)愿意参加本互助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协会成员;
(五)承受互助协会章程,申请参加互助协会并交纳互助金。
第十条村民参加互助协会的程序是: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由村互助协会筹备小组进展资格审查认定,每户只登记一名会员;
(三)互助协会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四)公示公告入会人员;
(五)会员交纳入会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六)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协会会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互助协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有从互助协会借款的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入会一年后可自愿退会退互助金,其退会书面申请被批准后一年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交纳互助基金;
(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与时积极向互助协会反映问题,不做损害互助协会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五)退出互助协会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互助协会提出申请,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方可退出互助协会。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协会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协会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的互助协会会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退还个人出资局部。
第十四条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协会手续后,继续享受权利承当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五条本互助协会设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互助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开展互助资金实施方法和章程与资金操作规程;
决定互助协会的解散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批准村互助资金的运作方针、开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入会本金与认购相关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扶贫部门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互助协会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互助协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互助协会的日常工作,由3人组成,负责互助协会的资金运行和日常管理。
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理事会理事长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会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10)理事会要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开互助协会运行状况,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确定。
(三)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日常监视机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监视资金的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四)监事会成员资格
(1)必须是互助协会成员;
(2)愿意承当管理工作,有良好的声誉;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监事会选举方法
(1)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名贫困户),并经选举产生;
(2)不得兼任理事会工作;
(3)任期与理事会一样;
(4)在任期未完毕前,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六)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监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视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
(3)监视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容;
(4)承受会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
(5)向上级扶贫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互助资金的运行
第二十条本互助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互助协会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只允许本社会员本人使用,不得向非本社会员发放。
第二十二条会员使用互助金根据入股多少,确定借款人金额,每股以人民币100元计算,可享受股金的10倍资金数额,即每入股人民币100元可借款人民币1000元,以此推算,但每户最多只能入5股即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三条入股股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需用互助金时应填写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前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组建互助小组
(一)互助协会会员按自愿原那么结合成假设干小组,每组5人,使用互助资金实行担保制度,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每个申请使用互助金的会员需要三人担保,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才可使用互助金。
(二)本互助协会小组成员权利义务
(1)参加互助小组活动,交流信息,传递技术;
(2)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
(3)本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与占用费时,小组成员代为归还;
(4)小组成员退组自愿,但需还清所有借款,且同组其他成员没有逾期借款,方可退出。
(5)互助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6)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归还借款时,其他成员有义务替其归还,代为归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7)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归还借款或逾期归还,其他成员不能获得借款;
(三)本互助协会小组解散
(1)小组成员还清所有借款后,可自愿解散;
(2)小组成员少于3人时,小组成员还清借款后,小组连带责任解除,小组解散。
第二十六条本互助协会借款用途
(一)互助协会的借款原那么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二)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归还其他欠款的借款,互助协会有权根据规定,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本互助协会借款原那么
(一)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首次借款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借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二)借款占用率〔包括提前还款的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协会运行本钱的原那么可参照本地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确定。
(三)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本互助协会的还款方式
(一)可以整借零还,也可整借整还;
(二)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疾、重病〕等,经一半以上的会员同意,借款可延期一次;
(3)不允许借款重置〔以旧换新〕。
第二十九条本互助协会借还款程序
(一)本互助协会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需小组其他成员签字同意;
(2)理事会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理事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4)理事会公告借款情况。
(二)本互助协会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的规定归还。
还款时会计须开据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2)小组成员承当连带还款责任。
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
(3)每月公开还款情况。
第三十条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原那么和顺序如下:
(一)运行本钱包括办公本钱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本钱的提取按占用费收入的60%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开展;
(二)公益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提取,用于村公益事业;
(三)扣除运行本钱和公益金后的剩余局部,约30%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第三十一条本互助协会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协会的会员;
(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协会的会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会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会员在担保期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协会会员部互助小组“联保制〞。
第五章互助协会会员与管理人员纪律规那么
第三十二条互助协会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应退借
款,取消当年本人借款。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挪用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除退回借款外,公开向会员检讨并公示,假设因此造成资金流水,应归还资金,解除职务。
第三十四条办理借款除必须的办公手续,不得向借款人员收取任何礼物,更不得索要财务,如发现此类事件,应由理事会向会员做出合理解释,并公开检讨。
第三十五条互助协会会员借款到期,必须按借款约定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应提前一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归还。
第三十六条借款到期,不按期归还,又不积极主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担保人共同承当责任。
拒不归还的,除强制性归还外,提请会员大会讨论,解除会员资格。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明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互助协会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本互助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无法开展活动;
(二)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
(三)入会资金亏损四分之一以上,不能继续运作;
(四)互助协会活动消亡。
第四十条在确认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本互助协会决定解散时,由县、乡两级领导小组与会员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展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
本互助协会共有资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