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村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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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村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第八条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权。

对矿改革、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进行听取和审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1.矿改革、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

3.有关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的重大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同意或否决意见。

1.集体合同草案;

2.工资制度、重大奖惩办法等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规划;

4.矿业务招待费用情况及控制措施;

5.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审议决定权。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1.职工生活福利措施年度计划及其有关重大事项;

2.矿福利费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四)评议监督权。

根据有关规定评议监督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并向有关方面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五)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在矿职工代表大会上,由矿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定集体合同等其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条矿职工代表大会对矿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矿行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矿职工和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主人翁意识强,爱岗敬业,顾全大局,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3.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4.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和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矿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原则上掌握在职工总数的4%左右。

职代会代表中:

工人(指从事生产一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多于20%;

女职工代表不低于本企业占全体人数的比例(单位女职工超过20人的,应至少选一名女职工)。

职工代表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定期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根据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内退、停薪留职或调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在职工代表名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补选并报矿工会审查批准。

触犯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大会各项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有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企业管理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矿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按隶属关系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一般由车间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支部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矿工会召集各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主持选举;

(四)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汇报和职工代表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实际需要,矿职代会设立提案征集处理、劳动保护法律监督、生活工资、组织评干、宣传教育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与性质相同的工会工作委员会合并。

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由比较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活动和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吸收有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定;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矿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矿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矿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矿工会委员会指定,行政代表由矿指定,调委会主任由矿工会代表担任,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矿工会。

第二十一条矿工会作为矿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把搞好民主管理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制定召开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主持矿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组织职工代表和专门委员会对大会决议和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八)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

矿职工代表大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问题,矿行政、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订制度,开展活动。

(三)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矿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矿党政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必须对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议一次。

(五)请示报告制度。

职代会召开前,工会组织在向党组织请示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工会请示,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会议闭幕后,将会议情况向上级工会报告。

(六)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除大会期间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文件外,每年至少培训一遍。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记录制度。

第五章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矿工会是矿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

(二)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

(四)主持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五)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调查研究,向党政领导和职代会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整体素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八)管理职代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工作的档案资料;

(九)组织矿职工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十)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矿所属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车间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五条班组民主管理由全体职工直接参加,由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主持,民主管理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矿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经费,由矿财务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矿五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修改权属矿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矿工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〇〇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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